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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模拟法庭剧本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主持人)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为贯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及党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上的好青年、大自然的好朋友,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身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我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法制宣传活动,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目标,瞄准内心反省、实践体验、社会共建三个层面,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融入到“维权”当中,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制观念。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青少年模拟法庭展示活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

现在我宣布:

***县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人物:

审判长:

1人、审判员:

2人、书记员:

1人、公诉人:

2人、辩护人:

1人、被告人:

1人(被告人王乐,***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

)、被害人:

1人(被害人范宇,***县中学九年级三班学生。

)、证人:

2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

已到庭。

辩护人:

已到庭。

被害人:

到了。

法定代理人:

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说:

“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乐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

(敲响法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乐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被告人:

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请向法庭说明你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以及职业?

被告人:

我出生于2003年5月4日,现年14周岁,家住**县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逮捕以前是***县中学八年级三班的学生。

审判长:

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

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

被告王乐,***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何时收到?

被告人:

于2017年3月20日收到。

审判长:

***县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乐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审判长:

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李菲、张乐、刘佳玉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李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晓润担任法庭记录;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塞云出庭为被告人王乐辩护。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示意)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

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

听清了。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

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不读)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

现在我宣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王乐,2003年5月4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县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逮捕前系***县中学八年级三班学生,现关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王乐2017年1月7日来到震宇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因而起了冲突,在震宇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铅笔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7年1月10日在其家长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无视我国法律,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

王庆。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一致。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的问题?

公诉人:

被告人王乐,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被告人王乐,2017年1月7日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

被告人:

是事实,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

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

两刀。

公诉人:

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

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用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

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

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被扎伤的位置,由于天气冷,他穿的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他流血。

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在他身下留了好多血。

公诉人:

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

随身的一把铅笔刀,是我平时削铅笔用的。

公诉人:

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

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

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

我一看见他流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回家去了。

公诉人:

你把刀丢哪了?

被告人:

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随手扔了。

公诉人:

扔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

就扔在网吧旁边的树池子里。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王乐,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

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我去震宇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问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

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九年级三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上次我在震宇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

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去找他要,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震宇网吧找他,看到他在上网,就过去问他要,他说再听几天,现在还不给我。

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不过他,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我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铅笔刀,扎了他两刀,把他给扎伤了。

辩护人:

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

我父母亲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

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

时间有一会,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

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

没有。

辩护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

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

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王乐故意伤害时的凶器铅笔刀一把以及被告人王乐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王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王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乐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王乐的户口证明5、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王乐在震宇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

被告人王乐,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没有意见。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法定代理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没有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轻声口头评议,即相互交头接耳。

审判长:

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上指控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并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对以上指控证据法庭经合议庭口头评议后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

法庭同意。

传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走上庭,坐下)

审判长:

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

知道。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

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王乐用刀扎人的?

当时你在哪里?

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

我记得是2017年1月7号下午6点多吧,因为过几天就是春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震宇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

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

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

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

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

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

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王乐)用刀扎的人?

当时是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看的如此清楚?

证人:

的确,这家网吧的光线不亮,但是2米之内的事情还是看的清楚的,而且我视力在5.2以上又不近视。

正是他们的打斗让我无法上网,我才会如此上心,也才看的如此清楚。

而且被告人带的这幅眼镜,我认的清清楚楚,当时他们打斗时,眼镜掉到我旁边,还是我捡起来还给他的。

辩护人:

既然你看的如此清楚,你为什么不制止这样的行为?

公诉人:

反对!

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

反对有效。

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需要出示举证?

辩护人:

有。

这是***县中学八年级三班班主任刘老师的一份书面证言,可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的平时表现和为人。

(呈递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我方当事人打斗过程中脑袋被磕伤的伤残证明一份,证明我方当事人收到了轻微伤的后果。

(呈交给法警,由法警交给法官和公诉方辨认)

审判长:

公诉方对此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辩护人:

请审判长同意我方证人王仁义即震宇网吧网管出庭作证,证明由于网吧疏于管理,同样对这一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审判长:

同意。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

证人王仁义,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

知道。

审判长:

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辩护人:

证人,2017年1月7日下午6点,你在哪里?

证人:

我当时是在网吧值班。

辩护人:

你有看到被告人(手指王乐)在网吧和人起冲突并将人扎伤么?

证人:

我听到有人喊打架了就赶过去,前面的具体打架我没看到,网吧有点大,我刚好在事发地点的老远地方给别人修耳机。

赶过来只看到被告人用刀扎人。

辩护人:

你们网吧为什么会让未成年人进入?

证人:

我们老板对于这一点不怎么管也不让我们管,他说谁来不是上网,赚谁的钱不是一样,不让未成年进来我这生意就没这么好了。

辩护人:

你们老板不知道未成年不能进入网吧的法律规定吗?

证人:

当然知道,门上都写着的,只要不检查就不要紧,一般如果有人检查的话,他就叫未成年人从后门离开,一直都没出过事。

辩护人:

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要问的吗?

公诉人:

没有了。

审判长:

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

没有。

辩护人:

没有。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

请辩论双方注意:

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

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避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

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今天审理被告人王乐故意伤害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证据的质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王乐的犯罪事实,并且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为了将MP4要回来,采取了用刀扎人的严重暴力手段来实现,虽然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是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并给相对人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年龄已满14周岁,符合14周岁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段,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王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被告人王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今天,我们希望,通过对被告人王乐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带来严重的危害结果。

也希望王乐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谢谢!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王乐作自行辩护。

王乐:

我不会讲,请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

王乐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么需要为你儿子辩护的意见吗?

法定代理人:

由于自己下岗,家里就靠他爸爸一人的工资维持生计,经济条件一直不好,这个MP4是他自己通过勤工俭学和平时捡易拉罐攒起来的钱买的,所以爱惜的很,一般都不让人碰,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这个MP4把他给害了。

我这孩子在家里一直是很懂事,左右邻居都这样说,在学校里成绩也一直很好,没让我们操什么心,就是脾气有点倔,一旦认准了事情就要干到底。

也不知道什么法律,凭着自己的想法,想做就做,都怪我们自己平时没有教育好。

他现在还很小,法律是真的不懂,以为是对方拿了自己的东西是对方有错在先,自己再错就不错了,希望法庭能够看在他年幼的份上,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辩护意见。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王乐父亲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派,作为被告人王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县人民检察院对王乐故意伤害罪指控辩护如下:

公诉方认为我方当事人王乐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来实现,用刀经将被害人范宇给扎伤,符合刑法二百三十四条及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认为公诉方忽视了以下几个情节:

1、我方当事人正如公诉方所说,其采取的暴力方式是为了拿回自己的MP4,目的是合法的;2、当时我方当事人虽然所采取的手段不是在MP4被拿之时,但是确是为了拿回而被害人不给的情况下,而采取的,当时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暴力手段来反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条中关于抢劫罪的转化问题中之规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转化为抢劫,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被害人拿走的MP4,第一根据我方当事人当时的状态和被害人的平时表现,可以认为该MP4被“借”走基本上是要不回来的了,并且当事人去要却以种种借口托词不还,所以改MP4符合被抢劫之物;第二被害人采用的暴力手段同样致我方当时人造成了轻微伤,符合上述《意见》之规定。

因此我方当事人是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且符合即时性的采取了暴力手段阻止该种抢劫行为,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对于暴力型的抢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因此我方当事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谢谢。

审判长:

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方:

针对辩护人的说法,发表以下不同意见:

1、被害人范宇所借的MP4不是盗窃、诈骗、抢夺物,该MP4只是借来听听而已,所以不适用辩护人刚刚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被告人王乐的暴力致人重伤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并且被害人范宇的借MP4行为不具有暴力性,是被告人自愿的。

所以后面的打斗应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争议,不属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更不构成抢劫罪;3、MP4的价值在400到500人民币之间,不符合规定之“数额较大”,我们这边的适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所以同样不适用。

审判长:

辩护人有什么要辩驳的?

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

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

但是我还是要强调的是,我们的刑法不仅仅是要惩罚犯罪分子,同样要保护无辜的人免受刑法之危害。

第一,我方当事人年龄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在现教育制度下,一个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又了解多少?

第二,在这个案子当中,从始至终我方当事人同样是受害人,凭着直觉的公平正义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诉方一直在强调被害人只是“借”MP4,而不是抢,我是不敢苟同的,各位试想一下当时的情景--一个14岁的孩子在面对一个学校里出了名的混混,且又身体高大兼当时有4人的情况下,向你要“借”MP4的时候,所承担的压力是如何之大,如果是各位,你们敢说不吗?

我想大家的行为大多数是会乖乖的交出MP4这是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啊!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虽然只是列举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情况,但是如果前提直接是抢劫的话,“举轻明重”,我想作为法律人都知道比照的,抢劫更重于前三者,其适用就可想而知了;第五,我方当事人在扎伤人之后,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其诚实如此,且在学校里又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老师们都是明证,如果不是因为怕自己的MP4就此没有了,他会采取这样的行为吗?

第六,双方的打斗,和案发现场在一个不应当出现未成年的地方出现,我想震宇网吧的经营者承当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七,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一个14岁的青少年他还要很长的人生路要走,如果他的行为真有什么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法官从轻发落,不要就这样毁掉一个好学生。

我的辩护完毕,谢谢!

审判长:

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

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我知道我也许做的不对,可是范宇在学校里横行霸道,经常拿我们低年级学生的东西,很多都拿了去就没有了。

这个MP4了很长时间的钱才买的,我不甘心被他拿走。

我知道这不应当是我用刀扎人的理由,我不知道法律会如何判决我,也不懂得法律,平时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学习到。

当时我用刀把范宇给扎了,看着他流下来的血,我很害怕,我没有想杀他的意思,没有想把他怎么样,只是因为我打不过他,被他推倒头磕的疼的很厉害,所以才用刀来保护自己的,要不然那天我要被他打的半死的。

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辛辛苦苦把我抚养这么大,我却给他们带来这无妄之灾。

通过这个事情,我更深刻的明白做一个合法的事情同样要用一个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懂得了手段和途径之合法的重要性。

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好好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生活。

审判长:

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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