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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行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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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行业会计制度

  篇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参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矽为一项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员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级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行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

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

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篇二:

20xx年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20xx年厦门会计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9:

  38

  37:

  18

  53:

19

  篇三:

第十三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公司财务会计规则。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公司在其业务活动中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方面所应遵守的规则。

公司财务通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活动,根据财务准则处理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是为公司经营提供服务并保证公司经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共同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服务。

由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不仅处理公司内部的财务会计事务,而且涉及到公司与众多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业务相对人的关系,公司的活动实际上构成了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因此,各发达国家对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制定了强制性的规范,使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呈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公开化的特点。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特点财务会计制度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但与一般的内部规章相比,有其特点:

(一)强制性。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83条规定: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另外,《会计法》第2条、3条也规定,公司等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规范性。

财务会计制度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理应由公司按自身特点及经营状况自行决定。

但由于公司的活动涉及股东、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基础,要让所有的投资人、债权人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其财务会计记载必须具有可读性。

为此,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奉行通用的商业语言和商业规则。

(三)统一性。

《会计法》第8条规定:

国家实行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一)保护股东的利益。

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而获得股息和红利。

但股东能否盈利、盈利多少,能以何种价格转让出资或股份,均与公司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

为此,公司必须进行核算,以确定股东可能获得的利益。

另外,在因股份的分散化而导致的所有和经营的分离的情况下,财务会计制度也为股东参与决策和监督经营提供了现实的保障。

(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

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担保。

其增减或其他变化,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为此,有必要通过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防止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不当处置。

(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为了使其能稳定地存在和发展,并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其公积金提存等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

另外,公司若要广泛募集资本,吸收资金,也必须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让他人经常了解和掌握其具体的经营情况。

在这种公开中,财务会计报告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就是政府对公司实行间接管理。

而间接管理的基础之一,就是信息。

规范、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政府进行管理的基础条件。

另外,财务会计制度也是政府核定税赋的依据。

(五)有利于完善公司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

财务会计是公司利用货币形式、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股东权益”这一基本平衡公式编制而成的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资产负债表是公司最重要的会计报表,它反映了公司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等财务状况,是分析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主要依据。

(二)利润表。

又称收益表、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2)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3)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损益表体现了公司在某一时期内动态的财务状况,通过该表可以从总体上了解公司的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或者亏损)的组成情况,以用来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2)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3)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四)利润分配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对实现净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者亏损弥补的报表。

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利润分配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它是损益表的附表,是损益表的延伸和延续,在会计实务中,常常被视为是损益表的组成部分。

通过损益和利润分配表,可以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股东的投资回报情  

况,以此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五)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财务状况说明书。

  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的必要说明,是上述各表的补充。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5条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第4条和50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责任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报表编制。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方式。

公司法规定了三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

(1)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有限公司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2)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送会计报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3)公告会计报告。

即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按要求向社会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的相关要求。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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