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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移交BT合同书

 

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

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

 

建设—移交(BT)合同书

 

发包人:

赤峰市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

签订地点:

内蒙古赤峰市

签订时间:

二0一一年四月

 

赤峰市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该工程的融资建设管理及回购事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章各方义务、工期和发包条件

第1条各方义务

1.1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棚户区(危旧房区)滨河景观带项目第一标段工程(滨河景观带A区、B区、C区)进行融资、建设。

1.1.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1.1.2根据第12条将项目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发包人或其指定机构;

1.1.3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1.2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2.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1.2.2保证承包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1.2.3根据第12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1.2.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第2条工期

2.1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1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9月15日。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2.2款延长工期或第10条终止合同,工期不得顺延。

2.2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2.2.1由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延误;

2.2.2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2.2.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2.2.4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将工期相应延长,否则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处罚。

第3条发包条件

3.1承包人须具备的条件

3.1.1签署本合同前,承包人须将人民币3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划入建设单位指定账户。

3.1.2施工资质、人员、设备、信誉、施工能力等满足工程要求。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承包人的投融资义务

4.1.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建设及移交全部资金的筹措。

4.1.2如果承包人工程建设资金不能按工程进度足额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无条件清退。

4.2融资合同

4.2.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发包人备案。

4.2.2承包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

4.3资金使用

承包人为本工程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项目监管

第5条项目监管

5.1发包人的监管权

5.1.1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前述活动。

5.1.2发包人享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承包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5.2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

承包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承包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目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发包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承包人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发包人查核。

发包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查询,承包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施工监理:

施工监理单位由发包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按《园林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工作。

发包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有权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的工作。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6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6.1发包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6.2除非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承包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但是当承包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承包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

那么承包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发包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

如果承包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在工程审计中具体进行增减。

承包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6.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6.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6.6一般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由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第7条施工

7.1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的费用和风险。

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应根据本项目合同规定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发包人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3)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配备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械设备及试验检测仪器。

(4)应在本协议项下总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报发包人审核,按时开工。

(5)应按工程进度和计量支付及时付工程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完工。

(6)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正式移交前,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7)承包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承包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实施的全部工作。

(8)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10)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

(11)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相关部门汇报。

7.2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及时办理工程前期手续;

(2)为承包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付性文件;

(3)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

(4)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部门的关系;

(5)完成承包人进场前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承包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6)对承包人进场前由发包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7.3建设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及《规范》标准实施各该项目工程。

7.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7.4.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7.4.2承包人应按月向发包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7.4.3发包人有权定期检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承包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

7.5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

7.5.1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年。

质量保证金为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的5%。

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7.5.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费用的10%工程量违约金,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违约引发的一切损失。

7.5.3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负责工程养护。

7.5.4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

7.6检查与返工

7.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

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6.3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7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7.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2工程师不能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7.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8重新检验

7.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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