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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古代法律制度笔迹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概述

世界近代史始于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于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法学著作通常把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按照某种法律传统划分为两大法系:

英国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总括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主权在民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主自由原则、法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政教分离的原则等。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就其普遍性和倾向性而言,主要的表现:

1、在宪法上,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议会主权受到削弱,国家政治活动的重心由议会移向内阁,尤其是封建势力强大的德国和日本颁布了主权在君的钦定宪法后,更加强了这种发展趋势。

2、在社会立法上,继英国之后,这一时期许多国家也都颁布了有关劳动、保险的法令。

社会立法是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转而产生的一种立法,是与公法、私法并列作为中间领域的法。

法律“社会化”的实质就是统治阶级试图通过国家干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利益,以稳定社会和经济秩序,缓和阶级矛盾。

3、在民法上,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国家干预的加强,法律社会化思潮的兴起,男女平等运动的高涨,国内外矛盾的加剧,民法也开始发展。

4、在刑法上,由于受新派刑法理论的影响,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刑法制度。

5、在司法制度上,检察制度、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资产阶级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对封建法律的继承;

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一些古老原则,使其适合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于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

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这一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

1、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

2、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

3、在宪法、刑法和私法方面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旧的封建法德某些残余,修改了前一时期的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原则,创立了一些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

一、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英国法院的判决有两种作用:

一是对当事人具体争议的裁决,它发生既判的效力,这在大陆法和英国法之间并无差别;另一种作用则是宣示法律原则和解释制定法,即通过判决建立了一个“范例”,或叫“法律原则”,将来出现类似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处理。

(二)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

(三)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英国从12世纪到17世纪产生过五大法学家:

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利特尔顿、科克和布拉克斯顿。

(四)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与大陆各国不同,才形成了与罗马日耳曼法不同的独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

罗马日耳曼法接受罗马法的方式是从罗马法的体系、原则到概念、术语全盘接收,而英国法则只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而没有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和概念等。

二、英国法系的形成

从17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

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

一些殖民地独立后,仍然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

因此,在西方法学著作中,通常就把英国法和保持英国法传统的这些前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法律统称为英国法系。

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英国式近代宪法的策源地,被人们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

2、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

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英王、贵族院和平民院组成,但起主要作用的是平民院;法律上英国议会的权力是非常大的,它有权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没有其他权力或机关可以超过它的权利);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政府是全体大臣、副大臣、各部政务次官、执政党的督导员和王室官员的总称,而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它主要由首相、枢密院大臣和某些主要的大臣组成,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组成,国王任命平民院多数党领袖为内阁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由国王批准);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贵族院形式最高法院的职权,贵族院的议长既是大法官也是内阁的阁员,一身兼具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

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法

(一)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

国会先后没收国王、主教、牧师和支持国王的封建贵族皇党的土地,又废除了“骑士土地领有制”以及地主应向国王缴纳的一切贡献。

(二)革命后对旧的封建财产法内容的逐步改革和资产阶级土地无限私有制原则的确立

1、1677年的防止欺诈法废除了土地授受的封建仪式,代之土地转移契据。

2、重新解释旧的封建财产法的内容,并赋予以资产阶级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学家们不断论证法律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私有权。

3、财产信托制得到制定法的正式确认,并发展成为一项广泛的法律制度。

三、契约法

17—18世纪英国契约法的重要发展,一是确定了契约形式在契约法中的地位,二是明确了必须按契约履行义务。

产业革命的完成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巨大发展为契约法的完备发展创造了经济前提,加上18世纪后期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响彻整个欧洲的自然法理论,“天赋人权”、“个性自由等自由主义思想”,特别是以“契约自由”、“契约神圣”为基础的罗马日耳曼契约法的影响,为英国契约法的完善、发展和最后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这样契约法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侵权行为

英国法中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为:

1、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2、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3、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

五、家庭法和继承法

(一)家庭法

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婚姻和通过教会仪式的婚姻两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婚姻。

结婚年龄一直保持男14岁女12岁,但未满21岁者,须经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二)继承法

自由遗嘱制度成为英国的主要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只在死者未留遗嘱使适用,故称为无遗嘱继承。

不动产的继承原则是长子优于次子,男性优于女性。

继承人仅以父系为限,不及于旁系亲属。

六、刑法

(一)犯罪

首先,肯定了犯罪主体只能是人,只有人才能作为惩罚的对象。

其次,犯罪者须有犯意(故意或过失),没有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第三,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行为,不能惩罚犯罪思想。

(二)刑罚

到19世纪中叶以前,刑罚依然保留着中世纪刑罚的野蛮性、残酷性的特点。

到近代时期末期,最终确立下来的刑罚种类有:

死刑、自由刑(监禁)、缓刑、笞刑、苦役和罚金6种。

1879年制定的《预防犯罪法》正式确认了缓刑制度,英国成了世界上最早适用缓刑的国家。

七、诉讼法

到19世纪中叶英国经过了司法改革,精简和整顿了法院组织,初步建立起统一的法院体系。

1、确立了辩论式诉讼。

辩论式诉讼的特点是控诉人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

有陪审团参加,由陪审团就事实问题做出裁决,而由法官做出法律裁决。

2、继续实行陪审制。

3、实行辩护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英国律师制度的特点是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也成为辩护律师和诉状律师。

第十二章美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其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一、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法律

殖民地当时所适用的法律很乱,主要是各殖民地自己编制的带有临时宪章性质的“基本法规”以及各殖民地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简单立法。

到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各殖民地才真正开始接受英国的法律。

(二)独立战争以后美国法律的发展

独立战争胜利初期,由于美国普遍存在着对英国的敌视,英国法律也遭到强烈反对。

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独立后急需有一种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当时美国已经实现了独立,对英国的民族矛盾已经解决,敌视情绪已逐步缓和,加上美国与英国之间存在着血统上的联系,所以美国仍然以英国法为基础来创造新的美国的法律制度。

(三)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法律的独立发展

1861年至1865年爆发的南北战争最后以代表工业资本主义的北方胜利而告终。

战争结束后,美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

美国法律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使对殖民地时期所接受的的英国普通法进行彻底地改革,剔除其带有封建性的、繁琐的、不适合美国国情和社会生活需要的部分,着力创建美国自己的普通法;另一方面是加强立法活动,并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加快了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步伐。

二、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

1、美国法采用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还继承了英国法的概念和许多法律原则,如推理方法,法源理论及对抗式诉讼和陪审团制度等。

2、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

英国法是美国法的历史渊源,美国国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来源于英国法。

第二节美国宪法

一、1787年宪法以前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一)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是1776年7月4日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的。

主要内容有:

1、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

2、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

3、《宣言》最后列举了英国在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贸易等方面28条罪状之后,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为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奴隶关系和政治联系。

(二)邦联条例

1777年11月制定了一个宪法性文件《邦联条例》,为的是使各州进一步联合起来,正式结成同盟,最后战胜英国,保卫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美国当时只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13个州所责成的带有协商性质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二、1787年美国宪法

1787年5月25日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新的制宪会议,为的是把邦联改为联邦,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以巩固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和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这是世界上最早一部成文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

总统在国家机构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这是美国宪法的主要特点之一。

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

宪法把行政权授予总统,他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宪法又规定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的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推翻总统的否决,当然生效;总统如有违法失职行为,国会则可进行弹劾;宪法规定联邦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则享有批准权和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亦可利用司法审查权宣布其违宪而使之失效。

(三)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力是以后追加的。

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其中例举了各种权利和自由。

《权利法案》的通过是人民斗争取得的成果和民主势力的重大胜利,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四)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对宪法的增补和修改,不是修改宪法文本,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之后与宪法形成一体。

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其表明了阶级本质和局限性。

第三节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一、美国具有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套法律体系。

二、美国的成文法比较发达。

三、美国司法权处于优越地位,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

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

四、“遵循先例”原则在名美国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五、美国法律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第十三章法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产生和发展的道路

18世纪法国革命史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三等级结成广泛的革命联盟,资产阶级高举“平等”、“自由”和“财产”的旗帜,革命进展迅猛异常,沿着上升路线前进,并且达到了彻底的结局。

近代法国法德产生与革命齐驱。

近代法国法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

1789年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是法国近代法律的开创和形成阶段,法律的反封建和自由主义性质显著,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和体系。

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法国近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阶段。

法律的许多原则、制度发生重大变迁,产生新的时代特征。

二、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和特征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也正也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

特点:

1、罗马日耳曼法系统的、直接的接受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着主导作用。

第二节宪法和行政法

一、宪法

(一)宪法的发展和《人权宣言》

近代法国产生了12部宪法,从1789年到1875年的近90年内,法国平均约7年更换一次宪法。

虽然宪法更换频繁、形式多样,但是他们大都受革命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反映和巩固了革命的光辉成果,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集中反映了革命的成果和一系列资产阶级统治原则。

《人权宣言》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的国际影响。

《人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

文字简洁,内容丰富。

它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的思想;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既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宣布了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二)革命时期的法国宪法

1、1791年宪法

特点:

(1)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

国王是行政元首,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但要服从国民议会、服从宪法、服从法律;国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司法权由按时选举的法官独立行使,任何时候,国会、国王都不得行使司法权。

(2)规定一院制的国会,由多级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主要以财产有无和多少为标准将公民分为三个等级:

消极公民,积极公民和选举人。

(3)宣布废除各种封建制度,宣布公民享有《人权宣言》中规定的自由权利,还增加了迁徙、集会、请愿等自由权利。

(4)继续确认殖民地的奴役制度。

2、1793年宪法

(三)1795年—1870年时期的法国宪法

1848年宪法(第二共和国宪法)

1848年爆发的二月革命,工人阶级推翻了七月王朝,建立了共和国,史称第二共和国。

同年11月4日颁布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宪法。

这部宪法和以前的宪法反映的阶级关系不同。

特点:

1、规定较多的民主权利,宣布自由、平等、博爱是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以财产、家庭、社会秩序、劳动作为社会基础;确认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请愿、教育和宗教等自由;还确认住宅不可侵犯、禁止蓄奴、禁止对政治犯采用死刑等等。

2、规定了两个来自人民的权力机构:

国民议会和总统,两者都由普选产生,议会行使立法大权,总统是一个绝对的行政权力机构。

3、这部宪法第一次宣布了男性公民的普选制度,规定“选举是普遍的、直接的、以秘密方式进行”。

(四)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

这部宪法具有特殊的形式,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和7月16日的《政权关系法》。

没有规定一般原则,没有规定人民权利,也没有单独规定司法权。

议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

参议院议员由选举人选举产生,任期9年,每3年更换1/3。

众议院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两院共同享有立法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送达众议院并经其表决,内阁要得到众议院的信任才能执政,否则必须辞职。

内阁是行政机关,权力很大,除了立法提案权外,并有独立颁发命令的权利。

议会对这类命令不能撤销或变革。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1875年的宪法是法国宪法中寿命最长的一部。

二、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的行政法最为发达,有“行政法母国”之称。

1799年执政府创建了行政法院。

由于初步建立了行政法院系统,在法国开始产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双轨制。

(二)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诉讼不由普通法院审判,而由行政法院审判。

法国有独立的行者法院体系,这是法国法的重要特征。

其次,法国行政法德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

最后,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

(一)制定

1800年,拿破仑统治稳定后,法国出现了大革命以来空前安定的政治局面,他就着手制定民法典。

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下令统一所有通过的36章为《法兰西民法典》。

(二)渊源

1、罗马法,特别是《法学阶梯》。

2、敕令。

3、习惯法。

4、革命时期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

5、法典的编纂深受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自然权利”和个人自由等是法典的指导思想。

二、法典的特点和意义

(一)特点

1、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原则

贯彻私人财产所有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法原则,是这部法典的基本特点。

2、注意维护小私有者的利益。

3、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

4、保留了亲权和夫权。

5、结构严谨,语言明确流畅。

(二)意义

《法兰西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步法典。

它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第四节1819年法国刑法典

一、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

法国革命前的刑法制度纷繁杂乱,公开的等级和特权、专横、残酷是它的基本特点。

《人权宣言》、革命时期刑事立法和1791年刑法典草案都是新刑法典的渊源,但新刑法比起1791年的刑法典草案要保守,有很多倒退现象。

二、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1、贯彻了《人权宣言》中宣布的“法无明文规定为罪”、“罪刑法定”和“法不溯既往”等刑法原则。

2、中心任务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

3、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

4、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

5、刑罚残酷。

总之,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它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有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经过多次修改后,仍然是法国现行的刑法典。

第五节诉讼法典

一、1807年民事诉讼法典

在1806年2月24日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

法典规定民事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提起诉讼。

法典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

这部法典为维护资产阶级及其国家的利益,体现了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自主等原则,但也残存若干旧制度。

二、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808年11月17日国民议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典草案,同月27日公布实施。

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预审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请求,对重罪规定了特别程序。

第十四章德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德国统一法律的发展

一、德国统一前的法律概况

分裂和割据是整个封建德国的突出特点。

14、15世纪后,德国的工商业有所发展,但是在分割的领地内部进行,这不仅巩固了并且发展了诸侯的各自为政,与德国许多诸侯国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相适应,产生了各诸侯国的发电。

其中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又称《普鲁士邦法》和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二、德国的统一和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19世纪初,由于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德国走向统一的步伐加快了。

1815年拿破仑失败后,建立了德意志联盟。

德国的资产阶级很软弱,极富妥协性。

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

决定了德国1871年后的法律制度具有封建的和军国主义的背景。

统一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德国成为新兴的帝国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帝国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的时代的要求,德国的法律制度又具有新的时代特征,这些新特征在那些直接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经济、社会立法方面尤为突出。

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

一、宪法的制定和意义

这部宪法是德国特定的发展道路和方式的产物。

它巩固了德国的统一,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但也因此巩固发展了德国军国主义势力和专制主义传统。

这部宪法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的影响。

二、宪法的特点

1、宪法规定的帝国的结构形式虽是联邦,但中央权力极大,各邦地位很不平等,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这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宪法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异。

宪法规定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大权。

下发规定皇帝任命首相,首相仅对皇帝负责,不对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负责,首相兼任联邦会议主席。

宪法规定帝国皇帝由普鲁士王充任。

3、议会是粉饰门面的机构。

宪法规定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联邦回忆的议员由各邦从其高级官吏中任命。

它作为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解决各邦邦际的纠纷。

4、宪法建立均是警察制度。

宪法的实施推进了德国的军国主义进程。

第三节1900年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渊源

1871年统一后,宪法规定民事立法权属于帝国立法权的范围,统一的德国民法典才有制定的可能。

法学家意见分歧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最初提出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是自然法学派法学教授蒂博特。

1874年联邦议会设立了11人组成的编纂委员会,经过13年完成民法典的第一个草案。

日耳曼法学派和罗马法学派又围绕民法典草案开展批评。

于是联邦议会于1890年又选22名成员组成委员会,编纂第二个德国民法典草案,又经历了5年。

这个草案经过修改,1986年作为第三个民法典草案提交帝国国会和联邦议会,于7月1日和7月4日正式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定于1900年1月1日施行。

法制史学者称誉这部法典是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二、法典的基本特点和意义

特点:

1、在贯彻资本主义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若干变化。

(1)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

(2)契约自由;

(3)过失责任。

2、规定了法人制度,关于人身雇佣的条文在法典中具有一定地位。

3、规定较多的“共同条款”(一般条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4、保留了较多的封建残余。

5、法典以讲求精密、科学、严谨著称,但失之于艰深难懂。

意义:

德国民法典对统一德国法律、建立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对德国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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