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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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第一章托管帐户

一、帐户类型

(一)直接结算成员帐户

1.甲类结算成员帐户—甲类帐户

2.乙类结算成员帐户—乙类帐户

(二)间接结算成员帐户—丙类帐户

二、帐户的功能

(一)甲类帐户的功能

1.自有和代理债券托管

2.自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

3.自有和代理债券非交易过户

4.自有和代理债券本息兑付

(二)乙类帐户的功能

1.自有债券托管

2.自有债券交易过户

3.自有债券非交易过户

4.自有债券本息兑付

(三)丙类帐户的功能

丙类结算成员的业务通过甲类结算成员办理,其帐户的功能有如下四项:

1.自有债券托管

2.自有债券交易过户

3.自有债券非交易过户

4.自有债券本息兑付

三、如何办理开户手续

依据:

《债券托管和结算帐户开户管理规则》

(一)甲类和乙类结算成员开户手续

1.开户单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资料:

(1)加盖公章的金融、保险、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乙类不必提供);

(2)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甲类或乙类专用);

(4)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甲类或乙类专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开户单位存档)

分支机构开立甲类结算帐户还需总行或总公司的授权书。

2.中央结算公司接到以上开户资料审核确认后,即为其开立帐

户,出具开户确认书。

(二)丙类结算成员开户手续

1.申请开户机构先与该甲类结算成员(代理行)签定债券结算

代理协议;

2.申请开户机构向代理行提交以下开户资料:

(1)开户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

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丙类帐户开户申请书;

(3)丙类帐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4)丙类帐户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

3.代理行确认开户机构身份后,填制“丙类帐户开户申请单位一览表”并签章,连同与其签定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书正本一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以上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为开户申请单位办理丙类帐户手续,向代理行出具丙类帐户开户确认书。

5.代理行收到确认书后,通知申请单位。

四、托管帐户构成和帐户内部结构

(一)甲类帐户下的总分帐户(见“托管帐户体系结构图”)

━自营户

━代理总户

━丙类帐户(若干个)

(二)乙类帐户下的总分帐户

━自营户

(三)托管帐户的帐号构成

1.甲类帐户下各个分帐户的托管帐号由结算成员代码字母A+4位数字顺序码+6位数字顺序码构成,共11位(见甲类帐户下各分帐户帐号构成图)。

其中:

后6位数字顺序码从11开始—999999为丙类帐户的托管帐号。

2.乙类帐户的托管帐号由字母Z+10位顺序码(4位数字顺序码+6个0)构成。

托管帐户体系结构图:

 

 

 

甲类帐户各托管帐号构成图:

 

 

(四)托管帐户的内部结构和记帐内容

每一个托管帐户按以下五个科目反映其所托管的各品种债券和使用状态,同时用封闭式回购待返售表反映封闭式回购业务返售方的待返售债券,用四个台帐反映回购业务和质押业务的发生和到期情况。

如果到期合同履行失败,在客户端还设有一个清偿台帐用来记录违约后的清偿情况,具体在“客户端帐务查询与对帐”一章中进行介绍。

中心端与客户端的台帐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记录内容基本相同。

1.科目设置:

(1)可用(现券专户)—用于记载帐户持有人实际持有且可动用的债券余额及过户情况的帐户。

(2)待付—用于记录见券付款结算方式下已从付券方可用余额中扣减、但未实际过户的债券的过渡帐户。

(3)待购回—用于记录回购方因封闭式回购业务已卖出待购回的债券及返售情况的帐户。

(4)冻结—用于记载因特殊原因冻结的债券及解冻过户等情况的帐户。

*(5)自动融券—用于记载供自动质押融券的债券情况的帐户。

2.台帐设置:

(1)待返售一览表—用于记录返售方因封闭式回购业务已买入待返售并冻结的债券的综合情况。

(2)待返售台帐(分封闭式和开放式)—用于记录返售方未到期的回购业务指令编号、债券及面额、需返售的日期等情况。

(3)待购回台帐(分封闭式和开放式)—用于记录回购方未到期的回购业务指令编号、债券及面额、需购回的日期等情况。

*(4)受押台帐—用于记录受押方受押的债券及解押情况。

●(5)出押台帐—用于记录出押方出押的债券及解押情况。

见“托管帐户内部结构图”: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

一、债券托管法规和业务制度

(一)国债托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

–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

–实物国债出入库业务操作细则

–95一年期记帐式国债市场间转托管业务运作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0号文“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暂行规则

(二)其他债券托管法规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号文“关于发行1997年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通知”

–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登记及分销过户办法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1999年3月修订版)

–附息企业债券付息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二、债券品种分类(见下表)

债券品种分类表

发行主体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企业债、特种金融债、金融机构债

计息方式

附息债(固定、浮动)、贴现债、利随本清

债券形式

无记名实物债、记名凭证式、记帐式

债券期限

长期债、中期债、短期债

说明:

目前,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有: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企业债;可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为前三种。

三、 债券托管流程

(一)计划发行债券托管流程

1、发行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计划;

2、主管部门审批发行计划(含发行额度、债券期限、利率、

起息日、到期日等),并向认购人下达认购计划(含交款时间、交款额度等),同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

3、认购人按主管部门下达的认购任务向发行人交款;

4、发行人收到认购人的认购款后编制债券交款名册签章交中央结算公司;

5、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债券交款名册核对主管部门批准的发行计划后,记入认购人的托管帐户,向认购人签发托管余额确认书。

(二)市场招标发行债券托管流程

1.发行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主管部门审批发行额度;

2.发行人确定招投标时间、起息日、到期日、付息方式等,通知承销商和中央结算公司;

3.招标日,发行人向承销商发送招标书,承销人在规定时间内投标;

4.投标结束后,发行人确定中标额,通知承销商,编制债券中标额度一览表并签章后交中央结算公司;

5.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券中标额度一览表,记入承销商的托管帐户,向承销商签发债券承销登记确认书;

6.在债券发行分销期内,承销商根据与认购人的分销协议,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书面的债券分销过户指令;

7.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券分销过户指令,核减承销商的托管余额,记入认购人的托管帐户;

8.承销商按发行条件规定的时间向发行人交款;

9.发行分销期结束,发行人根据交款情况,编制债券承销交款确认一览表签章交中央结算公司;

10.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债券承销交款一览表,核对债券登记额度无误后向承销商和分销认购人签发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同时编制债券托管名册交发行人

(三)债券转托管

1.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1)跨市场转托管的券种和投资者范围

–可跨市场交易的债券和可跨市场交易的投资者

(2)跨市场转托管流程

–投资者先向金融机构提出转托管申请

–金融机构受理后向转出方交易场所提出转托管申请

–转出方交易场所受理后,核减转托管申请人的托管余额,通知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转出方交易场所的转托管销帐确认后,核减转出方交易场所的托管总帐余额,同时向转入方交易场所签发记帐通知单

–转入方交易场所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转托管记帐通知单,记入转托管申请人或申请转托管金融机构的托管帐户。

2.债券跨结算成员转托管

(1)跨结算成员债券托管的券种和投资者范围

–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及其投资人

(2)跨结算成员债券转托管的几种类型

–一个丙类帐户从一个甲类结算成员转到另一个甲类结算成员

–丙类帐户改为乙类帐户后,其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转到其乙类帐户上;或相反

–二级托管客户在两个甲类结算成员的代理总户间转托管

–从代理总户转到丙类帐户或乙类帐户;或相反,从乙类帐户转为甲类帐户。

*3.债券转户

(1)自动转户

–系统根据公布的供自动融券的债券比例,将签有自动融券协议的结算成员的自营总户的可用于融券的债券于每个营业日初转到其自动融券专户上,日终自动返还。

(2)指令转户

–系统根据有自动质押融券协议的结算成员的自动融券转入指令,将其自营总户上的债券转到其自动融券专户上,系统根据其自动融券转出指令,将其自动融券专户上的债券转回其自营总户上。

 

第三章债券结算过户

一、债券过户种类

(一)非交易过户(由中心端根据书面的相关法律文件直接操作)

1.法院扣划

2.抵债

3.赠予

4.破产清偿

5.其它。

(二)特殊过户处理

1.过期质押券过户处理

根据双方的书面申请协议和指令或法院的裁决书或有权部门根据法规、规则的裁定,将出质方出押的债券从其冻结专户转至相关科目。

2.回购违约清偿处理

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和指令或法院的裁决书或根据回购主协议的有关条款及有权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则的裁定,将回购方的债券从其可用或待购回专户转至相关科目。

(三)交易结算过户

1.现券交易过户

2.回购交易过户

(1)开放式回购

债券卖出方(回购方)卖出债券的同时与该笔债券买入方(返售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约定价格买回的交易,在回购期内,该债券为返售方所有,他可以使用该笔债券,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回购方即可。

(2)封闭式回购

在操作上和开放式回购一样,但回购期内债券处于冻结状态,返售方不得动用,在这一点上类似于一种质押融资交易。

(3)质押

可以是由交易引起的,也可以是由非交易引起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出押方或双方的指令将出押方债券冻结,在质押期内双方均不得动用。

二、债券交易结算过户方式

(一)纯券过户

根据交易双方的自愿选择,中央结算公司只负责债券的过户,资金划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

这是一种交易双方建立在互相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

特点是快捷、简便,其本质是资金清算风险由交易双方承担。

(二)见券付款

根据交易双方的自愿选择,中央结算公司按应履行的结算合同,将付券方的相应债券从其可用专户划至待付专户,通知交易双方。

付款方见到债券后付款,同时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付款确认指令。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付款确认指令后,对采用现券方式的直接办理过户;对和封闭式回购方式下的首期交割,将交割债券从付券方的待付专户转至其待购回专户;对采用开放式回购方式的,将交割债券从付券方的待付专户转至收券方的可用专户(首期与到期的帐务处理一致)。

这种结算方式的特点是,对付款方(收券方)有利。

(三)见款付券

根据交易双方的自愿选择,中央结算公司先不办理债券过户,等待收款方的收款确认,付款方在交割日向交易对方付款,收款方收到款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收款确认指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收款确认指令后,根据履行中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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