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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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监理规划是在项目监理机构详细调查和充分研究建设工程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工程参建各方等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应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切合工程实际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规划作为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并在工程监理单位存档。
4.1.2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专项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建设工程在专业技术、目标控制方面的工作要点、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明确。
4.2监理规划
4.2.1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
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
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
4.2.3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一并委托相关服务的,可将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
4.2.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监理实施细则
4.3.1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3.4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4.3.5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
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一般规定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分析影响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因素及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组织技术措施。
5.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是项目监理机构实施事前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过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了解工程设计特点、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便于项目监理机构按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
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熟悉如下内容:
1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
2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3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5.1.3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7其他有关事项。
5.1.4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
专题会议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或参加的,为解决监理过程中的工程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1.6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5.1.8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
工期自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5.1.12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风险分析时,主要是找出工程目标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最易发生事故、索赔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定防范性对策。
5.2工程质量控制
5.2.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题论证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专题论证会。
5.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依据、测量人员资格和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符合要求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2.7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是指施工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委托的试验室。
5.2.9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内容。
5.2.10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检定,确保计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5.2.11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及其施工过程作为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5.2.13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的平行检验,应符合工程特点、专业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
5.2.1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及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验收意见。
检验批的报验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的程序执行。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5.2.17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5.2.18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需要进行功能试验(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试验报告单。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5.2.1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5.3工程造价控制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5.3.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5.4工程进度控制
5.4.1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注重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目标的一致性。
5.4.3在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情况,发生施工进度计划调整的,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召开专题会议,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年检合格与否,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6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成监理报告。
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6.2工程暂停及复工
6.2.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发生情况1时,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判断,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的,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情况2时,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和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