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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材料

关于对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

清产核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晋城陈明清审[2016]0009号

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热电”)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是春光热电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春光热电清产核资的其础上,对春光热电以201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对春光热电有限公司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各项资产损失的整体反映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审计工作已完成,现报告如下:

一、清产核资概况

(一)基本情况

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前身为1958年建厂的晋城市发电厂,1998年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是我市唯一的热电联产经营企业,位于晋城市城区景西路平安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江;注册资本6,201.90万元;公司占地面积93,878.49平方米;截止2017年3月31日在册职工368人,其中:

留守人员18人,临时分流人员92人,长期离岗人员87人,长期放假人员171人。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及内容为春光热电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全部资产,其中:

资产总额为49,826,306.00元,负债总额为316,802,181.2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66,975,875.20元(实收资本62,019,000.00元,未分配利润-328,994,875.20元)。

(三)清产核资依据

1、法规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

(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3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8号);

(6)《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晋企清[2004]1号);

(7)《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办[2005]149号);

(8)《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晋城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晋市企清字[2006]1号);

(9)《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

(一)》(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企清(办)字[2005]38号);

(10)《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

(二)》(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企清(办)字[2005]41号);

(11)《清产核资企业损失认定有关规定(三)》(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企清(办)字[2006]2号);

(12)清产核资其他相关文件。

2、行为依据

2017年3月31日与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签定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清产核资过程及实施情况

1、工作基准日:

2017年3月31日

2、工作起止日期:

2017年5月22日至2016年12月10日

3、具体实施情况

(1)账务清理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以2017年3月31日为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对春光热电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公司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2)财产清查

其主要工作内容:

对春光热电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3)损失认定

其主要工作内容: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春光热电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

(4)清产核资结果

在此次清产核资过程中,春光热电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共1509项,金额33,376,145.38元。

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情况

(一)主要审计程序

1、培训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协助春光热电做好清产核资基础工作;

2、对春光热电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3、核对、查实春光热电的债权、债务;

4、对春光热电的现金及固定资产进行监盘或抽查;

5、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春光热电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鉴证;

6、协助春光热电汇总清查损失,调整相关账务、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二)审计调整情况

截止2016年10月31日,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调整后资产总额为1,504,864,356.79元,负债总额为1,385,304,619.16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19,559,737.63元(实收资本263,870,000.00元,资本公积319,443.91元,专项储备83,990,671.58元,盈余公积62,404,832.92元,未分配利润-291,025,210.78元)。

项目

账面数

调整数

基准数

资产总额

1,387,002,851.07

117,861,505.72

1,504,864,356.79

负债总额

1,149,197,364.75

236,107,254.41

1,385,304,619.16

所有者权益

237,805,486.32

-118,245,748.69

119,559,737.63

其中:

实收资本

263,870,000.00

263,870,000.00

资本公积

319,443.91

319,443.91

专项储备

75,884,521.83

8,106,149.75

83,990,671.58

盈余公积

62,404,832.92

62,404,832.92

未分配利润

-164,673,312.34

-126,351,898.44

-291,025,210.78

备注:

具体调整事项见后附账面数与基准数差异调整说明

(三)损失确认

在本次清产核资过程中,天泰锦辰公司共申报资产损失1509项,金额33,376,145.38元,其中:

兴泰煤业损失407项,金额15,303,296.43元;大阳焦厂损失100项,金额3,720,409.65元;原三八煤矿损失1002项,金额14,352,439.30元。

经山西晋城陈明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天泰锦辰公司符合清产核资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共1509项,金额33,376,145.38元,其中:

兴泰煤业损失407项,金额15,303,296.43元;大阳焦厂损失100项,金额3,720,409.65元;原三八煤矿损失1002项,金额14,352,439.30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的

资产损失

损失项目数

损失金额

损失项目数

损失金额

兴泰煤业损失

407

15,303,296.43

407

15,303,296.43

1

固定资产

8

816,811.06

8

816,811.06

2

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

279

289,473.00

279

289,473.00

3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

120

14,197,012.37

120

14,197,012.37

大阳焦厂损失

100

3,720,409.65

100

3,720,409.65

1

固定资产

2

993,220.00

2

993,220.00

2

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

1

1,717,076.69

1

1,717,076.69

3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

97

1,010,112.96

97

1,010,112.96

原三八煤矿

1002

14,352,439.30

1002

14,352,439.30

1

存货

1

66,063.04

1

66,063.04

2

固定资产

301

5,749,472.37

301

5,749,472.37

3

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

31

-1,030,926.72

31

-1,030,926.72

4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

669

9,567,830.61

669

9,567,830.61

合计

1509

33,376,145.38

1509

33,376,145.38

(五)申请处理损失原因分析

单位:

人民币元

损失原因

损失项目数

损失金额

一、兴泰煤业损失

407

15,303,296.43

(一)固定资产损失

8

816,811.06

1、盘亏

6

776,582.76

2、报废

2

40,228.30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损失

279

289,473.00

1、盘亏

279

289,473.00

(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损失

120

14,197,012.37

1、盘亏

120

14,197,012.37

二、大阳焦厂损失

100

3,720,409.65

(一)固定资产损失

2

993,220.00

1、报废

2

993,220.00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损失

1

1,717,076.69

1、盘亏

1

1,717,076.69

(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损失

97

1,010,112.96

1、盘亏

97

1,010,112.96

三、原三八煤矿损失

1002

14,352,439.30

(一)流动资产损失

1

66,063.04

1、盘亏

1

66,063.04

(二)固定资产损失

301

5,749,472.37

1、盘亏

123

3,296,535.49

2、报废

178

2,452,936.88

(三)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损失

31

-1,030,926.72

1、盘亏

31

-1,030,926.72

(四)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损失

1、盘亏

合计

1509

33,376,145.38

(四)损失处理预案

经我所审核确认的资产净损失为1509项,金额为33,376,145.38元,其中申报核减所有者权益33,376,145.38元。

(六)有关事项专项说明

1、土地使用情况

春光热电占有土地6宗,总面积93,878.49平方米(折合140.82亩)。

其中:

①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10,742.60平方米(折合16.11亩),性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50号,用途为住宅用地;

②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930.90平方米(折合1.40亩),性质:

国家入股;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29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③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21,930.80平方米(折合32.90亩),性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48号,用途为住宅用地;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873.79平方米(折合1.31亩),性质:

国家入股;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19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7,775.60平方米(折合11.66亩),性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49号,用途为住宅用地;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香坊圪塔72号,面积51,624.80平方米(折合77.44亩),性质:

国家入股;土地使用证号:

晋城市国用(2002)字第00326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2、天泰锦辰公司对外投资共计2,070万元,其中:

①2005年12月投资巴公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0万元(按照市政府2005年21次协调会议纪要,为实现巴公工业园区污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的建设),占股本的3.25%,无收益。

②2006年4月出资1,320万元注册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占股本的66%,无收益。

③2008年9月投资泽州县金诺担保有限公司300万元,占股本的8.73%,于2013年12月收到2010年至2011年投资收益10,557.76元。

④2010年4月投资泽州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万元,占股本的5%(泽州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0号),于2014年至2016年收到2013年至2015年投资收益1,264,096.00元。

3、借款情况

截止审计日,天泰锦辰公司对外借款共计61,640.16万元,其中金融机构56,049.36万元,非金融机构5,590.80万元。

①金融机构借款56,049.36万元,主要用于120万吨技改项目及缴纳资源价款、固定资产、原材料采购,具体如下:

a、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b、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2016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

c、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4笔共计168,493,620.33元,账面数为16,850万元,目前借款已逾期,截止2016年10月欠息共计2,059.40万元,截止2016年11月30日欠息共计22,188,495.34元。

d、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9,400万元,借款期限3年(2013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

e.晋商银行借款9笔共计20,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最迟还款日2019年8月6日。

②非金融机构借款5,590.80万元,具体如下:

a、泽州县煤炭局借款400万元,为1997年至1998年期间借款。

b、晋城市煤炭局借款20万元,为1997年至1998年期间借款。

c、晋城市政府借款200万元,借款日期为1999年9月。

d、泽州县财政局借款85万元,其中:

1999年9月借款25万元,1999年12月借款10万元,2000年8月借款30万,9月借款20万。

e、晋城市经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52.40万元,为1999年9月至2003年期间发生的贷款。

f、职工融资借款4,833.40万元,为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发生的职工融资借款,截止2016年10月31日,应付未付利息为6,167,280.00元。

4、天泰锦辰公司对外担保共7笔计11.177亿元,其中:

①为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申请的5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12个月(2013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7日)。

②为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申请的2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③为山西泽州天泰岳南煤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晋城分行申请的4,98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1年(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

④为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申请的1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⑤为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申请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⑥为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6,9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1年(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

⑦为山西泽州天泰能源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晋城分行申请的4,89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1年(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

5、未发现天泰锦辰公司有抵押情况。

6、涉诉情况:

(1)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欠该公司614.09万元,原三八煤矿2006年12月为县房地产公司在交通银行贷款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晋民终字第274号),并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民事裁定,将原三八煤矿650万元划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用以清偿县房地产公司拖欠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

原三八煤矿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措施没有执行成功。

原三八煤矿经多方努力,积极与中级人民法院协调,2011年10月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回泽州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款项35.9万元执行款。

截止2016年10月底,仍有614.09万元没有收回。

目前锦辰煤业正积极与县房地产公司、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希望能尽可能减少损失。

(2)天泰锦辰公司出资在宿舍楼外通往泽州县北义城镇的道路上,设立“门”字型限高限宽杆(位于坡头村),该杆为坡头村委所有、周围无警示标志。

2012年11月21日,任丽强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豪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撞到了限高限宽杆南侧的立管上,造成任丽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事故,后任丽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泽州县巴公镇坡头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损失47,725.67元。

截止审计日,天泰锦辰公司尚未支付该款项。

(3)天泰锦辰公司2013年从淮南圣特公司购进材料2,473,080.00元,付款650,000.00元,期末应付款1,823,080.00元;2015年3月付款100,000.00元,期末余额1,723,080.00元;截止2016年10月31日,期末余额为1,723,080.00元,双方未约定支付期限。

根据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天泰锦辰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归还该货款,并从2015年11月4日起计算至1,323,080.00元货款履行完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截止审计日,法院已扣天泰锦辰公司款项922,506.6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尚未支付。

(4)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天泰锦辰公司修建钢结构汽车库,金额为765,257.25元,天泰锦辰公司于2015年6月列支“其他应付款”,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不明。

根据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765,257.25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0月16日起计算)。

截止审计日,该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5)天泰锦辰公司购买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部液压支架,应支付2,980.54万元,2013年预付300万元,2014年预付780万元,2015年预付158.66万元,共支付设备款1,238.66万元;2015年开具发票1,163.77万元,另有1,816.77万元已收到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票尚未入账。

与上述涉诉金额2,669万元不符。

天泰锦辰公司对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新煤公司债权人要求执行新煤公司对天泰锦辰公司到期债权,协助执行债务共计2,669万元,2016年4月法院扣划30万元、2016年10月法院扣划31万元,法院判决明细如下:

①根据2015年11月30日焦作市山阳区人员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2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天泰锦辰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履行天泰锦辰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00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②根据2015年9月8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00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8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③根据2015年9月8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998-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9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④根据2015年9月8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99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西晋城春光热电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⑤根据2015年10月13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426-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高慎平履行天泰锦辰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5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⑥根据2015年10月13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2756-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徐州恒利液压成套设备厂履行天泰锦辰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48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⑦根据2015年10月13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322-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金松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天泰锦辰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31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⑧根据2015年8月14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第19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泰公司的债权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冻结期间暂停支付该货款。

⑨根据2015年9月9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第197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泰公司的债权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冻结期间暂停支付该货款。

⑩根据2015年5月22日山东审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第11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泰公司的债权2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两年(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冻结期间暂停支付该货款。

7、往来款相关情况

(1)天泰锦辰公司应收煤运公司往来款665.89万元,为1999年前煤运公司的各项费用挂账,由于时间长,经与煤运公司函证,对方未挂账,不予盖章确认(见附表4)。

(2)经清查,天泰锦辰公司2006年以前形成且多年未发生业务联系的应收款项43项,金额1,881.66万元,预收款项103项,金额963.04万元(见附表5、6),债务单位有的已注销、有的已吊销、有的已停业、发函后未回函,经多方寻找,联系不到债务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无法取得相关证据,但实际已形成损失,可能会对该单位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截止2016年10月31日,天泰锦辰煤业其他应收款—珏山旅游公司金额为5.36亿元。

(4)截止2016年10月31日,预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23,610,305.31元,均为预收煤款,其中:

已发货未开票款项110,527,728.37元。

本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对2016年8-10月已发货未开票金额为38,134,021.21元转为收入,对于剩余72,393,707.16元作为工程煤收入冲减在建工程。

(5)天泰锦辰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关联方款项共6,508.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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