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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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

 

国家同时出台对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解读

 

一、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的产品。

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现行部份政策整合到一起的目的和原因。

从1995到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

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原因。

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的原因和对纳税人申请的各种不同要求。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主要有: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主要有: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主要有: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管理难度和风险将大大降低,征收成本也将逐步减小。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五、新旧政策对比解读

 

原政策

新政策

解读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新增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新增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新增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

建材产品包括:

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原文件:

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

新文件:

对特定建材产品进行了明确,仅保留了13项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取消了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加气混凝土、路面砖、马路砖及护坡砖、复合材料、装饰材料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9项化学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新增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新增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有关规定: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新文件一是增加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热力免增值税的政策。

二是对生产排放标准进行的限定。

三是对垃圾进行界定:

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从2001年1月1日起,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

新文件仅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免征增值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该条款内容基本不变。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

国税函[2003]1164号。

新文件:

一是仅限于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及水泥熟料;二是对水泥及水泥熟料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

三是对废渣的定义和范围在财税[2008]156号文件附件2中进行了明确表述。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5项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新增。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

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原文件:

财税[2004]25号

新文件:

一是明确原料为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二是增加副产品硫磺。

三是增值税仅即征即退50%。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新增。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和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煤矸石、石煤、煤泥和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

新文件:

一是增加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热力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是改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为即征即退50%。

三是将风力发电优惠单列一条表述。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石煤、煤矸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

新文件:

改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为即征即退50%。

从2001年1月1日起,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目录: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

新文件:

一是改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为即征即退50%。

二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容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均有较大变化。

三是对享受优惠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求必须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新增

六、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

原文件:

财税[2001]198号。

新文件取消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全文解读:

一、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三、新增优惠项目十个,新增停止优惠项目一个,废止文件九个,包括:

(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25号)、(国税函[2003]1151号)、(国税函[2003]1164号)、(国税函[2004]45号)、(国税函[2007]446号)、(国税函[2008]116号)。

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

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2001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有悖,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

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二、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新旧政策对比

 

原政策

新政策

解读

纳税人

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缴纳增值税。

201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原文件:

财税[2001]78号

新文件:

恢复征税,但对自然人免税。

退税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退税工作由财监办负责。

 

进项税抵扣凭证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原文件:

财税[2001]78号

新文件:

凭取得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再生资源定义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再生资源,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原文件:

财税[2001]78号

新文件:

对再生资源的定义更清晰。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所。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原文件:

国税发[2004]60号。

新文件: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享受退税政策的企业条件,并要求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二是增加了通过金融机构结算销售的条件。

三是增加了未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罚的条件。

其他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对其销售收购的报废汽车免征增值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新文件各项规定。

原文件:

财税[2003]116号

新文件:

增加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

全文解读:

一、废止文件七个,包括:

(财税[2001]78号)、(国税发[2004]60号)、(国税函[2004]736号)、(国税函[2006]1227号)、(国税函[2004]128号)、(国税函[2005]544号)、(国税发[2007]43号)

二、

三、征税由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初审、复审由财政部门负责,退税由各地财监办负责。

四、

五、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六、

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文件第十一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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