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保护与控制系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2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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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保护与控制系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225
湖南省电力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
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湖南省电力公司保护与控制系统(以下简称保护)的技术监督工作,提高保护的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华中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及《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湖南省电网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护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工作”原则,对保护的设计选型和审查、出厂验收、安装和投产验收、状态检修、技术改造、设备退役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护技术监督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标准为依据,状态评价为手段开展工作,在发、输、变、配、用电工程的系统规划、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状态检修、技术改造等阶段实施技术监督,及时发现保护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防止保护事故发生,提高湖南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四条保护技术监督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技术监督与专项技术监督相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省公司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和从事继电保护专业的调度管理、科研、试验、设计、施工(火电、水电及送变电等电力建设公司)、检修和运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
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第六条凡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等,均须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公司及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和从事保护的调度、科研、试验、设计、施工(火电、水电及送变电等电力建设公司)、检修和运行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均应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生产的领导任组长负责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生技部是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在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省保护技术监督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1、贯彻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保护技术监督有关的标准、规程、规定、技术措施,负责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小组有关技术监督指示和要求。
2、组织制定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考核制度。
3、组织协调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的保护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
4、组织或参加省公司系统以及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的重大保护和系统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制定。
5、掌握省公司系统以及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的保护技术监督开展情况,对各单位的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6、组织或参加保护技术监督会议和专业活动。
第九条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设立在省公司试验研究院(下简称试研院),试研院是技术监督的执行单位,应设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全省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试研院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保护的标准、规程、规范及上级有关反措要求。
2、组织对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开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
监督省公司下属单位保护技术监督的执行情况,对各下属各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各项技术监督制度、规定和重大技术措施的修编和制订。
4、组织开展保护首次进入湖南电网的技术检测及电网内运行保护的定期抽检。
保护挂网试运行技术条件审查。
5、参与220kV及以上重要电力工程的保护设计审查、保护选型、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工作。
6、指导省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开展保护状态检修评价,参与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状态检修综合报告,提出专业审核意见。
7、参与重大保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和处理,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对基层单位一般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进行指导。
8、负责系统内各单位保护的状态检修计划、保护事故、保护缺陷消除等情况进行统计,各项技术监督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9、负责监督并入湖南电网的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等非省公司所属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并督促其整改。
10、负责对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等非省公司所属单位的继电保护设备中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设计、选型、技术改造等工作的审查。
11、积极研究和推广新技术,负责组织对新入网产品的调查研究、技术评估分析、动模和数模试验及运行跟踪监督工作,积极开展专题攻关,开展新技术开发、研究、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12、开展技术监督人员技术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发证。
13、对首次进入湖南电网的保护进行入网检测,并定期开展保护的抽检。
对保护测试仪器进行入网选型及考核。
14、定期发布省公司所属各单位继电保护专业工作情况、设备运行状况等信息,提交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告,组织开展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经验交流工作,如各种专题讲座、专题研讨会、设备生产厂家的考察和调研等专业活动。
15、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年度会议,总结当年技术监督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条省公司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各发电厂和从事继电保护专业的调度、科研、试验、设计、施工(火电公司、电网建设公司及送变电建设公司等基建安装单位)、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以及接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发电企业)、变电所(大用电企业)、小电网等单位是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单位,其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内应设立一名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归口管理本单位的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其专责工程师的技术监督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保护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华中电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标准、规程、规定(条例)、制度等。
2、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监督组织体系,落实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等部门的人员配置,落实人员责任和考核制度。
负责制定、修订各单位管辖范围内有关保护技术监督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3、应督查本单位技术监督的执行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电力工程的保护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技术改造、保护退役全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及时向上级部门及本部门分管领导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对威胁系统和电力设备安全的保护装置应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
4、了解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及精神状况,应了解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验及使用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仪器应督促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人员有权终止其工作。
5、了解和监督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和施工作业票是否满足要求(危险点分析、三交录音、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应了解和监督危险点分析,对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终止工作。
6、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负责保护技术资料和保护状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登录和管理,保证各种保护状态信息的真实、完整。
7、组织、指导、督促本单位保护专业人员按时限要求对所辖继电保护设备开展资料与信息收集、状态评价、风险评估、检修策略制定、检修计划编制、检修实施等状态检修相关工作。
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设备状态检修工作情况,发现状态检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和解决。
及时编制本单位的状态检修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各种状态检修报表、报告及相关资料。
8、负责保护测试仪器仪表的配置和验收,以及定期检验和维护管理。
9、负责本单位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的保护事故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原状,收集保护事故的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试研院和上级主管部门。
10、按时报送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靠。
11、加强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技术讲座、设备生产厂家的考察和调研。
组织开展班组技术问答,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十一条省公司所属三级单位(专业所及县局、水电厂检修部门、超高压管理局各分局、基建安装单位内从事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部门)在班组内配置专(兼)职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在上一级保护专责工程师及本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该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不宜由非电气专业的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兼任。
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保护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措施。
2、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保护技术资料和保护状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登录和管理,保证各种保护状态信息的真实、完整。
3、开展保护状态检修评价,上报状态评价初评报告,执行本单位保护的检修试验计划。
4、负责保护测试仪器仪表的检验及维护管理。
5、参加本单位保护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6、参加技术培训及其它技术监督网活动,开展班组技术问答,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三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内容
保护入网监督
第十二条所选用的保护必须经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质检中心检测,在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其性能及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应用的方针。
第十三条对保护设备及试验仪器的管理规定如下:
1、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保护、母差失灵保护、线路保护、稳控装置等设备必须经有部级及以上资质的质检部门进行相关试验确认其性能、指标等能够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否则不得入网运行。
第一次进入湖南电网前须通过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入网型式试验和出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运行。
以后每五年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督促设备厂家进行整改,直至其退出运行。
2、35kV及110kV等级的主变保护、母差保护、线路保护等设备第一次进入湖南电网的继电保护新产品须通过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入网运行。
每三年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督促设备厂家进行整改,直至其退出运行。
3、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其出厂验收试验必须通知省公司试研院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参加。
4、第一次进入湖南电网的直流电源设备必须通过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性能检测试验,以后每五年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督促设备厂家进行整改,直至其退出运行。
5、第一次进入湖南电网的继电保护测试仪器等仪器仪表必须通过由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组织进行的性能检测试验,以后每三年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向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禁止其在省公司下属单位使用。
6、试研院对于第一次入网的保护及其相关的测试仪器仪表的入网检测,其试验报告应作为保护及其相关的测试仪器仪表进入湖南电网及涉网单位的招标入围和采购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继电保护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预防电网反事故技术措施(国网反措和国网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及《华中电网有限公司预防电网重大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和省公司继电保护配置及选型原则。
第十五条新产品试运行应经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安监部门备案;新产品试运行未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挂网试运行,因此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的选型监督,应遵循“技术优先、质量优先”的原则。
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继电保护,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国网公司和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根据运行统计分析及质量评议提出的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不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产品,禁止入网运行。
第十七条各级技术监督机构应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质量监督。
定期发布保护装置运行及检测试验情况公告,促进提高继电保护产品质量及其运行水平。
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进行评议,并同制造单位商定处理办法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对制造单位进入电力系统运行的产品组织必要的抽查检测(检测需在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及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质检中心进行),质检抽查结果经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议后公布。
第十九条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质量信息,将统计分析结果、质检报告、事故情况、用户投诉等及时公布。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由各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监督人员深入制造和运行单位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改进、停用等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工程设计、基建阶段技术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技术监督执行机构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监督工作,并针对电网电源分布、一次接线、主变中性点接地、一次设备的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保护适应性。
继电保护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网公司、网省公司有关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不满足要求的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各级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和招评标工作,保护设计、招投标等应充分尊重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意见,设备选型应征得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设计部门应在设计联络会前2周将设计图纸提供给参加会议的相关单位,以便于技术监督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对设计图纸的审议。
第二十四条加强保护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
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介入继电保护装置预验收及投产验收。
新建、改建及技改工程安装继电保护装置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在竣工后3个月以内提供给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省调通中心)、运行维护单位竣工蓝图和CAD电子版光盘。
运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护运行监督实行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继电保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继电保护(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等)档案,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继电保护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监督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方案、计算数据及设备参数保存完好情况;监督整定计算、定值单审核及回执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定值和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监督运行规程、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规程的修编、执行情况及继电保护装置状态检修的完成情况。
1、运行维护单位应每年对所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状态检修评价。
参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管理办法》、《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导则》、《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状态检修评价,确定继电保护设备的检验状态。
2、各运行维护单位每月向上一级技术监督机构报送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完成情况。
3、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监督主保护的运行情况,督促对存在的各种缺陷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保护缺陷管理制度和缺陷处理流程,实行缺陷分级管理和闭环管理,对于重大缺陷如设备主保护缺陷做到及时消缺,重要缺陷及时消除,一般缺陷限时处理,确保继电保护装置零缺陷运行,不断提高继电保护装置的投运率。
5、各运行维护单位每月向技术监督机构和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继电保护装置主要缺陷消除情况。
6、运行维护单位每年应根据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状况、定级、评估情况,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技术改造意见》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直属电网资产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公司的相关技改管理规范,制定年度技改计划,包括技改的性质、原因、依据、项目、改造目标等,并按设备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保护检修监督
第二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每年对所辖11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设备开展一次定期评价,每三年对10~35千伏继电保护设备开展一次定期评价。
各单位负责继电保护设备管理、检修、运行、生产调度等相关专业人员均应参与状态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正确、及时、完整地收集、掌握所辖继电保护设备的检修记录、检修试验报告、反措执行情况、缺陷记录及消缺情况等状态信息,并按要求记录、上报。
第三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状态检修要求及时修编继电保护设备检验规程和运行规程。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状态检修相关知识培训,加强继电保护设备状态评价技能和检修技能培训,并按照现场标准化作业要求实施现场作业,确保检修的安全与质量;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不断加强继电保护班组试验仪器设备的配置,提升状态检测能力和故障、缺陷诊断水平,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
各单位应规范继电保护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校验体系,规范仪器设备的自检和送检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
在编写试验报告时,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编号等信息,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继电保护设备状态检修工作流程中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各级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状态评价的完成率、检修策略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年度检修计划与评价结果对应率、检修计划完成率。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依据状态检修工作考核办法,加强继电保护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确保不发生因状态评价失误而导致的电网和设备事故,不发生110千伏及以上设备同一缺陷的重复性检修和非计划停运事件。
反事故措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均应建立反事故措施管理档案,应参加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和反事故措施的制订工作,向上一级监督部门上报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
1、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协助和检查各发电厂企业制订和执行各发电厂本身的反事故措施。
2、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网、省网及各大发电集团公司的反事故措施,对于未执行反措的设计项目,运行单位有权要求进行更改设计直至满足要求。
3、对于新建工程,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网、省网及各大发电集团公司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规定进行施工,否则运行单位有权拒绝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人员培训及上岗
1、省公司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湖南电网年度继电保护的实际运行情况,有重点的开展技术监督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行业新标准(规程、规定)的宣贯、继电保护设备新技术讲座、继电保护事故分析及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等。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制订和落实本单位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素质。
2、省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上岗前须通过省公司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并取得资质才能上岗。
省公司所属三级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上岗前须通过上级单位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并取得资质才能上岗。
第三十九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信息管理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继电保护月报信息》和网、省公司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完整、正确的电气设备台帐,并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和生产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相关的技术监督报告);建立继电保护设备运行情况的报送制度,加强对电网设备异常(事故、缺陷和障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相应资料档案。
省公司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范围的电网设备异常信息,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加强技术分析,总结典型和频发性故障设备的特点,并将所辖范围内的220kV及以上的电网电气主设备异常信息报送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
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湖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汇总湖南电网的设备异常信息,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及时上报湖南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有关继电保护的设备异常情况。
第四十条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与交流
省公司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向省公司试研院报送上年度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2。
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在每年召开的湖南省电网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会议上进行湖南电网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交流活动。
第四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指标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要求
1、省公司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等单位应在每年1月25日之前,分别将所辖范围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和重点监督计划报送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省公司技术监督执行机构汇总后,在全省年度技术监督总结会议上提出湖南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年度计划和重点监督任务,上报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2、省公司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等单位应在每月1日前,向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湖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报送上月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月报,技术监督报表格式见附录1。
3、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省公司各所属单位进行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定期检查。
省公司技术监督执行机构应根据季节特点和设备运行情况,每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督专项检查,指导运行维护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
4、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应对接入湖南电网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大用电企业)、小电网及基建安装等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发电企业应制订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技术监督制度、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监督项目遗漏、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
省公司技术监督机构每年组织对省公司所属各市(州)电业局、超高压管理局、水电厂等单位进行技术监督工作考核评比,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监督考核办法见《湖南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检查评比办法》。
附:
各专业现行技术标准
序号
标准及规范
1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2
GB/T15145-2008输电线路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GB/T14598.300-2008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4
GB/T7261--2008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5
GB/T7261--2008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6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7
GB/T7329-2008电力线载波结合设备
8
GB/T7330-2008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
9
DL/T559-2007220kv~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10
DL/T587-200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11
DL/T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12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13
DL/T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14
DL/T478-2001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15
DL/T770-2001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16
DL/T624-1997继电保护微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