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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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全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化工行业发展新趋势,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切实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以下简称“减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精神,结合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摸清底数、梳理清单、明确要求、限期实施,大力减少全省落后化工产能,到2020年实现“减化”三大目标:

(一)全省化工企业数量大幅减少。

(二)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三)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占全省化工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263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减化”工作主要抓好五大任务(以下均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化工行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化工企业摸底排查,梳理“关停一批、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清单,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

2017年4月底前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关停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50%);搬迁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化工企业原则上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由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资、地税、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统计、海洋与渔业、国税、法制办、太湖办、沿海办和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按责任分工落实)。

(二)实施化工企业关停搬迁,加大低端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按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1.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规定应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太湖流域保护区内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

(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3.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和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搬迁的化工企业。

(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太湖办等部门配合)

4.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

(由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口依法查处)

5.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由安监部门牵头,铁路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

(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

(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在整改期限内或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

(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由安监部门牵头)

6.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

(由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会同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险废物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要求限期安全处置,逾期末完成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

(8)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到位的。

(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

(9)存在安全环保问题经整改仍不达标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危化品码头。

(由交通运输〔港口〕部门牵头,安监、环保部门配合)

(10)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或逾期不治理的。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

7.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市场前景好、技术工艺水平较高安全环保压力较小的,或有条件实施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的化工企业,加快搬迁转移进程:

(1)处于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红线规划、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地区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不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的(由发改、经信、环保、海洋与渔业部门及相关生态红线区域主管部门相应牵头)。

(3)处于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区)搬迁转移,限制类项目产能入园进区必须进行改造升级(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4)影响饮用水安全、岸线利用效率不高,装卸货物毒性较大、易溶于水的危化品码头。

(由交通运输[港口]、环保部门相应牵头)。

(5)推进沿江和苏南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企业逐步向沿海地区的专业化工园区转移(由发改部门牵头,沿海办配合)。

(三)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

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产能规模、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

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

进一步严格化工项目审批。

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改、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商务、安监部门配合)

(四)清理并规范化工园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

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2018年底前,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

(经信部门牵头,发改、环保、安监部门配合)

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环保措施。

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

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

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

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

(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发改、经信部门配合)

强化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实施“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

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化工园区封闭管理。

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

(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部门配合)

(五)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运企业监管。

贯彻落实《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

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2017年1月至2017年底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2019年11月全面完成。

(安委会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减化”工作要按照“263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分级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时序进度、职责分工和要求,强化实施推进。

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定期听取“减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

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建立“减化”工作机制和机构,与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工作体系有机结合,及时研究阶段性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调度、督导和推进,确保“减化”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依法推进。

“减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政策性强、涉及群体广、矛盾多。

各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经信部门要牵好头,统筹协调、依法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监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管理,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其他部门要认真配合,研究制定推进“减化”工作的资金支持等政策保障措施。

(三)强化督查考核,及时验收总结。

研究建立“减化”三大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时序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减化”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各责任部门都要加强工作督查,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并加以推广,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和不足。

“减化”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全面考核验收。

坚决杜绝严重失察、贯彻执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上报、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对存在敷衍应付、隐瞒袒护、瞒报漏报、执行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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