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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考试题库资料

1基本要求

1.1采油厂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3.4井喷失控事故:

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原因造成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8.1.4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别在月度奖金中进行经济处罚,处罚为当月效益工资的百分数,直至扣完当月奖金为止(处罚标准见附件8)。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单位的考核

严重程度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

20%-30%

10%-20%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事故在24-48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

30%-60%

20%-30%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导致着火、人员伤亡或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但事故超过48小时才得到有效控制的

70%-100%

50%-70%

井喷失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处理

井喷失控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严重程度

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

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元)

对负领导责任干部的考核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事故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

行政记过

行政警告

2000

1000

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扣除事故发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终兑现奖励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事故在24-48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

行政记大过

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

5000

2000

发生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事故超过48小时才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导致着火、人员伤亡的

行政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

10000

5000

井喷失控事故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严重社会影响的

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处理

 

1.1本办法所称井喷失控事故是指地层流体大量涌入井筒并喷出地面,出现井口敞喷,无法用常规方法控制井口的事故。

3.2.1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1.1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5~2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1.2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5~10%,并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黄牌,取消其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3.2.1.3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2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在24~48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2.1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25%的年度业绩奖金;

3.2.2.2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0~15%,并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2.3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降低施工资质并进行停产整顿,经油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3.2.3井喷失控事故未导致着火、人员伤亡且超过48小时才得到有效控制的,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进行如下处理:

3.2.3.1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同时扣除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5~30%的年度业绩奖金;

3.2.3.2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扣除年度效益工资15~20%,并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给予该单位季度安全生产挂黑牌,取消其年度油田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3.2.3.3对发生事故的基层队或施工队伍取消施工资质。

3.2.4井喷失控事故导致火灾、爆炸或人员死亡的,由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2.5依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有关规章制度,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对井喷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情形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并扣除但部门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或业绩奖励。

3.2.6因井喷事故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处理;1年之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井喷事故的,从重处理。

3.2.7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上级部门调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从重处理。

1基本要求

1.1本细则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全过程油、气、注水(气)井的控制与管理,涉及钻井、测井、录井、测试、井下作业、注水(气)、生产井管理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2本细则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硫化氢特征的井。

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100×104立方米/天(含)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70兆帕(含)以上;高含硫化氢是指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1500毫克/立方米(1000ppm,含)以上。

1.3本细则适用于胜利油田所辖陆上油区大修、作业及油气生产井、停产井的井控管理工作。

2.7井下作业基层单位是指大修队、作业队、试油队、测试队、射孔队等与作业生产相关基层单位。

井下作业基层单位井控工作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2.7.1严格执行各级井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7.2抓好本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关资料。

2.7.3严格执行开工验收制度,无验收人签字不允许开工。

2.7.4负责按标准进行井控装置的现场安装、检查、试压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7.5严格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发现井喷预兆按规定关井程序关井。

2.7.6要求值班干部和班长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上报整改。

2.7.7对特殊作业,干部须在施工现场跟班。

2.7.8每周组织召开1次以井控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会议,总结本单位井控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7.9每周组织各班组进行不同工况的井控演练,填写演练周报。

3管理程序及内容

3.1井控设计管理

3.1.1设计资质

3.1.1.1从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3.1.1.2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3.1.2设计审批

设计应按程序进行审批,“三高”油气井设计应由油田相应工作分管领导审批;施工单位未见施工设计不允许施工;补充或变更设计,按设计审批程序实施。

3.1.3设计要求

3.1.3.1地质设计应有井控所需的内容和数据,工程(工艺)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

《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3.1.3.2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2.1新井投产(试油)作业:

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钻井液参数、(预测)地层压力、钻井油气显示、测录井资料、储层评价情况等资料、(预测)地层硫化氢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井温和产能等。

3.1.3.2.2已开发井作业:

应提供井身结构资料、井内状况(包括落物、套损、塞面位置等情况),产量数据(采油、采气)、注水情况、地层压力(系数)、油气比、硫化氢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

3.1.3.2.3风险提示:

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含硫化氢油气田探井井口周围3公里半径范围内,开发井井口周围2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等情况,本井及构造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异常高压情况的提示或说明。

3.1.3.2.4射孔要求:

预测有自喷能力的井,含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的油井、气井,处于高危环境(如滩涂、水库边、居民区等)井以及可疑层、未解释层的井进行射孔作业时,优先设计采用油管传输射孔。

3.1.3.2.5其他情况:

特殊地层(“五敏”性、低压漏失等)对灌液有具体要求的井,应提出入井液性能要求或不灌液作业井控措施要求或不压井作业要求。

3.1.3.3井下作业工艺(工程)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3.1根据地质设计要求、相关井史资料,制定井控措施。

3.1.3.3.2确定该井不同工况下的最大允许关井压力;关井套压不得超过井控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地层破裂压力3者中的最小值。

3.1.3.3.3确定入井液类型、性能、数量及压井要求等。

3.1.3.3.4确定施工所需要的井控装置压力等级。

3.1.3.3.5设计作业和完井管(钻)柱应满足井控要求。

3.1.3.3.6根据地质设计中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及其他风险提示,制定相应防范要求。

3.1.3.3.7特殊地层且地质对灌液有具体要求的井,制定严格的井控措施。

3.1.3.4井下作业施工设计应包含的井控内容:

3.1.3.4.1根据地质设计、工艺(工程)设计要求选择相应压力等级的井控装置,确定其组合形式及现场安装、试压要求,确定灌液设备等。

3.1.3.4.2 确定入井液类型、性能、数量及压井材料准备。

3.1.3.4.3 针对本井施工工序制定各工序具体、有效的井控措施。

3.1.3.4.4 根据地质、工艺设计对灌液的特殊要求及风险提示,制定具体的井控措施(灌液方式或不灌液措施)。

3.1.3.4.5 在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井进行施工时,制定配备气防设备名称及数量。

3.1.3.4.6 根据地质设计、工艺(工程)设计要求确定不压井作业装置安装、试压及施工过程井控措施。

3.1.3.4.7 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应急需要。

3.1.3.5入井液密度的确定,应在最高地层压力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密度附加值或压力附加值,高含硫化氢井附加值取最大值。

3.1.3.5.1入井液密度附加值:

油水井为0.05~0.10克/立方厘米,气井为0.07~0.15克/立方厘米。

3.1.3.5.2压力附加值:

油水井1.5~3.5兆帕,气井3.0~5.0兆帕。

3.2井控装备管理

3.2.1井控装置须为具有该类产品生产资质的制造商生产的合格产品,胜利油田所属队伍使用的井控装置必须具有胜利油田井控装备生产技术资质入网许可。

井控装置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前,应具有井控设备检测资质部门(井控车间)颁发的合格证。

井控基本装置包括:

3.2.1.1井口装置:

主要包括采油(气)树、测试树、压裂井口、连续油管井口、防喷器、防喷盒、防喷管、套管头等井口密封装置,闸板防喷器构造必须是半封和全封双闸板组合。

3.2.1.2井控管汇:

主要包括节流管汇、压井管汇、防喷管线、放喷管线、注水及灭火管线、反循环管线、点火装置等。

3.2.1.3控制系统:

主要包括司钻控制台、远程控制台、辅助遥控台等。

3.2.1.4内防喷工具:

主要包括旋塞阀、止回阀、安全阀、旁通阀等。

3.2.1.5井控仪器仪表:

主要包括循环罐液面监测报警仪、返出流量监测报警仪、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密度监测报警仪、返出温度监测报警仪、井筒液面监测报警仪、泵冲等参数监测报警仪等。

3.2.1.6加重、除气、灌注设备:

主要包括入井液密度加重设备、油气分离器、灌液装置等。

3.2.1.7特殊井控设备:

主要包括强行起下钻装置、灭火设备、拆装井口工具等。

3.2.2井下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或配备井控装置和内防喷装置,“三高”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应能满足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3.2.2.1防喷器的配置:

地层压力系数小于1.0的作业井,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手动或液压防喷器(组合);大修井、气井作业、井场环保要求高的作业井、含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井,地层压力系数大于或等于1.0的作业井,选用液压防喷器(组合);电缆射孔井应选用电缆射孔防喷器;连续油管作业时,应选用连续油管防喷器;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选用抽油杆防喷器。

井控装置应与目前生产层或拟射层最高压力相匹配,应大于最高关井井口压力。

3.2.2.2井控管汇的配置:

井控管汇压力级别应与防喷器压力级别相匹配,应使用钢质管线,管汇内通径不小于62毫米。

3.2.2.3高产气井在出口管线上应安装远程液压控制阀,以实现远程开关控制。

3.2.3井控装置组合及其控制装置

3.2.3.1压力级别为小于21兆帕的井控装置组合形式见图1;压力级别为21~70兆帕井控装置组合形式见图2;压力级别为等于70~105兆帕的井控装置组合形式见图3。

3.2.3.2压力级别为小于21MPa节流管汇见图4;压力级别为21~35兆帕节流管汇见图5;压力级别为35~70兆帕节流管汇见图6;压力级别为70~105兆帕节流管汇见图7。

3.2.3.3井控装置安装组合形式见图8。

3.2.4井控装置检测

3.2.4.1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内防喷工具(旋塞阀等)使用期满6个月或使用中出现问题,应由具有资质的井控车间进行维护、检测;使用期满3年应由具有资质的井控检测部门进行全面检测。

检测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2.4.2高压试气流程装置使用期满6个月,必须对管体、壁厚进行检测;使用期满12个月(正在使用的待完成该井任务),要送井控设备资质检测部门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2.4.3压裂井口每使用3井次,必须由具有资质井控车间进行维护、检测;使用期满15井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井控检测部门进行全面检测。

检测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2.4.4井控车间:

全套井控装置用清水进行试压。

环形防喷器(封油管)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的70%,节流压井管汇、内防喷工具、闸板防喷器、高压试气流程、压裂井口等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稳压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允许压降不超过0.7兆帕。

3.2.5井控装置的安装、试压

3.2.5.1防喷器安装

防喷器顶部应加钢圈槽防护盖板。

3.2.5.2远程控制台安装

3.2.5.2.1远程控制台安装在距井口不少于20米,便于司钻(操作手)观察的位置,并保持不少于2米宽的人行通道;周围10米内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3.2.5.2.2液控管线应排列整齐,管排架与防喷管汇距离应不少于1米。

车辆跨越处应有过桥保护措施,液控管线上不允许堆放杂物。

3.2.5.2.3电源应从配电盘总开关处直接引出,并用专线控制。

3.2.5.3井控管汇安装

3.2.5.3.1放喷管线出口应接至距井口20米远的安全地带;高压气井或硫化氢含量不小于15毫克/立方米(10ppm)的井,接至距井口75米远的安全地带。

3.2.5.3.2 管线每隔10米用地锚固定,管线与地锚相接触部位应采取绝缘材料隔离措施。

3.2.5.3.3 需转弯时使用角度大于120°的钢制弯头,通径不小于62毫米,不允许使用活动弯头连接。

3.2.5.6井控装置试压

3.2.5.6.1 施工现场:

全套井控装置在施工现场安装好后,整体进行清水试压。

在不超过采油(气)井口额定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情况下,环形防喷器封油管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试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稳压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允许压降不超过0.7兆帕。

3.2.5.6.2 节流、压井管汇试压:

节流阀前各阀应与闸板防喷器一致,节流阀后各阀可比闸板防喷器低一个压力等级,并从外向内逐个试压。

稳压时间不少于15分钟,允许压降不超过0.7兆帕。

70~105兆帕井控管汇试压顺序如下:

其他型号参照70~105兆帕试压流程各阀门所处位置从外向内逐个试压。

各阀门试压时,必须把其前面的阀门和后面的阀门全部打开。

试压完后各阀门再恢复到要求的标准开关状态。

3.2.5.6.3 更换井控装备部件后,应重新试压。

3.2.5.6.4 现场试压泵要有打印功能,各试压单元过程都要留下试压记录。

3.2.7井控装置所有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单位负责现场检查工作。

要落实专人负责,确定岗位责任,避免丢失和损坏。

3.2.8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

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

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3.2.9井场电器设备、照明设备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管理:

3.2.9.1小修施工现场至少配备8千克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2把,消防桶2个。

3.2.9.2大修施工现场至少配备35千克干粉灭火器2具,8千克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3把,消防桶2个。

3.2.9.3野营房区按单位面积40平方米不少于1具4千克干粉灭火器配备。

3.2.9.4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性能良好,固定可靠,存取方便,不准挪用,每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

3.3井控应急预案、演练及防硫化氢措施

3.3.1作业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急组织机构;

B应急岗位职责;

C应急程序;

D现场监测制度;

E培训与演练。

3.3.2应急预案审批程序

3.3.2.1常规作业井应急预案由施工作业队编写,三级单位审核。

3.3.2.2对大型施工井、不压井作业井、滩涂施工井、新工艺新技术试验井、有自喷能力的井、含硫化氢或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井,应急预案由三级单位编写,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审核,二级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审批。

3.3.2.3对“三高”井、安全环保要求高的重点施工井,应急预案由二级安全部门编写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油田主管部门批准。

3.3.3基层队伍要定期开展井控和硫化氢防护演习。

演习应按程序进行,现场人员都参加,同时做好记录。

3.3.3.1应包括但不限于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

每班每周演练不少于1次;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以预防硫化氢为主要目的全员井控演习。

3.3.4含硫化氢的井,严格执行含硫油气田和天然气井工程安全技术标准。

3.3.5在含硫化氢地区进行作业施工,施工人员要持有防硫化氢培训合格证。

作业施工前,应对各生产班组进行防硫化氢安全教育和硫化氢防护井控演练。

3.3.6在含硫化氢地区进行作业施工,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区,配齐防硫化氢装备。

3.4施工过程中的井控工作

3.4.1作业施工前的检查、验收

3.4.1.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开工前,均应进行开工检查验收。

3.4.1.2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3.4.1.3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工通知书》同意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工。

3.4.2作业施工现场监督

3.4.2.1所有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

“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3.4.2.2对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从事“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集团公司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3.4.3作业施工过程中的井控管理一般要求

3.4.3.1施工人员要掌握该井井控措施。

特殊工序实施前,相关人员应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和应急预案交底,确定职责和分工,并有相关记录。

3.4.3.2作业施工过程安装的井控装备(包括采油井口)通径应大于起出或下入工具的最大直径,或大于井筒的最大套管内径,禁止卸下井控装备起下井下工具。

3.4.3.3现场井控和防硫化氢工作要以班组为主,作业过程中应确定专人观察溢流,发现溢流或其它井喷预兆要按关井程序立即关井。

3.4.3.4起下管(钻)柱作业施工,按设计要求落实平衡地层压力措施。

存在管(钻)柱上顶潜在风险应配备安装防顶卡盘,并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钻)顶出措施。

3.4.3.5酸化、压裂、液氮诱喷等高压施工,与井口连接的管线必须用硬管线,并且采取安全的固定措施,并落实好井控措施。

3.4.3.6油气层改造施工,施工的最高压力不能超过套管、井口等装备允许的最小压力值,否则应下入封隔器保护套管和井口。

3.4.3.7钢丝、电缆及绳索作业施工,防喷管密封压力应大于井口关井压力,其长度应满足安装下井仪器的需要。

3.4.3.8冲砂作业施工,冲开被砂埋的地层前应建立正常循环,冲砂过程中,若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时,及时采取措施。

冲砂管(钻)柱应联接内防喷装置。

3.4.3.9在含硫化氢区域,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

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千米半径范围内的人员,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后方可开工。

3.4.4射孔作业施工的井控管理

3.4.4.1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3.4.4.2射孔队应了解该井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发生的井段、浓度、压井情况以及井场防硫化氢设施的布置情况。

3.4.4.3射孔(测井)前应按设计要求灌注入井液。

射孔后有井喷预兆时,要及时关井、压井。

起射孔管柱要按要求灌液,电缆射孔结束后,应立即下管柱。

3.4.4.4负压射孔要制定好井控预防措施,需制定相应合理的井底负压差值,防止井底负压差过大导致井喷。

合适的负压差应该是射孔后,油气层的油气流刚好冲洗干净射孔孔眼,同时又不破坏油气层的原有性质。

3.4.6钻、磨、铣、捞等施工的井控管理

3.4.6.1施工所用入井液性能要与封闭地层前所用入井液性能相一致,并储备1.5倍井筒容积、高于原入井液密度0.2克/立方厘米以上的入井液。

3.4.6.2钻开封堵油气层前,应保持循环正常,存在管(钻)柱上顶潜在风险应配备安装防顶卡盘,并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钻)顶出措施。

当发现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时,应立即关井、压井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

3.4.6.3应充分循环入井液,至进出口液量平衡时再停泵观察30分钟。

观察井口无溢流时,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3.4.6.4方钻杆下部或管(钻)柱顶部应联接内防喷装置。

3.4.7诱喷施工的井控管理

3.4.7.1液体替喷

3.4.7.1.1 对自喷能力弱的井要采用一次替喷,对自喷能力强的高压油气井要采用二次替喷,替喷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适合密度的替喷液体。

3.4.7.1.2 进口管线及井口装置应试压合格,出口管线必须接钢质直管线,并有固定措施。

3.4.7.1.3 二次替喷过程起管时要专人观察注意井口,替喷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记录返出流体的性质和数量。

3.4.7.2抽汲诱喷

3.4.7.2.1 气井与气层不应进行抽汲诱喷。

3.4.7.2.2 抽汲诱喷前要装好防喷盒、防喷管。

高压或高气油比的井不能连续抽汲,每抽2~3次及时观察动液面上升情况。

3.4.7.2.3 抽汲中若发现有井喷迹象,迅速将抽子起入防喷管内,并控制好井口。

3.4.7.3高压气举及注氮诱喷

3.4.7.3.1 进口管线及井口装置应试压合格,进口、出口管线应全部用高压钢管线,禁用软管线和弯头,出口管有固定措施。

气举施工时,操作人员要离开高压管线区。

3.4.7.3.2 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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