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012T12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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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DB012T1234

××××(地方标准发布部门名称)发布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

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

目次

1前言

由于卤代烷灭火剂对臭氧层的破坏,它将于2012年在全球范围内被全面禁用,因而寻找卤代烷灭火剂理想替代物的工作已是刻不容缓。

人们对于新一代灭火剂的要求是:

清洁、高效、安全、稳定。

而细水雾灭火技术以其节水、高效、对保护区域损害小的特点,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它主要用于抑制和熄灭A类火灾、B类火灾、C类火灾及带电电气设备火灾。

广泛适用于计算机房、通讯机房、控制室、贵重设备室、图书馆、档案库、配电房、发电机房、油浸变压器室、变电室、除尘设备、喷漆生产线等场所或设备的消防保护。

以及船舶机舱中柴油发动机、柴油发电机、燃油锅炉、燃油装置等设备的消防保护,应用前景广泛。

本规范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细水雾灭火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对于不同场所和被保护对象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应用性实体灭火实验的实验数据和结论,参考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制订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外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的技术文件及工程应用条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确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场所、系统类型,系统组成、安装要求、基本设计方法和系统施工验收要求。

本规范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方法、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施工和验收、附录等。

本规范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合肥中科华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廖光煊、刘江虹、宋直刚、笪远生、吴振坤、薛亚群

李玉臻、张俊、李德成、张玉德、徐波、李力、胡浩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

11 总则

1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1.0.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1.0.3 本规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产品,但应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批。

1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1.0.4.1 可燃液体火灾。

11.0.4.2 固体火灾。

11.0.4.3 油浸变压器火灾。

11.0.4.4 电气火灾。

11.0.4.5 厨房油脂火灾。

1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的火灾:

11.0.5.1 图书馆、档案馆、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

11.0.5.2 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气轮机房、直燃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11.0.5.3 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

11.0.5.4 地铁站厅层、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或其他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

11.0.6 细水雾系统不能应用于有遇水即发生爆炸性或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化学反应等材料的场合,如锂、钠、钾、镁、钛、锆、铀等金属或其化合物。

细水雾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如液化天然气)。

11.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2 术语和符号

术语

细水雾Water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且在喷头轴线向下1m的平面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粒径Dv0.99小于1000m,且Dv0.5小于300m的水喷雾。

雾滴体积直径Dvf

Dvf表示水雾的某一特定直径,雾滴直径由零到该直径的累计的体积,与总体积的比值为f。

细水雾灭火系统WaterMistSystems

与供水设备或雾化介质相连,配有一个或多个喷头,能够产生细水雾以用于控制、抑制及扑灭火灾,能满足本规范性能要求的灭火系统。

低压系统Low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中压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Mpa,小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高压系统HighPressureSystems

系统的管网工作压力大于3.45Mpa的系统。

单流系统Single-FluidSystems

将灭火介质通过单一管网系统输送到每个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双流体系统Twin-FluidSystems

将水和雾化介质通过不同的管路,分别输送到喷头,并在喷头内部混合而产生细水雾的灭火系统。

预制式系统Pre-engineeredSystems

按照保护空间尺寸预先确定了系统流量、喷头压力、最大最小管路长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全淹没系统TotalFloodingSystem

向整个保护区空间喷射细水雾用于保护整个防护空间的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

直接向被保护对象喷射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DistributionSystems

用一套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罐装式系统ContainerSupplyingSystem

采用储水容器、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泵组式系统PumpSupplyingSystem

由水泵对系统进行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喷头WaterMistNozzle

装有一个或多个喷嘴,能够将水以细水雾形式喷出的装置。

雾化介质AtomizingMedia

与水机械混合产生细水雾的压缩空气或其它惰性气体。

系统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发出灭火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

防护空间Enclosure

满足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条件,并被其保护的封闭空间。

符号

13 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

13.1.1 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可按以下原则进行:

对于户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优先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

对于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只会局限在设定的分区内的户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

对于户外或半户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火灾危险场所应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表2.2 符号

编号

符号

单位

涵义

2.2.1

β

————

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

2.2.2

q

L/min

单个喷头的流量

2.2.3

P

MPa

喷头的工作压力

2.2.4

K

————

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2.2.5

Qj

L/min

系统的计算流量

2.2.6

n

————

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2.2.7

qi

L/min

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

2.2.8

pi

MPa

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

2.2.9

W

L

系统用水量

2.2.10

t

min

细水雾喷射时间

2.2.11

Wc

L

系统储水量

2.2.12

N

————

水容器数量

2.2.13

di

mm

管道内径

2.2.14

Δpm

bar

管道阻力损失

2.2.15

L

m

管道长度

2.2.16

Q

L/min

流量

2.2.17

f

bar/m

管道摩擦系数

2.2.18

Re

————

雷诺数

2.2.19

ε

mm

管内壁粗糙度

2.2.20

ρ

kg/m3

水的密度

2.2.21

μ

cP

水的动力粘度

对于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户内危险场所,可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质宜采用不低于生活用水标准的水源。

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系统用于不能提供生活用水的工程项目,可选用生产用水,在消防水泵前和系统供水干管中宜适当增加过滤器数量。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工作泵的供水能力。

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各种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细水雾实施灭火前,必须切断防护区内的可燃、助燃气体气源。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系统动作试验装置应设置在区域控制阀与水雾喷头之间,并保证试验时安全泄水。

细水雾喷头的喷雾应均匀分布,对于存在障碍物的场所,系统应根据阻挡情况增量布置。

设计基本参数

13.2.2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特性、被保护对象、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3.2.3 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3.2.2的规定,且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3000m2,容积不宜大于24000m3。

当容积较大时,应专门认证。

13.2.4 细水雾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可按区域使用面积确定。

表3.2.2 设计基本参数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持续喷雾时间(min)

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1.0

15

电气

火灾

危险

场所

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

1.5

12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等含油设备

1.3

15

电缆

2.0

12

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

2.0

12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1.5

30

注:

具体应用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报告。

采用局部应用和分区保护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地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13.2.5 喷头

应根据防护区高度、面积、火灾类型、被保护物体外型及灭火系统类型合理选择喷头,同时必须按本规范附录A选取。

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正方形、矩形、菱形或线形。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5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8.0m;采用分区保护应用和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喷头距防护物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

当保护对象为户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

(2)细水雾喷头的布置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造成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形成密集的水雾;

(3)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

(4)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

当保护对象为大型电缆室或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两排电缆托架间距大于0.5m时,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两排电缆托架的中间且靠近建筑物顶部的位置,并使细水雾喷向电缆托架;否则,可按双排并列托架整体包容设计。

系统的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高压系统3.5MPa;2、中压1.2Mpa,3、低压系统0.5Mpa。

细水雾系统的所有管道、喷头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见附录C。

13.2.6 对于多容器系统,同一集流管下所有储瓶大小和充装压力必须一致。

13.2.7 水量计算

喷头设计流量

q=K

(3.2.6.1)

式中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压力(MPa)

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系统设计流量

Qj=

(3.2.6.2)

式中Qj—系统设计流量(L/Min)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MPa)计算。

系统用水量

W=tQj(3.2.6.3)

式中W-系统用水量(L)

Qj-系统设计流量(L/min)

t-细水雾累积喷射时间(min)

系统储水量

(1)用于扑救B、C类火灾的罐装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W(3.2.6.4.1)

(2)用于扑救A类火灾的罐装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1.5W(3.2.6.4.2)

(3)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WC=1.3~1.5W(3.2.6.4.3)

13.2.8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

13.2.9 管网计算

低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按下式计算——Hazen-Williams公式

(3.2.8.1)

式中ΔPm-摩擦损失(MPa/m)

Q-流量(L/min)

dj-管道实际内径(mm)

C-管道摩擦损失系数,不锈钢管或铜管为150

注:

本计算公式也可用在管道内水的流速小于20m/s的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中、高压系统的管道损失应该按下式计算——Darey-Weisbach公式

根据计算出的Re、ε/di值,查附录B可得到f值。

(3.2.8.2-1)

(3.2.8.2-2)

式中ΔPm-管道阻力损失(MPa)

L-管道长度(m)

Q-流量(L/min)

f-管道摩擦系数(MPa/m)

di-管道内径(mm)

Re-雷诺数

ε-管内壁粗糙度(mm)。

对于不锈钢管道ε=0.045mm,对于铜、铜镍合金ε=0.0015mm。

ρ-水的密度(kg/m3),见表3.2.8.2

,见表3.2.8.2

表3.2.8.2 不同温度下水的密度及动力粘度

温度(℃)

密度ρ(kg/m3)

动力粘度μ(厘泊cP)

4.4

999.9

1.5

10.0

999.7

1.3

15.6

998.8

1.1

20.0

998.2

1.0

26.7

996.6

0.85

30.0

995.7

0.80

32.2

995.4

0.74

37.8

993.6

0.66

40.0

992.2

0.65

50.0

988.1

0.55

14 系统组件

一般规定

细水雾灭火系统主要由水源、供水设备(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或高压水、气瓶)、系统管网、过滤装置、启动控制阀、细水雾喷头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组成。

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必须采用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及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储气容器和储水容器应设有永久性的铭牌,标明气体的类型、重量、瓶重、储瓶的容积以及储瓶的压力等级。

细水雾灭火系统成套产品各组件应有清晰的铭牌或印字、刻字,其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主要参数、出厂日期等。

组件要求

14.2.1 过滤器

过滤器的尺寸应能满足在规范所规定的最低灭火时间内,在最低压力和流量下系统正常工作。

过滤器滤网的最大网孔不应超过喷头流水通径的80%。

喷头

喷头应该单独或作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一个部件必须取得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型式检测报告。

控制阀

控制阀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通或关断细水雾系统的供水。

(2)接收控制器的信号启/停控制阀。

(3)具有机械、电动和手动应急操作方式。

对于组合分配系统,每个防护区应设一个选择阀。

每个选择阀上应设有对应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

容器和泵组

细水雾灭火系统容器、泵组、储水箱及控制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为4~50°的专用设备间内,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对于储罐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如果设置在防护区外有困难时,可以设置在防护区内,但应用钢制容器柜加以保护,并在防护区外设置手动紧急启停装置。

专用设备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泵组式系统的储水箱应采取防尘措施。

储水箱应自动补水,并应在补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储水箱还应该具有液位指示装置。

管道、连接件及支架

对于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系统管网控制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用热镀锌无缝钢管,其他类型的系统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或铜管,管道规格及壁厚应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铜管管材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527-1997,管材壁厚铜管管接头应采用扩口式接头,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5625.1-1985。

15 操作与控制

15.0.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

15.0.2 细水雾灭火系统控制方式

15.0.3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种控制方式。

15.0.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启动要求

15.0.5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启动要求在自动控制下,应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细水雾灭火系统。

15.0.6 手动操作装置设置位置

15.0.7 全淹没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

局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附近。

15.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供电和联动控制

15.0.9 细水雾灭火系统供电和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6 安全要求

16.0.1 防护区内应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应设光警报器。

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16.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

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6.0.3 防护区入口应设喷雾指示灯。

16.0.4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粉尘、可燃气体、蒸汽、强电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

16.0.5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

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16.0.6 喷头距高压无绝缘电器设备或部件的安全距离应由实验数据或参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 施工与验收

基本规定

质量管理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现场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细水雾灭火系统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修改设计应报原公安消防审核机关审核通过。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防护区、设备间设置条件及防护区内可燃物的摆放形式与设计相符。

(2)系统组件及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4)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力计算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材料设备管理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配套报警控制产品应选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其它使用的管材配件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和其它机械性损伤。

(2)组件外露非机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密封良好,接口螺纹无损伤。

(4)铭牌清晰、内容完整并符合4.1.3的规定。

(5)喷头出口宜设有防尘罩、盖、涂胶等,并应保证不妨碍喷雾。

在系统组件技术资料中应提供控制阀、储水容器、储气容器、集流管的合格的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报告。

如不能出具有效的试验报告,则应在安装前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该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不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目测无变形(加入压降)。

(2)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该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的1倍。

加压介质为氮气。

稳压时间不少于5min,在稳压期间该组件浸于水中应无气泡逸出。

细水雾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控制阀、选择阀、容器启动阀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阀、容器启动阀上电磁铁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单独给电磁铁通电应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

(2)加压装置内氮气(或压缩空气)压力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腐蚀。

施工安装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安装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正面应标有与设计相符的编号。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及辅件应安装在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罐装和维护维修的位置。

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应设置在尽可能靠近防护对象的位置,但应避免暴露于火灾或影响效能的其他损伤。

泵组的安装

细水雾泵组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泵组的安装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1996第4条的规定进行。

功率为17KW以上的泵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应设减振装置。

水泵吸水管及附件的安装

(1)水泵吸水管上按水流方向应顺序安装球阀、大面积过滤器、过滤器。

(2)水泵吸水管与储水箱和泵组吸水口之间均应安装柔性连接管。

(3)水泵吸水管水平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储水箱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储水箱应设置进水阀、进水过滤器、泄水阀、液位报警器。

(2)储水箱的有效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控制阀安装

控制阀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控制阀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2m,两侧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

控制阀控制装置的安装应安全可靠。

管道安装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的规定,且应满足管道工作压力的要求。

系统管道采用独立稳定的支吊架。

管道施工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

管道内部不得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机械杂质或其他异物。

管道试验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加0.4MPa,保压时间应为5min,检查管道各连接处应无滴漏,管道应无变形。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为2.5MPa。

试验时应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应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且用涂刷肥皂水方法检查防护区外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完成后,应进行吹扫。

吹扫管道可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

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灰尘、水渍及其它赃物出现。

喷头的安装

喷头安装高度、间距、距墙的距离、喷头与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喷头距屋顶的距离应符合施工图和制造商技术资料的要求。

喷头必须在管网试压、冲洗和空气吹扫完毕后才能安装。

系统调试

一般规定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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