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规定及缺陷管理办法做12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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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规定及缺陷管理办法做12本

 

一、行政管理

 

院值周规定

第一条院值周由院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参加,实行周听班制。

第二条经常深入科室,了解科室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科室解决问题,督促科室整改提高。

第三条定期到各科室认真听取病员及家属、医护人员对医院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表扬好人好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负责指导院总值班小组处理上级部门的重要检查、紧急任务、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五条带领院总值班小组夜查房每周至少2-3次,重点检查医疗、护理、教学、院感、安全、清洁卫生、值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值班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作好值班记录,并按时交接班。

 

院总值班规定

第一条为了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行政、业务、后勤及临时性、突发性事情,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医院在非办公时间实行院总值班小组负责制,院总值班小组在值班期间,代替院长行使职权,院总值班小组做出的决定,各科室和全院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推诿延误。

第二条院总值班小组由职能科长、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参加,三人组成一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三条负责处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行政、业务、后勤和临时性、突发性事情,及时传达、处理上级部门的紧急指示和通知,接待来访、承接未办事项。

第四条每天晚上院总值班小组必须检查全院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值班等情况,清点统计当天住院病人;次日早上7:

00-7:

50统计门急诊病人数和发热预检情况,并作好值班记录,于次日早上8:

00(节假日、大查房、每周四除外)在行政办公区进行晨间交班。

第五条负责调度安排二线救护车转送病人、大型活动现场医疗救护、取血、接送专家和行政车办公事等。

第六条对上级部门的重要检查及突发性事件或医院、科室的重大事件,总值班人员要及时果断地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院值周,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值班人员;分管领导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度人员参与救治等工作。

第七条院总值班小组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

第八条因公出差或病假、事假不能参加值班时,必须请参加总值班的人员进行换班,如果确有困难报告院办公室协调。

第九条参加院总值班的职能科长或二级科室负责人,在值班交班后,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补休半天。

节假日行政办公室值班规定

第一条行政值班人员由职能科部分工作人员轮流参加节假日上班时间的值班,按排班表每人值班一天。

第二条在医院节假日上班时间协助院总值班处理行政、业务、后勤和临时性、突发性事情,及时传达、处理上级部门的紧急指示和通知,接待来访、承接未办事项。

第三条行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保持通讯畅通,作好值班记录。

第四条负责调度安排救护车转送病人、大型活动现场医疗救护、取血、接送专家和行政车办公事等。

第五条对上级部门的重要检查及突发性事件或医院、科室的重大事件,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总值班、院值周、院领导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条因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值班时,必须请参加行政值班的人员进行换班,并提前告知院办公室。

第七条行政节假日办公室值班人员,上(值)班地点在院办公室,负责接听电话和处理日常事务。

 

临床、医技科室值班规定

第一条临床科室值班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参加。

第二条医技科室值班由科室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条值班人员须完成交班、查房等日常工作后方能离岗休息。

第四条值二线班或听班人员,每日0:

00-8:

00期间加班工作的,次日由科室安排补休半天。

 

劳动纪律规定

第一条全院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第二条迟到、早退的处罚

(一)工作人员须按时上、下班,正常工作时间开始后无故未到岗者视为迟到;正常工作时间终止前无故离岗者视为早退。

(二)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20元。

第三条旷工的处罚

(一)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三)严格请休假制度,按规定程序取得休假通知单方能休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者视为旷工。

(四)对弄虚作假、伪造休假证明材料骗取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五)旷工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当月奖金、津补贴;无半年目标奖和年终目标奖。

若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故意为科室人员隐瞒,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旷工两天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六)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当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凡上班时间赌博、玩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200元,并全院通报。

第五条由于迟到、早退、旷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负责。

 

会议纪律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会议纪律,规范会场秩序,切实端正会风,提高会议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议审批规定:

院长办公会、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扩大)会、职能科长会由院长决定,由院办负责通知。

行政、业务、后勤副院长组织召开的会议,需向院长汇报,由相关承办科室负责通知。

党总支(扩大)会由党总支书记决定,由党办负责通知。

第三条会议签到规定:

医院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如全院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职能科长会等),参会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处签到,并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

第四条会议请假规定:

如果参会人员因生病、出差在外、参加上级会议、接待上级领导以及抢救病人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召开会议的分管副院长或院长请假,经批准后要派他人替代自己开会。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不经请假而不参会者,每缺席1次扣发奖金50元。

第五条会场纪律规定:

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缺席;不准衣冠不整进入会场;不准打盹睡觉;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离座随意走动;必须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档位;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如有违反上述一项规定者,一次扣发奖金50元。

第六条会议通报规定:

各主办会议的部门要做好会议考勤,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及时通报给其科室和参会本人,并以“会议简报”的形式将一定时期的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全院。

第七条参会人员必须带好笔记本和笔,认真作好会议记录。

如果是中层干部的,会后要及时向科室人员传达落实会议内容。

未作会议记录或未及时传达落实一次扣发奖金50元。

工作着装规定

第一条医院工作人员服装既是防护服装,也是职业标志服装,应当做到严肃、庄重、整洁、美观、大方、合体。

既要符合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有利于保护病人和保护医务人员的原则,又必须标志明显,便于区别,有利工作。

第二条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服装要有一定的区分,要求执行《医院职业服装暂行统一标准》。

不同职别作必要的标志,以有利于岗位责任制的贯彻。

第三条服装颜色以白色为主,以下科室或工种统一确定为下述色彩:

手术室:

深绿色;

儿保科:

浅粉色;

工勤人员:

海蓝色;

第四条各类人员服装力求做到冬季每周至少换洗一次;夏季每周至少换洗两次;特殊情况随时洗换。

因换洗不及时造成工作服不整洁一次扣罚10元。

第五条医务人员工作时一律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包括护士工作鞋)。

穿着工作服装不准外出上街;不准穿回家;不准进入食堂、浴室、理发室;不准进食、吸烟;不准代替其它劳动服使用;不准敞怀和佩戴戒指、耳坠等;不准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留长发(戴圆帽将发收入帽内;戴燕帽发长不得过肩)。

工作时间禁止穿硬底鞋及拖鞋(特殊科室除外)。

违者一次扣罚20元。

第六条进行严格无菌、隔离操作时,按常规要求另行穿戴防护性衣、帽、口罩和鞋,特殊科室戴护目镜。

违者一次扣罚50元。

第七条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带服务牌,注明姓名、职务、职称。

违者一次扣罚10元。

 

精神文明建设规定

第一条全院职工及家属应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

职工与职工、职工与病人及家属不得吵架、打架、滋事吵闹。

吵架一次罚款200元,打架一次罚款80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双方承担,取消当事双方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并对肇事者追加扣发当月奖金,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

违反法律法规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条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营造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禁止乱扔垃圾、乱倒污水、践踏草坪、攀折花木以及在院内公共场所溜放宠物等不文明行为,违者扣罚当事人50元。

第三条为保障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院内公共场所严禁设灵堂、摆宴席,违者一次处罚5000元。

第四条在岗职工不得从事医、药性的第二职业及利用上班时间从事其它职业,违者扣罚100-200元,经教育不改正者作解聘处理。

 

优质服务、廉洁行医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首问首诊负责制,首问首诊者必须帮助病员解决就诊的问题及困难,自己解决问题有困难时必须及时与相关科室衔接,并做好交接,否则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二条文明行医、礼貌服务,不准顶撞、刁难、推诿病人。

发生因服务态度引起病人不满意者,经调查属实扣罚当事人50元;因此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经教育不改者交回院办公室作待岗处理。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

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拒绝者,应在24小时内上缴医院党总支办公室,由医院退还病员。

经查实有收受红包者罚款200元并责令退还所得财物;对暗示或索要财物者除上述处理外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四条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经发现除责令上缴非法所得外,扣罚奖金1000元。

构成犯罪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及药品阳光采购规定,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采购、配制、销售药品、器材等物品,违者没收其全部物品及非法收入,并处以10倍以上金额的罚款和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六条除医院收费部门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收取现金。

违者除追回全部非法收入外,扣罚当月奖金及收取金额的20倍以上罚款,全院通报批评。

当事者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作待岗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违者除责令上缴非法所得外扣发当月奖金;二次再犯予以待岗处理。

第八条病情证明及各类报告必须依据病员实际病情开具,不准开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一经发现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概由个人承担。

收受贿赂并出具违法证明者,处罚当事人贿赂金额20倍以上罚款,造成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九条不准“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和为“搭车人”记费、取药等,一经查实,除搭车检查者如数退款外,处罚为搭车做事的当事人的同等金额,通报全院,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犯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成都市物价收费标准。

不准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发现有错收费的情况应立即纠正,将多收费用退回病员,并作好解释、沟通工作;不准少收、漏收费用,对少收、漏收的费用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严禁截留病员治疗药品,违者处以截留药品金额20倍以上罚款,并向病员赔礼道歉,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二次违反予以解聘。

对病人剩余的药品、材料等,应及时退还给病人,否则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工享受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家、产假、哺乳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时,不另补法定节假日,即假中无假。

第二条所有休假不得转让、转借,当年假当年结清,不得延至下年度。

第三条除带薪年休假可分段安排外,其他休假原则上不能分段安排。

(一)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来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从下一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条 职工请休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中层干部、二级科室负责人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在取得休假通知后,凡分次休假者,每次休假前须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经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同意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职工来院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来院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下一年开始年休假10天;来院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从下一年开始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当年内有旷工者;

(二)来院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来院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来院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科室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当年假当年结清,不得延至下年度。

 

(二)病假规定

第一条职工因病确需休病假者凭本院指定保健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职工病假天数规定:

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七天。

特殊慢性病如肺炎、结核、肾炎等可休假一月,但需经科室同意。

第三条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奖金、目标奖规定:

(一)病假在2个月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且来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且来院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80%计发。

(二)病假期间津补贴全数发放。

(三)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当月累计病假超过5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者停发当月奖金;未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当月奖金。

(四)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半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停发半年目标奖;未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半年目标奖。

(五)凡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内,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或来院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者停发年终目标奖;未超过上述规定者,按相应天数扣发年终目标奖。

第四条不能用带薪休假冲抵病假。

(三)事假规定

第一条各科室对事假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不能请事假,若遇特殊情况且无其他休假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征得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同意后,可视情况安排事假。

第二条请事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天数在2日内(含2日)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同意,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事假天数在2日以上10日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事假天数超过10日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审查备案,在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凡事假者扣发本人相应天数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年终目标奖;当月事假累积超过2日者扣发当月奖金和1个月年终目标奖;半年累计事假超过7天者扣发全年年终目标奖。

(四)探亲假规定

第一条凡来院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正式职工要求已转正定级),且与配偶或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年休假日回家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并征得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同意后,从下一年起可享受探亲假(大成都市境内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条请探亲假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探亲假时间:

探配偶30天;未婚职工探父母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20天。

第四条新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从领取结婚证开始满一年以上,从下一年起可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夫妻均为医院职工的,在一个周期内只能一方享有探亲假;

第六条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在享受探配偶后,不再享有四年一次的探父母。

第七条夫妻双方一方有寒暑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当月奖金、年终目标奖按相应天数扣除。

(五)婚假规定

第一条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持结婚证书报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婚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

第三条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四条婚假在从办理结婚登记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休假。

第五条婚假视为出勤,所有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规定

第一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到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休丧假5天,医院一次性给予200元慰问金、送花圈1个;属职工死亡的,一次性给予400元慰问金、送花圈1个。

第三条丧假在办理丧事期间享受,过期作废。

第四条丧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当月奖金按相应天数扣除。

(七)产假、人流假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凭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到院办公室审查备案,取得休假通知单并交回科室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对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提前分娩者或超期分娩者,均给予产假90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年满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外,另增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五)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15天。

(六)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七)女职工每年行流产手术的,需由本院妇产科确诊、手术后方可享受人流假14天(一年一次)。

同年第二次人流手术则按病假处理。

第四条 妊娠未满7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不上夜班,妊娠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第五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产假视为出勤,所有福利待遇不变;哺乳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年终目标奖不受影响;当月奖金按相应天数扣除。

 

职工调动规定

第一条进人的原则:

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引进业务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及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学历:

临床岗位要求具有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护理、医技岗位要求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职称:

临床、医技岗位要求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护理岗位要求具有初级(师)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调入人员办理程序

(一)调入医务人员应作健康体检,先将个人简历、专业特长、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论文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分别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和院办公室。

医务科或护理部向院长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安排考核。

(二)院办公室组织院领导、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考核完后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写出考核报告交院办公室。

(三)院办公室将考核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是否接收调入。

(四)同意调入的人员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五)其它特需人才调入由院办公室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对于急需的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可先采用招聘的方式,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第五条新进职工若不服从管理、不遵章守纪,发生重大差错、安全事故,医院按“人事聘用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并按有关政策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新进人员奖金待遇按照医院内部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调出、辞职规定

(一)要求调出或辞职的人员均应提前1个月写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同意调出或辞职。

第八条同意调出或辞职后,由院办公室开具调出或解聘通知,调出人或辞职人必须向所在科室做好工作移交,应站好最后一班岗,不得因调动或辞职而不做好交接班,引起脱岗而造成医疗纠纷,概由本人负责。

若发生上述事件,医院不予开具调动介绍信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在妥善交接完科室工作后,调出人或辞职人持离职登记表到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财务科等职能科办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条办理完调出或辞职前的工作、财物交接手续后,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来院连续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出的应向医院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不按规定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的人员,医院拒绝为其办理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手续。

 

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聘用人员的专业、职称、学历情况等由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条聘用程序:

(一)用人科室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二)院办公室将科室申请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需要聘用;

(三)院办公室根据聘用条件发布招聘信息;

(四)应聘者持求职信息(含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到院办公室报名;

(五)院办公室组织院领导、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面试、笔试与科室实践三部分,考核完后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写出考核报告交院办公室;

(六)院办公室将考核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七)同意聘用的人员由院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聘用人员待遇按照《医院聘用人员待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医院交纳违约金;

(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应提前1个月写出辞聘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院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三)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必须办理完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向所在科室做好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开医院,不得因辞聘而脱岗,因此造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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