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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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

 

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

细则

 

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7年3月

 

目录

1.正文...........................................3

2.附件1流程示意图..............................12

3.附件2各类费用收费标准及工作要求..............13

4.附件2.1项目方案深度要求......................17

5.附件2.2验收要求..............................18

6.附件2.2结算送审要求..........................20

 

正文

为进一步简化村级水务项目实施流程,充分利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严格限额的原则,切实解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实现“群众得利,群众支持,共同参与,速见成效”的目标。

一、政策依据

(一)中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修订稿)>的通知》(粤农〔2012〕184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中共广州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字〔2013〕33号)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以奖代补方式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河涌清疏整治项目、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三类:

(一)河涌清疏整治项目,只限于内河涌范围。

(二)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主要包括进村入户支管铺设、户内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态塘、生态沟、化粪池改造等)。

(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包括排灌渠(河)清淤整治、小水窦、小型涵闸、小电排站、小山(水)塘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注:

相邻或同一村(居)同类连续项目不得肢解申报。

四、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应满足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村(居)民的集体利益,反映群众合理需求,并与水务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等上层指导文件不冲突。

(二)项目应以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居)民自愿为基础,经属地村(居)委按决策程序组织议事并审议同意实施。

(三)单项项目总投资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单项项目是指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按分类原则划分并已纳入《南沙区水务分级建设实施方案》(穗南区环水[2016]61号)中《镇(街)年度水务项目投资计划》作为其中一项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是村(居),但允许村(居)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范围内的生产队、经济社或个人具体实施,被委托个人必须是该项目受益的单个农户或居民。

六、工作流程

对于由村(居)委提出建设需求的按附件1的方式一操作,对于由区水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任务要求的按附件1的方式二操作。

(一)项目计划申请。

项目建设需求由村(居)委提出,也可由自然村或经济社或生产队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由村(居)委组织填报计划。

(二)项目议事及公示。

由村(居)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参照“四议两公开”形式审议并表决通过。

会议应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村(居)民签字等情况。

项目通过议事表决后,村(居)委应将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等内容向村(居)民公示,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项目申报。

村(居)委应严格审查项目议事程序的合规性,对上报资料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连同会议情况、公示结果等材料,书面报属地镇(街)初审。

(四)项目初审。

镇(街)收到村(居)委申报材料后开展项目初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是否正确履行村(居)民民主议事程序以及复核项目建设必要性。

镇(街)要实地考察建设项目情况、会议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的真实性,了解村(居)民意愿,对议事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初审同意后,镇(街)填报“以奖代补”建设计划表,签署盖章后以正式文件报区水务部门。

(五)项目审核汇总。

区水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申报材料汇总,并按照《南沙区水务分级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区水务部门年度预算,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六)方案编制及公示。

原则上由镇(街)依法依规选择技术咨询单位,由技术咨询单位协助村(居)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单位资质、方案深度要求详见附件2),项目方案也可直接采用由区水务部门或镇(街)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

对于采用区水务部门编制方案的,方案编制费用纳入对应项目的投资估算中,由镇(街)、区水务部门、编制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编制费用在该项目中列支。

方案完成后需将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情况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方案审核。

方案公示完成后,由村(居)委上报镇(街)审核,审核重点是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村(居)民要求、估算书有无漏项、项目是否满足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等。

(八)项目施工。

镇(街)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技术咨询单位做好技术支持服务,由村(居)委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可采用以下方式:

1、村(居)民自建。

该方式是指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居)委组织村(居)民自行建设的方式。

村(居)委应按照经镇(街)审核的方案严格控制实施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随意扩大费用。

2、委托施工。

该方式是指按照村(居)民意愿,根据当地劳动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将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便于机械化施工的项目,通过村(居)委托施工的方式,委托施工的程序应符合《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南建[2014]415号)、关于转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南纪[2013]47号)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如有调整,按新政策办理)。

(九)完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村(居)委向镇(街)申请完工验收(验收要求详见附件2)。

由技术咨询单位按照项目方案图纸开展复测工作,绘制项目竣工图,验收要求签证工程量、项目现场、竣工图三者一致。

七、项目结算

由技术咨询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结算书,村(居)委协助,结算书编制后送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材料和验收材料经向村(居)民公示后上报镇(街),公示内容包括实际发生费用总和、各项费用情况、验收结果、现场完成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项目中每个子项结算送审价必须控制在经镇(街)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估算价以内,根据不同实施方式进行结算:

(1)村(居)民自建。

需将各项开支列表张板公示,各类发票、购买材料或租赁合同等凭证、工作量签证等必须一并公示,最终结算金额以镇(街)审定结果为准,具体费用包括:

1、参加项目实施的村(居)民劳务费总和;

2、购买材料、简易工具等费用;

3、大型设备租赁费用;

4、临时工程和临时措施费(如支护、围堰、临时设施搭建和拆除等);

5、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包括且已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委托施工。

施工合同和结算书必须列表张板公示,最终结算金额以镇(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结果为准。

八、资金来源和款项支付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以奖代补”项目(含施工费、技术咨询费、监理费、青苗补偿、拆迁费等)资金来源为区、镇(街)两级财政资金,其中内河涌清疏整治和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两类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全额配套;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资金由区、镇(街)按8:

2比例分摊。

(二)镇(街)分批向区水务部门申请奖励金。

在项目方案估算经镇(街)审核后,区水务部门按镇(街)审定项目估算价中应配套部分的20%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奖励金划拨给镇(街)作为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开工后,经区水务部门审核后按镇(街)审定项目估算价中应配套部分的40%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奖励金划拨给镇(街);在项目验收结算后,区水务部门按结算价将余款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奖励金划拨给镇(街)。

(三)镇(街)应在项目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奖励金划拨给村(居)。

对于村(居)确有资金困难的,由村(居)委向属地镇(街)申请,经镇(街)审核同意后可根据项目进度支付,最多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50%,余款待项目完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镇(街)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技术咨询、项目监理等费用。

(五)对于纳入“以奖代补”范围项目,原则上不支付临时借地费,由村(居)委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用地事宜。

确有需要的由村(居)委提出,镇(街)把关、严格控制。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区有关补偿收费标准,镇(街)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九、指导和监管措施

村级“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应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励金,不得用于支付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于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区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同时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做好:

(一)村(居)民监管。

1、公开透明。

项目实施全过程应做到公开、透明,项目方案、施工委托、购买材料和简易工具、大型设备租赁、项目质量、资金收支明细等必须张板公示,并做好过程记录。

2、过程监管。

村(居)委组织村(居)民成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整理项目过程资料、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小组成员应有2/3以上为村(居)民代表。

3、按需申报。

由村(居)委汇总各生产队、经济社等提出的项目需求,经梳理后上报镇(街)。

(二)镇(街)指导和监管。

1、镇(街)收到村(居)委申报需求后,应组织人员主动深入村(居)逐个调研,按本细则规定逐一审核是否满足申报要求。

2、镇(街)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

3、加强对村(居)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

4、对村(居)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

5、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与服务单位共同按有关要求对村(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6、设立投诉和建议渠道,方便群众及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跟进落实反映情况并限时整改。

(三)区指导和监管。

1、区水务部门依据南沙区防洪、排涝、雨水、污水、土地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村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等成果,做好统筹工作,指导镇(街)做好项目申报和筛选工作,并对上报项目进行抽查。

对于因城市发展需要镇(街)落实配套建设责任的,区水务部门应及时下达建设任务,指导镇(街)开展建设工作。

2、区水务部门指导镇(街)和村(居)按照本实施细则推进“以奖代补”项目实施。

3、区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定期检查,包括项目规划、用地、资金使用、规范实施等情况。

4、区水务部门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对全区“以奖代补”完工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实施效果、质量等情况,并委托技术单位复测实物工作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则移交区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

1.流程示意图

2.各类费用收费标准及工作要求

 

附件1

流程示意图

方式一:

镇(街)发动河涌清疏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村居末端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村(居)委提出计划并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项目议事

区水务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计划

村(居)委向镇(街)提交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

镇(街)组织项目计划初审

镇(街)按程序确定技术咨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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