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转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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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转正
劳动合同法转正
篇一:
新员工转正涉及的15个劳动法知识
新员工转正涉及的15个劳动法知识(李铮律师分享)
1、试用考察期,主管的评价(主观)能否作为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解答:
用人部门直属领导的主管意见其实很难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但是往往又是我们工作中最真实的理由。
所以尽量想办法帮助用人部门量化他的要求。
比方说沟通能力,可否考虑放到胜任力模型中,要求新员工积极主动培训其他部门工作、服从直属领导管理等条目。
这样未来直属领导在交办工作后可根据完成情况量化打分。
2、公司有规范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书,录用的人至多至少会有某一点不符合岗位要求(即没有完全适合岗位要求的人),比如上述案例中要求该岗位有从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但其工作经验才1.5年,当时认为她英语通过八级,所以录用。
在此,能否以她不符合工作经验这项条件而辞退她?
解答:
不能以她不符合工作经验辞退,只要人家提供的信息是准确无误的,你们公司也发了录取通知就形
成了法律关系。
3、如员工试用期三个月考核未通过,部门主管要求延长至6个月,如这样操作的,人力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
首先你必须确定你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低于3年的,否则这样做就违法,不能做。
如果是,那你也必须有延长试用期的评价记录,并有员工本人的签名和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并存档。
同时要密切关注其延长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如未达标/不合格,应及时处理。
4、试用期考核是不是也要以相关可量化指标为主?
如果产生纠纷是否可以作为切实有效的依据?
解答1:
业务岗位尽量以经营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职能岗位尽量细化和分解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设定评估标准
解答2:
指标能量化的尽量量化,避免应主管原因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以作为纠纷的切实有效证据,但
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就是考核表评定后应给考核者本人签字确认无异议。
5、我们公司会出现延长试用期的情况,这个方面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规避法律风险么?
解答:
在原定的试用期内根据已制定的试用期考核内容,指出其不胜任的地方,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延长试用期。
6、我司对于业务员的试用期是有弹性的1~3个月,看表现转正,这样的试用期合同该如何签订才合法?
解答:
首先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合同这一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
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要经过岗前培训方可上岗的,制定岗前无薪培训,只有20块补贴,提供食宿,培训
时间为10天,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
解答1:
一般不建议这样做,有损你公司雇主形象。
非得要做,可以这样:
不办入职手续,以社会组织名义组织公益类的培训为出发点,培训结束进行考试选拔招聘,择录入取。
解答2: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必须支付。
要想避免,走实习形式。
8、如果员试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又想再给其一次机会。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延长,该如何合法化去做呢?
解答:
1、延长试用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2、给员工一个明确可量化的工作目标,并共同约定如果未达标,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由员工写一份目标责任书,里面包含此内容,人资存档。
9、招聘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不符合公司要求里,在签订相关实习协议,需要注意哪些方的要素?
解答:
实习协议严格上来说不是一个劳动合同,更像是一个民事协议。
因为未毕业的大学生从严格意义上
来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所以,只要是双方约定同意的,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谈。
10、女员工招进厂一个半月后来请病假(已怀孕2个多月),准备不同意其请病假,让其本人辞职,是否可行?
解答:
请病假总得有病假的事实和根据吧?
不能随便说要请病假就请病假的,要有医生的病假建议和员工
看病的记录为依据的。
如果没有,你可以不批。
如果有,你还是批了吧,要不然,怀孕女工有什么闪失对你企业负面影响还更大。
11、考核期内通过彼此事先约定绩效考核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的举证?
解答:
可以,关键是要你这个绩效考核内容的结果应用规则写入到了你的新员工转正考核办法里,而且有
对员工培训并签字认可的。
12、如果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但是试用期到期之后,没有通知员工转正,员工也没有提出转正
申请,那这种情况下,是否视为已经转正?
如果想延长试用期,需要在转正之前,多长时间通知员工呢?
解答:
1、试用期超过5个月,但没有到6个月时,自动转正;
2、转正申请,提前一个月申请,并进入转正注程;
3、延长试用期,要书面与员工填写《延长试用期说明》并列举出员工不胜任的原因,需要从哪些方面改正。
13、试用期淘汰面谈要注意什么呢?
解答:
做好充分的记录,最好之前工作中有不良记录时员工有写过一些检查和改进报告之类的。
然后就是
更多的以肯定的态度,强调只是不合适,并给员工提出专业的职业指导和求职建议的角度出发来引导员工主动接受这一结果会好一些。
14、法律规定试用期上社保的,但是我们单位是转正后才上社保,而且合同是转正后才签订,工资也是走
现金,不知道这样有什么风险?
如何避免?
解答:
首先,这个是符合劳动法的,没有人查,无人举报就没事,多与劳动局沟通;
1、社保是入职时就必须办理的。
但是社保局关系股保持好联络;
2、劳动合同是入职内的一个月必须签订的;
3、工资走现金,无所谓呀。
只要你纳个税就行。
15、公司规定试用期的员工转正必须老板或者总经理签字才能生效,但是有时老板或者总经理总是推迟几
天,这样就导致员工的试用期延长,怎样能避免法律纠纷?
解答:
打电话和老板或总经理沟通汇报此员工试用期表现情况,再征得他同意授权由HR经理代签,等他
们回来后补签字不就完啦。
篇二: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呈现七大亮点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该法律实施后,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2合同期
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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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违法!
据介绍,目前北京地区合同短期化倾向比较严重,一些单位甚至连续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这样的情况将成为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第三次由职工决定是签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而且,为避免用人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终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签订合同也要由职工决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的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
而且用人单位需要对职工因此而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常宝处长提醒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
也就是说,在明年1月1日前,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明年还不能要求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需从明年1月1日起计算,1月1日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可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解读3违约金
两种情况辞职劳动者要交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解析:
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
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疑问,读者可拨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热线12333进行咨询,另外,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的临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利用自己的网站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准确理解并实施该法律。
典型问题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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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问:
我在公司工龄已经连续十几年了,现在合同仍然是一年一签,单位不给签长期合同,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李常宝解答:
这是两个问题,在工作单位10年以后,如果合同到期,比如明年1月1号《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合同到期了,职工要求续订合同企业必须续合同。
除非他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愿意签3年签5年,这由劳动者自己决定的。
但不能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固定工,就是终身合同,就是铁饭碗了。
这些年北京出现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其中有很重要的原因,对无固定合同理解上存在一些偏颇。
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在劳动合同中不规定合同终止时间,但是如果法定终止解除合同条件出现,照样可以终止解除合同。
作为职工来讲有权解除合同,作为企业来讲,只有这几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职工过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而因职工过失解除合同,企业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再比如非职工过失也可以解除合同,包括职工患病、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企业安排工作,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可以解除合同。
篇三: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