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峡煤矿爆破材料购买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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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峡煤矿爆破材料购买使用管理规定

东峡煤矿爆破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爆炸材料是公安机关严管的危化品之一,购买、使用实行许可制。

爆炸材料易燃易爆,其管理和使用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矿爆炸材料购买、使用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上应依法向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使用爆炸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爆炸材料指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以下分别简称炸药、电雷管、导爆索)。

我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爆破作业,供应科在采购及发放炸药和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需用炸药。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需用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管,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岩层中开凿或延深井筒,视情况许可时,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申请、总工批准,经矿长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符合要求的非煤矿许用岩石炸药。

第四条全矿涉爆从业人员(爆破员、库房保管员、安全员等)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记录的人员,在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矿长是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矿井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供应的副矿长负责购买合格的煤矿许用爆炸材料入库,对爆炸材料库(含井下发放硐室)的日常管理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爆破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其他副矿长负责分管内与爆炸材料、爆破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上设爆破技术负责人岗位。

爆破技术负责人应取得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具有理、工科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

爆破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制定和审核爆破作业设计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全矿爆破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每月(季)组织相关人员对涉爆场所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武装保卫科负责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有关爆破法令、规定,对爆炸材料库及周边的治安保卫负责,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可靠,安排保卫民警24小时值班巡防,防止爆炸材料丢失、被盗、被抢。

武装保卫科要对全矿涉爆人员(库管员和爆破员)造册登记,逐一摸排有无公安机关不良记录,凡有公安机关不良记录者通知所在队停止涉爆工作,并负责收回和注销“资格证”。

今后各队新培训涉爆人员,先在武装保卫科审核登记。

武装保卫科负责每季度末对使用爆炸材料各队领用台帐进行核查,并和供应库房入库、出库、库存台帐核对,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安检科对爆炸材料的保管、发放、运输及使用环节的“三违”现象进行制止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企管科供应办负责爆炸材料的购买及库房(含井下发放硐室)日常管理,包括从地面库到井下发放硐室分发时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每月至少对本部门库管员进行一次业务保安学习和法制教育培训。

采煤各队、掘进各队、建井队、生产服务队等爆炸材料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及支部书记)对本队爆炸材料领、用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爆破员对自己领用的爆炸材料直接负责到底,坚持“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

生产技术科对各队爆破作业做好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章井下爆破作业

第八条矿井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炮眼说明书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生产技术科主管技术员要根据巷道岩性、煤厚变化等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或措施。

第九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采用正向起爆,严禁反向起爆。

低瓦斯矿井的低瓦斯区的全岩巷道光面爆破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和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十二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工作面爆破需要的数量为限。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十三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点装药后,其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严禁进行打眼除矸等其它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全岩掘进工作面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十六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十八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风筒出口离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二十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设备、监测探头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在无法与班长联系的警戒点应设置通讯设施。

警戒点、撤人范围和搜索撤人路线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爆破母线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爆破母线敷设应随巷道起伏,敷设平直,通过风门、调节风墙等通风设施时,必须从墙体预留孔穿过,严禁从门框内穿越母线。

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严禁固定设置放炮母线。

同一巷道有两趟固定放炮母线时,两个启爆点相距必须大于50米,并挂牌作出明显标志。

爆破母线严禁与导电体接触,必须用母线板拉直吊挂,吊挂点间距2.5m,遇巷道起伏,可加密吊挂点,严禁用导电体作悬吊材料。

母线严禁明接头、裸露,双线间距200~250mm。

爆破前后,母线两端和保险接头均要扭接成短路,并用绝缘胶布包扎,放入木箱内上锁(分别配制不同的三把锁,钥匙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长保管)。

爆破母线同各种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悬挂于电缆一侧或下方,应保持间距不小于300mm以上的悬挂距离。

起爆地点设置

1、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或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按防突措施要求设置,且必须在反向风门外的进风流中或地面。

2、无突出危险或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起爆地点应设置在距离爆破点直巷不少于150m,转弯巷不少于75m的进风流中。

非突出矿井爆破后有害气体浓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无水害威胁的掘进工作面,起爆地点可设置在距离爆破点不少于200m的建设和配置达到国家标准的避难硐室内(避难硐室必须设置防爆门、有压风自救器、水管、隔离式自救器)。

3、起爆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爆破母线末端至爆破点头距离:

全岩巷不大于15米,煤巷及半煤巷不大于5米。

第二十二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应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严禁关停局部扇风机,并应使用防炮崩风筒。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二十三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二十四条爆破后,至少等15分钟(防突工作面30分钟),且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由班组长、爆破工和瓦斯检查工巡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确认无隐患后,班组长方可撤除警戒。

第二十五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min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距离爆破作业地点50m范围内应安设不少于1组水幕,爆破时,必须实施喷雾洒水。

每隔100米至少安装一个防火三通闸门,并安装好接头(可与防尘三通共用)及应急消防胶管。

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隔爆水袋。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

“三人联锁”放炮制是:

爆破前,爆破工将瓦斯检查牌交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前探钻孔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检查顶板、支护、防尘、水患等情况,并派人警戒,班组长确认爆破点无隐患且全部警戒到位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后起爆。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无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人联锁牌板设置于爆破起爆点位置。

联锁牌板填写必须由当班班长、爆破工、瓦斯员填写,填写内容有姓名、瓦斯检查数据、日期、班次、要事记录等。

第三十条“爆破请示汇报制度”执行规定

爆破前请示:

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在起爆地点分别向调度室汇报爆破作业区域警戒设置情况,装药情况、通风瓦斯情况,岗哨工汇报警戒情况,调度室确认岗哨到位、通风瓦斯无异常后下达爆破指令。

爆破后,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分别向调度室汇报各自检查情况,得到调度室值确认后,班长方能撤除警戒。

第三十一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防突工作面6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

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撤人和设置警戒。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罚款细则

放炮员接到领料单不及时与运药人领取雷管、炸药的每次罚款200元。

炸药票与雷管票不按规定分别开取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雷管不按规定导通、测电阻或者没有相应记录的,对发放工罚款3元/发。

所进炸药、雷管必须与矿井瓦斯等级相符合,否则对供应部门罚款2000元。

发现雷管、炸药登记帐、卡、物不符的对发放员处于500—1000元的罚款。

检查雷管差号,无号雷管禁止发放,查出一发对发放工罚款200元。

查出雷管盒、炸药箱不上锁,对责任人处以200元、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查出在井下运用皮带、矿车提升运送雷管、炸药的责任人开除,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在加工引药、装填炮泥、脚线连接等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不按放炮管理制度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连线、起爆的对放炮员处以200元、班组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炸药箱(班长负责)、雷管盒摆放地点不合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装配好的引药在工作面造成丢失的对放炮员处以100元、班组长(施工单位)处以200元、施工队处以500元的罚款。

违反“十不准”装药条件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班组长100元、对施工单位500元。

丢失雷管一发罚放炮员100元,丢失炸药一卷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

雷管脚线不悬空或与导电体相接触的每次罚放炮员50元。

装药结构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班组长200元、施工单位1000元。

粘土炮泥和水炮泥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施工单位500元。

采煤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否则罚施工单位2000元。

施工单位班组长必须在放炮时按规定设置好警戒,违反规定的一次罚班组长200元。

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100元。

不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200元。

两人以上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前后间距在10米内、并在中途休息或逗留时,罚运送人100元。

用溜子、皮带等运送炸药、雷管的,罚责任人500元。

在井口、井底车场或当班放炮任务结束后在工作面长时间滞留火工品的,罚责任人200元。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

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粘土炮泥或炮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个眼罚班组长30元。

装好药后不及时放炮造成安全隐患,罚施工单位500元、班组长200元,带班队长100元。

工作面当班放炮任务结束后,班组长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放炮员签字核对火工品,导致火工品不能及时入库,每次罚班组长200元。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款50元。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放炮员100元。

雷管脚线不扭接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100元。

放炮连线不执行串联连接的,罚放炮员50元。

未执行1次装药、1次起爆的,罚责任人100元。

炮眼不装水炮泥的,每次充填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放放炮员20元。

在采煤工作面煤岩层中进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罚班组长20元、放炮员20元。

领用火工品时,雷管火药不分装、分运、分存,火药箱无锁,火工品领退不按制度执行,罚责任人100元。

火工品乱扔乱放每发现1发雷管罚放炮员50元。

装配引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放炮员50元。

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责任人50元。

放炮母线吊挂不符合规定的,罚放炮员50元。

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50元。

边打眼边装药的,罚班组长、放炮员100元。

在升井、入井人员高峰期运送火工品的,罚责任人100元。

运送炸药、雷管的列车速度超过2米╱秒,罚责任者100元

运送火工品时,离电机车头少于3车皮的,罚责任者100元。

违规将炸药、雷管带到井上,对责任人每节(发)罚款100元。

无证放炮的,罚队长200元。

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队长200元。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并停止放炮。

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200元。

放炮崩倒柱子、棚子的,每次罚班组长200元。

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罚款200元。

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100元。

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

工作面火药箱放置在支护不完好、有电器设备、有淋水的地点,罚责任者50元。

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罚班组长200元。

放炮警戒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擅自撤除警戒设施的,罚责任者200元,班组长100元。

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放炮员100元。

工作面无火药箱的,罚责任者100元。

销毁报废炸药、雷管必须经有关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科、保卫科等有关单位批准,制定专门措施,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爆破工无单位审批盖章的领料单或无《爆破员作业证》,而保管员发料,罚保管员100元。

雷管无号发放,或混号存放、混号发放,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班队长未按规定清查核实剩余雷管炸药,罚50元;发现弄虚作假或代签字者一次罚100元。

不使用铜芯爆破母线,罚放炮员50元,责任单位500元。

一次装药多次爆破,罚款100元。

采掘工作面装药不停电,罚班组长100元。

当班剩余炸药不交回药库,每卷炸药罚款20元,每发雷管罚款50元。

乱丢、乱放炸药、雷管者,按炸药每卷50元、雷管每发100元进行处罚。

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在木箱内并加锁,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做引药时,脚线不扭结,一发罚款20元。

当班药管发放、收交不清,保管不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携带矿灯进入药库者,罚款100元。

对于违反爆破材料管理,视情节或后果严重性,矿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发现爆破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而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在爆破材料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矿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矿爆破器材和井下爆破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其它管理办法自行作废,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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