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不拘一格提拔科级干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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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不拘一格提拔科级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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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音乐系教学工作总结.doc不拘一格提拔科级干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级干部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和组字[2003]16号《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原则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挥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除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

(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

(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

(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二、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

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

(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

(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

(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

(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

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必须形成专项考察报告,充分说明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理由。

(三)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上报审批。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为科级干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五)任职前公示。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四、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相关事宜

(一)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二)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在学历和任职时间上同时破格。

(三)提拔为现职科级领导职务或提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学历上破格。

(四)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其任职资格年限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半以上:

由副科职提任正科职的,应当在副科职岗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

市直单位由科员提任副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科员越级提任正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土。

县区由正股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正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副股级越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副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上。

提任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

(五)拟破格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规定到会人数的60%,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数之和必须超过规定到会测评人数的80%以上。

(六)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全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指定地点集中锚定;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

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作业区;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三、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采砂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四、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

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设立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凡举报汛期河道、水库违法采砂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接送学生车辆运行秩序,确保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全区中小学校车安全整治工作紧急会议的精神,现决定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为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接送学生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杜绝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报废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行驶,车辆管理规范有序,车辆驾驶人、学生、教师、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增强,达到不发生交通伤亡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

镇党委副书记、王镇长

副组长:

镇党委委员、王副镇长

成员:

镇派出所赵所长

历城交警大队仲宫中队王队长

镇交管所李所长

镇安监办主任、公路管理站王站长

镇教育办杨主任

镇综合执法办张主任

镇宣传科刘副科长

镇办事处总支李书记

李家塘办事处总支张书记

窝铺办事处总支陈书记

闫家办事处总支党书记

突泉办事处总支许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办,杨志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时间

年12月19日至年1月6日。

四、工作步骤

1、乘车车辆排查

2、道路路况排查

交通部门要对全镇各条道路路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无缝隙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偏僻山区接送学生车辆沿线道路,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排出整改时间表,逐项予以解决。

3、制作安全警示标语。

各学校、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并悬挂安全乘车警示标语,切实加强学生安全乘车的意识。

4、落实各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联合各相关部门与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1、查车辆资质。

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接送学生车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车辆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2、查车辆驾驶人的资质。

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全面审验。

车辆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扣满12分记录、未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未发生过致人重伤以上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要责令车辆使用单位坚决清退。

3、查车辆维护保养和安检制度的落实。

严禁车辆使用单位利用安全技术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4、查车辆上路情况。

重点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和报废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以及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

5、查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行为。

针对部分学生本人及家长联合租用私人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学校要认真进行排查,教育学生及家长不要使用此类车辆接送学生,发现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从源头杜绝这种行为。

要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道路管控力度,发现此类车辆,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醒广大村民和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车辆的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

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召开主题班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教育家长监督和拒绝子女乘坐违法车辆,实行学生相互监督机制,引导学生对乘坐超载车和不合格车的学生及时向学校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整治接送学生车辆行动的认识,采取各项有力措施,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二)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紧密结合。

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紧密结合,统一行动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通力协作,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共同采取有效措施,营造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整治环境,共同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对开展的安全教育和检查活动,要有计划、过程性材料和总结,对资料照片和录像等材料做到分类整理,保存入档。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镇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到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并向全镇通报检查情况。

对在此次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实行挂牌督办,责令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

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将学生安全乘车考核情况纳入年底部门考核,对出现的学生乘车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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