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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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前言IV
引言V
1围1
2规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查基本规定1
4.1检查类别1
4.2检查条件1
4.3样品的抽取和确认2
4.4检査记录2
4.5检查判定报告2
5市场准入检查2
6产品一致性检查3
7现场产品性能检测3
7.1一般规定3
7.2火灾抿警设备3
7.2.1点型感烟火灾採測器3
7.2.2点型感温火灾採测器4
7.2.3点型红外火焰採测器4
7.2.4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5
7.2.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測器5
7.2.6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6
7.2.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6
7.2.8可燃气体採测器6
7.2.9火灾报警揑制器6
7.2.10火灾显示盘7
7.2.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8
7.2.12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9
7.2.1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9
7.2.14防火卷帘控制器9
7.2.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1
7.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1
7.3.1洒水喷头11
7.3.2湿式很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12
7.3.3千式报警阀13
7.3.4雨淋报警阀14
7.3.5水流指示器15
7.3.6消防压力开关16
7.4气体灭火系统16
7.4.1卤代炷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16
7.4.2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18
7.4.3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19
7.4.4热气溶胶灭火装置20
7.5给水设备及配件21
7.5.1消防泵及泵俎21
7.5.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21
7.5.3消防恒压给水设备22
7.6灭火器23
7.6.1手提式灭火器23
7.6.2推车式灭火器24
7.6.3简易式灭火器26
7.7消火栓26
7.7.1室消火栓26
7.7.2室外消火栓27
7.7.3消防水泵接合器28
7.7.4消火栓箱28
7.7.5消防软管卷盘29
7.8消防接口30
7.9消防水带30
7.10消防枪炮31
7.10.1消防水枪31
7.10.2消防炮32
7.11防火门33
7.11.1木质防火门33
7.11.2钢质防火门34
7.11.3闭门器35
7.12抢险救援器材36
7.12.1消防梯36
7.12.2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36
7.13建筑防火构配件37
7.13.1防火阀37
7.13.2排烟防火阀38
7.13.3排烟阀38
7.13.4消防应急灯具39
7.13.5消防安全标志40
7.14防火阻燃材料41
7.14.1饰面型防火涂料41
7.14.2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预应力混凝土楼板防火涂料42
7.14.3薄型(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43
7.14.4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44
7.14.5电缆防火涂料45
7.14.6无机防火堵料46
7.14.7有机防火堵料47
7.14.8阻火包47
7.14.9阻火圈47
7.14.10水基型阻燃剂48
7.14.11防火玻璃48
7.14.12电缆用阻燃包带49
8判定规则49
8.1市场准入检查判定规则49
8.2产品一致性检查判定规则49
8.3现场产品性能检測判定规则4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格式50
附录B(逬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记录格式51
附录C(逬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格式53
附录D(逬料性附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測器具潘单56
本标准的第4卓、第5卓、第6卓、第7卓、第8車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屈励■德成、啜凤英、毛毅平、卢国建、华利・王购翔、程道彬・王学来。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而俎织制定的。
本标准对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消防产品,明确了检查的定义和检查要求,规定了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測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判定规则等容,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提供技术依据。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冒伪劣产品,逮立良好的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将发挥盖要作用。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利定规则
1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定义、检查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測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情况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贮运・安装■维修和在用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检查)。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總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牯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4561消火栓箱
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GA137消防梯通用技术条件
GA400-2002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1
市场准入检查marketadmittancecheck
针对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或者产业政策所进行的检查。
3.2
产品一致性检查inspectionforconsistencyofproducts
针对消防产品的外观标识、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等与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或者强制检脸结果的符合性、一致性所进行的检查•
3.3
现场产品性能检测sitetestofproductperformance
针对消防产品的一些关犍性能,在检查现场釆用相应检測方法进行的产品检测。
4检玄基本规定
4.1检査类别
4.1.1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类检查。
4.1.2当市场准入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測。
4.2检查条件
4.2.1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熟悉监督检查规定-产品标准和本标准的要求,能够独立做出现场检查判定。
检查时,检直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2.2检查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測量围和精度要求,并在校准或计量有效期之。
4.2.3现场检査中产品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便用环境的要求。
4.3样品的抽取和确认
4.3.1检查抽取的样品数量应根据被检查产品的批量大小合理确定,一般为1〜3件。
4.3.2抽样方式、样品数量及样品信息应当加以记录,并得利被检查方代表的确认。
4.3.3某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4.4检直记录
4.4.1检查的所有项目应当逐条记录,不合格情况的描述应潘晰明了,语言简沽、规,数据准确,具有可迫溯性。
4.4.2现场检査记录应当由被检査方代表签字确认。
被检查方代表拒绝签字时,应予注明。
4.5检査判定报告
4.5.1每类检査最终利定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时,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仅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4.5.2检查利定报告由检査人员出具,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检查部门印車方可正式生效。
4.5.3检查判定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检査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
被检查单位以及产品的生产单位接到报告15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接受检查判定结论。
5市场准入检查
5.1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5.2市场准入检査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1的规定。
表1
检査顶目
驳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强制性产品认证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未茯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书到期撞自生产・销售的。
型式认可
纳入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目录的产品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未茯得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或证书到期迪自生产、销售的。
强制检验
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产品应经国家认可、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国家认可、指定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或检脸报告到期擅自生产、销售的•
机动车公告
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O
未列入公告迪自生产、销售的。
标志使用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应当便用3C认证标志或型式认可标志。
未按规定使用3C认证标志或型式认可标志的。
表1(续)
检查项目
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假冒伪劣甄别
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典,以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莫,以次充好
次充好•
的。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不合梅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淘汰产品
不得生产、销售和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销俸和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过期失效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
生产、销售和使用过期、失效的产品的。
6产品一致性检查
6.1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必须与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的产品相一致。
6.2产品一致性检查项目.要求及不合格情况按表2的规定。
表2
检査项目
娈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外观
符合认证、认可规定和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认证检验、认可检验、後制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证书或认证检验、认可检验、强制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的。
产品标识
结构部件
材料
性能泰数
7现场产品性能检测
7.1一般规定
7.1.1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时,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应当在场见证。
7.1.2现场检测时被检查产品应处于正常状态,并应釆取措施防止误动作或造成意外损害。
7.2火灾报晉i殳备
7.2.1点翌感烟火灾探測器
7.2.1.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3的规定。
表3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烟套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翌感烟火灾探測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耒点亮。
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7.2.1.2检查方法
7.2.1.2.1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測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測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1.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1.3检验器具
加烟器:
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測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
注:
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7.2.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7.2.2.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4的规定。
表4
检査顼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査
当被监视区域沮度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耒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7.2・2・2检查方法
7.2.2.2.1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晉控制器的辰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2・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寮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2.S检验器具
热风机:
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抿警的热气流。
注: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温度一般在54乜〜78€围,进行试验时,气流温度应大于80^0
7.2.3点型红外火焰探測器
7.2.3.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5的规定。
表5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在30S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响应时问超过30s。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7・2.3・2检查方法
7.2.3.2.1确认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将火焰光源
(如打火机、蜡烛,火焰高度4cm左右)置于距离探测器正前方lm处,静止或抖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測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也可利用生产厂商提供的现场測试光源按其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7.2.S.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3.S检验器具
一一打火机或蜡烛;
秒表:
测量围为0s~60s。
7.2.4点型紫外火焰採测器
7.2.4.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6的规定。
表6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并产生火焰,达到报警条件时,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7・2.4・2检查方法
7.2.4.2.1确认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将火焰光源(如打火机、蜡烛)置于距离探測器正前方lm处,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4・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測器
7.2.5.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7的规定。
表7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件时,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測器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採測器的响应阈值应不小于l.OdB,不大于1OdBo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响应阈值小于l.OdB或大于lOdBo
7.2.5.2检查方法
7.2.5.2.1确认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将减光(I为0.9dB的濾光片旻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採测器的光胳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東感烟火灾探測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如果30s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闽值小于l.OdB,结束试验。
7・2.5・2・2将减光值为lO.OdB的滤光片置于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測器的光路中并尽可能靠近接收器,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測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如果30s未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记录其响应阈值大于lO.OdB^
7.2.5.S检验器具
一一滤光片:
减光值分别为0・9dB和lO.OdB;
秒表:
测量围为0s~60s。
7.2.6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测器
点型复合式火灾探測器现场检查应根据其探测火灾参数分别参照相应的火灾探測器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检直方法进行。
7.2.7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7.2.7.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8的规定。
表8
检査顶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賀的启动零件,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7.2・7・2检查方法
7.2.7.2.1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手动火灾很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7.2・2更换或复位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启动零件,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7.2.8可燃气体採测器
7.2.8.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9的规定。
表9
检査顶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可燃气体採測器在被监视区域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i殳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耒发出报警信号・
7.2・8・2检查方法
7.2.8.2.1确认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施加与其探測气体种类一致的可燃气体,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
7・2.8・2・2确认独立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測器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方式供电,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向可燃气体探測器施加与其探测气体种类一致的可燃气体,观察探测器的声、光报警状态。
7.2.8.S检验器具
针对产品不同,配备符合下述浓度的・吃存在便于携带的吃气瓶中的试验气体:
——甲烷的浓度为50%LEL;
——丙烷的浓度为50%LEL;
——氢气的浓度为50%LEL;
氧化碳的浓度为500X10"(体积分数)。
7.2.9火灾报警控制器
7.2.9.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0的规定。
7・2・9・2检查方法
7.2.9.2.1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便火灾探測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拈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採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7・2・9・2・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拆下一只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寮并记录控制器故障声、光信号・故陋总指示灯(器)、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7.2.9.2.3手动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7・2.9・2・4切斷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言并记录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7.2.9.S检验器具
秒表:
测量围为0s~100s。
表10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篡本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问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測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根警信号,10s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根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10s未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
不能记录火灾抿警时问。
火灾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当火灾报警控制器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100s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辰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100s未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故障声信号不能手动消除。
故障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不能再启动。
故障光信号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火灾根警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辰示器及音响器件的功能。
不能手动检直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S示器及音响器件的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无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钱换装旻。
主电源断电时,不能自动转换封备用电源。
主电源恢复时,不能自动轶换到主电源・
无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7.2.10火灾显.示盘
7.2.10.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1的规定。
7.2.10.2检查方法
确认火灾显示盘与连接了火灾报晉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通过火灾报警触发器件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火灾昼示盘声、光报警信号及部位指示情况。
表11
检査顶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基本功能
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根警控制器的火灾抿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于以保持.
不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
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不能指示火灾发生部位。
声、光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7.2.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7.2.11.1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2的规定。
表]2
检査顶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基本功能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測器的报警信号,发出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晉部位,记录报警时问,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耒发出报警声、光信号・
不能指示报警部位。
不能记录报警时间。
报警信号不能保持至复位・
当与其连接的部件间、主/备电源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100s未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
故障声信号不能手动消除。
故障声信号手动消除后,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不能再启动。
故障光信号不能保持至故障排除•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不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B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可燃代体报警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钱换装旻。
当主电源斷电时,能自动转换利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无主电源和备用电源钱换装置。
主电源断电时,不能自动鞍换到备用电源。
主电源恢复时,不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无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
7.2.11.2检查方法
7.2.11.2.1确认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包牯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7.2.11.2.2复位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拆下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