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发4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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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发415号
建质发〔2009〕415号
建质发〔2009〕4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我委结合两年来施行情况,对原《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予以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可参照采用。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是我市建设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的政策依据,是参与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各方主体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评定合理低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签证、结算、担保、索赔等一系列计价活动的规范准则。
市场各方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细则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我委建质发[2007]179号文、建质发[2008]164号文、市造价站建造发[2007]7号文不再执行。
另我委建质发[2008]3号文、市造价站建价[2008]1号文中涉及清单计价方式下人工费调整计价程序及附件均不再执行。
已签订工程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四、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
附: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报:
省住建厅、汪莹纯常务副市长、项小龙副市长、
程春生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室
送:
省造价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市招标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委属相关单位
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2008)、《安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工程等。
第三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采用。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否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发承包的依据。
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且人数应与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或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办法、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完整、严谨、表述清楚,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及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规费、税金等组成。
1、“封面”:
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
2、“填表需知”:
相关表格的签字、盖章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3、“总说明”:
(1)工程概况:
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要求工期、施工现场、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象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发包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就分包工程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
(6)预留金的金额;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进行编制。
如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缺项的,编制人应作补充。
补充项目编码由补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补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全面、准确的表述。
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不清楚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遵照《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清单编制只列出措施项目名称。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按常规的施工方法,参照《计价规范》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列项。
如遇缺项的,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由补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补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现场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定额》中的项目列项。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分为招标人及投标人两部分。
招标人部分包括:
预留金、招标人拟供材料购置费、零星工程项目表等。
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等。
如出现以上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补充。
1、“预留金”指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
预留金所需金额应由招标人视工程及市场具体情况按估算金额确定,并在清单总说明中明确。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等收取的施工配合费用。
3、“零星工作项目表”应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五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对于幕墙等专业工程项目,因无专业设计施工图以致不能准确计算,招标人根据需要可列为“暂估价格”项目,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其结算调整办法。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格”项目的工程数量、价格报价。
该项列入“其他项目清单”。
禁止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其中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范围(幅度)宜控制在10%以内。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不应纳入风险。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一经发出,招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作为编制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得随意调整,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及计算错误,投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不迟于招标截止时间前10日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由此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实行错误责任追究制度。
因增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导致本项目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分别大于5%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等网站上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增减幅度大于10%时,应当依法处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并视情节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业,记录不良行为,并在建设工程造价等网站上公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清单时,双方应就清单编制的质量责任在咨询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等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总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
招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依据:
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暂定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及材料暂定价未约定的参照市场价;
(6)其他的相关资料。
2、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2)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材料暂定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及材料暂定价未约定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结合《计价规范》“附录”中的“工程特征及工程内容”确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结合招标文件中拟定的风险范围,视工程的实际情况的风险程度进行报价。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者百分比让利等形式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法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合格建筑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综合单价不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第二十四条 “控制价”编制原则:
1、人工费:
按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计算。
2、材料费:
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中相应种类、规格的材料价格计算;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暂定价”的,按“材料暂定价”计算。
3、机械台班费:
按《安徽省2005年清单计价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人工费按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计算;燃料、水电价格根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作相应调整。
4、不可竞争费用:
包含“组织措施费”、“规费”、“税金”三项。
(1)“组织措施费”中所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指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必须按《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的90%计算;
(2)“组织措施费”中除“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组织措施费费率必须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按《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计算;
(3)“规费”必须按《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计取,其中“养老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按相应规定予以缴纳,工程结算时按缴费凭证金额在总造价中予以扣除;
(4)“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相应选值计算。
5、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
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工程类别确认书”取费标准计取,相应费率执行《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设有上下限费率的按中值计算。
6、风险金:
风险金=∑[分项消耗量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相应风险费率,风险费率按招标文件中所列风险费率确定,如为区间值时按中值计算。
7、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应根据工程特点,结合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8、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如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中值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招标人自行供应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设备价值的0.4%计算。
9、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原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点以确定施工措施等费用。
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以“0”计列。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人工费:
按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计算。
2、材料费: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的9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其他建筑材料均可在8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
3、机械台班费:
可参照《2005年安徽省清单计价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其中人工费按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计算。
燃料、水电价格根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可在85%~100%区间内自主报价。
4、不可竞争费用:
包含“组织措施费”、“规费”、“税金”三项。
(1)“组织措施费”中所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指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必须按《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的90%计算;
(2)“组织措施费”中除“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组织措施费费率按不高于《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各专业工程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计算;
(3)“规费”必须按《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所列上下限区间费率下限值计算,其中“养老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按相应规定予以缴纳,工程结算时按缴费凭证金额在总造价中予以扣除;
(4)“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不同相应选值计算。
5、管理费、利润等可竞争费:
可根据《2005年安徽省清单费用定额》不同工程类别相应费率在上限费率与零之间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取值,其中利润率可为零,但管理费率不得为零。
违反上述五类规定区间值的报价视为低于工程成本价竞标,按废标处理。
6、风险金:
风险金=∑[分项消耗量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相应风险费率,风险费率按招标文件中所列风险费率自主确定。
7、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所列金额填写,投标人不得修改。
8、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可按第二十四条第8款所列
(1)、
(2)、(3)、(4)条内容自主确定计算。
9、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确定各项综合单价计算。
10、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以“0”计列。
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费用合价(不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时)不得低于“控制价”中相应措施项目费用合价的70%,否则作废标处理。
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列明详细“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等)费用计算表”,包含措施项目名称及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等,并注明下浮比例,以利于施工期间的工程计量与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应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第二十七条 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应编制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控制价。
控制价实行内容公开、编制单位公开、编制人公开的“三公开”原则。
控制价在发出前,招标人应提交当地造价管理站备案审查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控制价编制原则。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控制价,责成招标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后方可发出。
控制价应不迟于开标前5日公布。
若投标人对控制价有异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不迟于开标前2日公布。
若由于招标人对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新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八条 控制价必须公布的内容为:
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费合价(不含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四项措施费合价、其他项目费合价、规费、税金、控制价总价及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第四章 合同价与竣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
另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效。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合同提供一份给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事项,应在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工程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工程质量标准、招标投标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设计图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应进行工程变更签证。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预扣方式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的调整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综合单价的调整与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凡单项调整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不含2%),且工程量增减超过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15%以上(不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投标文件中所列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第三十四条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市场要素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仅下列因素可以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3、合同中的相应约定(在招标文件“风险范围”中已包含的因素不再调整)。
其他有关市场价格波动需调整合同价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价格变动的,合同价不作调整;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时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三十六条 其他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1)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所列金额填写投标时计入报价,竣工时应按实结算;
(2)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3)零星工作项目费、材料或设备暂定价根据施工时办理的工程签证,竣工时应按实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凡违背本细则有关规定者,均视为无效。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文件的封面签字盖章应执行以下规定,方能生效:
1、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
由编制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时,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当编制人是造价员时,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2、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时,编制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
由编制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核对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有关造价人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