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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核事故

理性看待核事故:

核与辐射事故中社会响应问题

发布部门:

党群工作部

发布时间:

2011-8-11

 

来源:

中国核工业报  

   日本福岛核事故引起全球对核安全的再次关注。

进而,此前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三哩岛核事故等一些核与辐射事故(事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在正常情况下,核能链(核电站及其燃料循环)辐射引起的危害是各种能源链中最小的。

尽管历史已经证明,核电站及其燃料循环、核与辐射技术应用产业是安全的、环境友好的产业,但许多事实表明,社会并没有完全接受这种观点,事故(事件)的发生依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应。

事实上,福岛核事故排放的碘131、铯137等核素对我国的影响,即使在高峰时,其等效浓度也远低于我国空气中存在的、主要因燃煤产生的钋210、铅210等的浓度,但却引发了我国许多地方抢购食盐。

 

   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死亡人数为30人(其中辐射致死28人),但“切尔诺贝利事故导致7000人死亡”的说法在社会上广为流行,甚至出现在高校教科书中。

 

   1999年9月30日,日本JCO公司铀转化设施发生一起临界事故。

该事故对环境的影响是很小的,但却引发了我国卫生系统、环保系统和核工业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监测设施进行监测。

 

   种种现实表明,如果不及时确定、分析和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对核和辐射安全性的误解,则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严重妨碍核电的发展,进而影响解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环境污染问题。

 

   核与辐射事故引起社会问题的内外部因素

   严重核事故的社会影响远大于对环境和人员的真实影响。

产生这种情况有其外部因素,也有其内部因素。

  ①外部因素

  混淆核武器爆炸和核事故的界限,错误地把核事故与核武器爆炸联系在一起。

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是无人不晓的,人们把这种对核武器的恐惧心理延伸到核电站。

实际上,核电站是不可能产生核爆炸的。

核电站是可控的核反应,即使在严重的事故情况下也只可能产生功率的脉动。

核爆炸则需要在精心设计的一定条件下才可能发生。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是因为在反应堆启动过程中严重违规而产生功率脉动,引发石墨燃烧,石墨晶格释放大量能量,引发爆炸和燃烧。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厂房爆炸是氢气爆炸造成的。

 

  过分渲染核事故的影响。

过分渲染核事故,特别是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影响是引发重大社会反响的另一主要外部因素。

  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反应堆发生核事故。

  作为联合国唯一的研究辐射效应的科学委员会——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对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影响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分析,其在2008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关于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果的描述主要是:

在134名急性放射病患者中,到2006年已有19人死亡,其原因是各种各样的,但一般均与辐射照射无关。

在几十万应急工作人员和恢复工作人员中,除受到较高剂量人群中,观察到白血病和白内障发生率有增加迹象外,没有发现可归因于辐射照射的健康效应。

在事故发生时的儿童和育儿中,从白俄罗斯、乌克兰和俄罗斯受污染较严重的4个地区中,观察到了甲状腺癌的增加,但到2005年为止,仅有15人死亡。

对于考虑剂量相对较小和其所受剂量与天然本底辐射差不多的全体居民,虽然已有基于模式预测固体癌症发生率增加的报道,但委员会决定由于预测的不可接受的不确定度,不采用模式估算受到低剂量照射的人群的效应的绝对数。

 

  此外还有“没有观察到对特种种群或生态系统的持续严重影响”的结论。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虽然是有限的,但事故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是广泛存在的。

由于苏联没能及时报道这场核事故,更导致出现了很多谣言和推测。

切尔诺贝利事故引起辐射急性死亡为28人,慢性效应也很小,但却常常在报刊上出现“死亡7000人”的报道。

最近,一些报刊上又出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导致约4000人死亡的报道,其来源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组织为切尔诺贝利事故20周年出版的书(2005版)。

对于这本书中的提法,在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2006年会议上,委员会一致认为这一提法不妥,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了书面意见,此后国际原子能机构作了修改并重新出版了该书2006年版。

 

  ②内部因素

  核产业长期封闭性造成的影响。

对于我国而言,核产业长期的封闭性是形成核与辐射强烈社会反响的重要潜在因素之一。

核产业的封闭性不仅表现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参加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活动,不与欧美和亚洲的日本、韩国等有核国家就核产业的发展进行交流,即便是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的技术问题也是如此;而且在国内,也只有产业内部的交往、交流,而尽量避免与外界、与社会的接触,不论是传媒或是公众。

在这样的封闭性环境中,与公众和传媒沟通不充分、不到位,以及核与辐射科普知识的普及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了解和认知程度差,其结果必然是放射性不断被神秘化,公众中恐核的情绪进一步加深,公众和社会对核产业安全的信任度不仅得不到加强反而在无形中被弱化了。

于是,只要稍有风吹草动,即便还不构成核或辐射事故,甚至不构成事件,就可能造成公众的过激反应。

 

  若干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理念在理解和应用中的偏差。

某些重要的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理念(包括原理)如果不能准确地被理解并在应用中正确地加以把握,也有可能导致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担忧。

 

  1.不准确地理解“线性无阈的假设”。

为了安全和防护的目的,从评价的目的出发,国际辐射防护界做出随机效应线性无阈假设,即发生概率随剂量升高而增加。

与此相关,也是从评价的角度出发,引入了效应的危害调整标称危险系数,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简单地把它当作单位剂量产生的总致死系数,其数值约为每希沃特5%(希沃特为剂量单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际、国内相关辐射安全标准反复强调,上述假设至今仍然没有获得可以明确证明该假设的生物学/流行病资料。

由于小剂量照射下健康效应的这种不确定性,理论上的危险度和实际发生的危险度就完全不是一回事。

然而,恰恰是对这一理念理解的偏差,成为导致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的担忧的重要原因之一。

例如,每个人每年接受的天然辐射照射剂量平均是2.4毫希沃特,一个百万人的城市,公众每年接受的总剂量是2.4千希沃特。

如果硬要按上述理论估算每年死亡的总人数,就会得到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百万人城市每年因天然本底照射而死亡的人数为120人。

问题还不仅于此,人们还从自身对癌症和遗传效应的恐惧,只愿意相信辐射致癌的危险,而不愿意去考虑辐射增加致癌危险是很小的事实。

因此,公众对辐射的恐惧是不言而喻的。

 

  2.混淆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核设施与辐射设施及放射性实验室的差别。

把核设施、辐射设施和放射性实验室,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混为一谈,实际上是渲染辐射设施的危险、夸大核安全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核设施是指需要考虑临界安全(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使用、操作或贮存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它包括核元件生产厂、铀浓缩厂、研究堆(含次临界和临界装置)、核动力工厂、乏燃料贮存设施和后处理厂。

辐射设施是指需要考虑辐射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使用操作或贮存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产生强辐射的设施,如辐照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等。

通常核设施既有核安全也有辐射安全问题,而辐射设施则只存在辐射安全问题而没有核安全问题。

也就是说,辐射设施不存在链式反应的可能性,因而也不存在相应的危险。

从科学技术上说,核设施是不包括辐射设施的。

此外,在反应堆关闭并转移所有乏燃料后,原设施就不再是核设施了。

 

   核与辐射产业是安全的、环境友好的产业

   我国核工业、核电站及其燃料循环发展的历史表明,尽管核电站存在潜在风险,但是由于社会对其安全极为重视,对核与辐射安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高的安全目标,采取了很严格的监管措施,其固有安全性得到不断的提升,从而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纪录。

   核能链对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危害远小于煤电链。

针对核能链和煤电链对工作人员和环境影响的研究结果表明,对公众健康的非辐射的危害,煤电链为核能链的18倍;对辐射的危害,煤电链为核能链的50倍。

煤中含有U、Th、226Ra、210Po等天然放射核素,一般过滤设施对210Po的过滤效率均很低,而核设施特别是核电站虽然其包容的放射性活度远高于燃煤电站,但由于采取了严格的多层屏障,其排出的放射性活度产生的剂量低于燃煤电站。

另一方面,由于煤渣中放射性活度含量高于其他天然建材等材料,居住在含煤渣建材住房中的居民所受剂量明显偏高。

这一点通常被忽略。

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影响,煤电链工作人员所受辐射剂量比核能链高10倍,这主要是由于煤矿工人所受氡的照射较高且人数众多引起的。

核电站包容放射性活度虽然极高,但由于采取了足够的屏蔽和多重包容以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所受剂量均远低于剂量限值,年平均剂量约等于天然本底辐射的50%。

急性事故死亡率煤电链为核能链的60倍。

对环境的影响,核能链通常不可察觉,煤电链则是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除了造成酸雨和微尘的污染外,还引起地面的大面积塌陷。

从安全上看,核电站与其他电站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核电站包容大量的放射性核素以及其核反应需要可靠的控制。

 

  核能链是排放温室气体最小的能源链。

国外对各种能源链排放温室气体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各种能源中,核能链排放温室气体最小,化石燃料排放温室气体最大。

可再生能源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小,但其变化范围较大。

  核与辐射产业中辐射引起的危害是极小的。

辐射引起的损伤可分急性损伤和远期效应。

急性损伤是指人可以感觉并用近代检查手段可以发现的损伤。

 

   由下表可见,1966年到1986年核设施事故较高,主要是切尔诺贝利事故引起的,扣除切尔诺贝利事故引起的死亡和急性损伤,则死亡人数和急性损伤均为6人。

总的来看,核设施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均呈下降趋势。

最近20年全世界核设施引起的核事故死亡3人,急性损伤1人,辐射事故未引起人员死亡,急性损伤1人。

我国核设施至今没有发生引起人员伤亡和急性损伤的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核设施因辐射引起的人员死亡和急性损伤均系工作人员。

 

  辐射的远期效应是指癌症和遗传效应。

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的研究结果是:

事故后参加恢复行动的人员(约40万人)未发现癌症发生率增加。

关于辐射遗传效应,对最大的辐射受照群体——日本长崎和广岛幸存者的流行病调查未发现遗传疾病增加。

 

   良好纪录出自高度重视

   核与辐射产业始终保持良好的核安全与环境友好纪录,是社会特别是各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核与辐射产业的核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结果。

为了推进核能的和平利用,联合国在1957年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目前,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设有核安全和安保司,下设核装置安全、辐射、运输和废物安全、核安保和事件及应急等4个处,专门从事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为专门研究核辐射水平和效应,联合国在1955年设立了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这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也是联合国唯一的关于有害物质效应的委员会,表明联合国对核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极为重视。

国际社会对辐射安全也十分重视。

在1928年成立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负责向国际社会推荐辐射防护标准。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负责研究辐射效应的科学基础,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提出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建议,国际原子能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标准,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防护标准体系。

 

  为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各有核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专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设立了核管理委员会(NRC),负责对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

德国在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反应堆安全部下成立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局,统一负责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瑞典的情况与德国相似,有关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监管归口环境和天然资源部,由所属瑞典防护研究所和核动力监察所具体实施。

各国在建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的同时,还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从核工业发展初期就对核与辐射安全给予高度关注。

196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护暂行规定》,这是国内第一个关于行业安全的法规。

与此同时,国家科委和卫生部等单位联合颁布了《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

1974年,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该标准1988年为《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所替代,后来又于2002年为新的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8701—2002)所代替。

随着核电站的建设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核与辐射安全(特别是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导则,形成了配套的、较完善的体系。

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有: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发布,2005年修改发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为了有效实施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我国从核工业发展的初期就在国家层次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

1960年成立了由卫生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双重领导的安全防护卫生局,负责对核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

1984年为适应核电的发展,建立了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工业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已经逐步建立了较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1991年8月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成立, 核电安全性在不断提高。

为了确保核电的安全性,防止可能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严重核事故的发生,核电厂的设计、运行严格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把其视为核电厂安全技术的基础和总的指导思想。

纵深防御原则的主要特征是:

无论设备或活动都是置于多层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从而使核电厂的安全功能在即使有一种防御失效的情况下,也将得到补偿或纠正。

纵深防御原则的应用,首先表现在核电站设置了多道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

这些屏障通常包括四道:

第一道,燃料基体;第二道,燃料包壳;第三道,反应堆冷却剂系统承压边界;第四道,安全壳。

设计必须保证每一道屏障的有效性,并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每一道屏障,确保四道屏障完好无损。

纵深防御原则的另一个应用是:

设置多层次的设施和规程,以防止事故或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有适当的防护。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给环境和生态造成了重大灾难,也给世界核电的发展蒙上阴影。

但是,人们在经历了多年的思考和分析后,仍然比较普遍地认为核电是安全的,核电站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是极低的。

而且,各核电国家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充分吸取了教训,对核电厂进行了相应的改进,使核安全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

例如,丰富和发展了纵深防御原则,强调场内、外应急响应是不可缺少的最后一道防线;大型商用核电厂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研究、基于概率论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非能动系统在核电站的应用研究等取得显著成果;大力提倡和培育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所有这一切,为核电安全注入新的活力。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后20多年,全世界运行的核电站保持安全、稳定的运行,新建核电站(不论是采用二代改进型核电技术还是采用新的三代核电技术)的设计、建造和运行都有了更高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水平。

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各国均十分重视研究福岛核电站的经验和教训,相信在此基础上,核电站的安全水平必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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