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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防治水措施

复产开工验收申请报告

兴山区煤监局:

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复产开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提报复产开工方案。

一、建立复产开工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

王修亮矿长、法人

副组长:

张立臣矿长

燕国臣工程师

成员:

李建立生产矿长

王俊清机电矿长

藏延太通风矿长

刘忠库安全矿长

二、瓦斯排放措施:

1、瓦斯排放必须在通风矿长现场指挥,安全矿长现场检查的情况下,进行排放。

先排22号闭。

2、排放瓦斯进入作业地点前,由电钳工检查局扇自动转换装置是否灵活可靠,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地点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前,由瓦检员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情况,不超《规程》规定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地点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电钳工将回风道中的电源切断,关闭路灯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5、瓦斯地点:

恒达煤矿现15号层-40米标高22号闭2。

6、瓦斯排放路线:

-40米标高回风道→-400运输巷→主井→地面。

7、排放瓦斯时,由瓦检员在回风道负责随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时,立即通知瓦斯排放人员,停止瓦斯排放工作。

8、排瓦斯前,先将闭前风筒断开,并对前方风筒逐步加大风量,不得急速加大风量,并随时检测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9、瓦斯排放由通风矿长、队长、瓦检员、电钳工组成瓦斯排放小组。

并检查矿灯,确保防爆。

瓦斯未排放完毕不得离开现场。

10、根据瓦斯量,确定瓦斯排放等级,并制定具体措施,严格执行。

三、恢复措施

1、恢复煤矿原上山风道,下山回风道抓底板,恢复原巷道。

恢复前设两台风机,直接供恢复工作面,并且风机确保能够自动转换。

2、工作面风量不低于80立方米/分钟,风筒末端距工作面场子头不得大于7米。

3、施工前瓦检员先检查场子头有害气体是否超限,如超限停止作。

4、巷道恢复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工作面的有害气体,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超过规程规定停止作业。

5、巷道恢复时,必须有一名矿长现场指挥。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并且会使用。

7、严禁微风作业,如果停电,停风时,必须组织人员撤出作业地点,待来电正常供风经瓦检员检查无有害气体方可复工。

8、按原巷道断面恢复,发现巷道片帮抽顶,一定刹严刹实,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9、施工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施工,严禁多组作业,找掉帮顶浮煤,严禁进入空顶区作业。

10、施工时必须使用前探刹杆,上好铁刹杆护顶板。

11、防止片帮、抽顶必须刹实帮、顶,严禁搭梁棚。

12、给棚时必须找好柱窝,柱窝深度不小于0.1米。

13、风筒末端距场子头不低于3.0米,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4、机电设备防爆率达到100%,设专职人员每天对电器设备维修检查。

15、非机电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电器设备。

16、低压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好使,严禁不用。

17、供电线路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一坚持”。

18、风机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9、开溜子前,必须将溜子头、尾压顶子打牢,用溜子出货前必须空载试车一周,检查溜子运转情况,对顶底链出槽、刮板、扭斜弯板不齐全,立即进行处理。

20、开车前要精神集中,看、听清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车进行处理。

21、司机不准正对溜子头开车,必须斜对溜子头、并能看清溜子运转下货的地点。

22、开车时,手持开关按钮,不开时将按钮挂起,以不阻碍人员行走为宜。

23、禁止用溜子拉木料、工字钢、机电设备等。

24、溜子司机开车时,严禁睡觉。

四、安全监控系统五大系统保障措施

(一)、压风自救与供水施救系统

风源来自地面压风机房,压风机房内有SAH110—8型螺杆压风机2台,1台工作,1台备用,排气量20m3/min。

1、井下压风自救系统

(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2)在距掘进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3)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可供5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为0.3m3/min.

(4)在长距离掘进煤巷中,每隔50米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装置通过支管、四通、球阀与压风管路相近。

(二)井下供水施救系统

1、地面有静压水池一个,容积300立方米。

主干管路800m,分支管路400m,分别用2寸铁管,1寸胶管接至场子头。

每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

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对井下输送水源。

2、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掘进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

3、供水管路采用钢管材料,加强维护,保持正常供水。

4、井下消防洒水管道采用消防与洒水合一的枝状管网,使管道中的水流向与巷道中风的流向相一致。

5、一旦发生火灾,专用井下供水施救储水池的水管能够自动地由平时出水状态切换成消防时的出水状态。

6、应保证最边远的不利点的用水量要求与相应的水压,并适当留有余量。

7、对局部压力过高的管段,采用降压水箱、减压阀等方式进行减压。

8、管道接口应采用牢固耐用,便于拆装的接口管件。

9、井下供水施救用水水质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安全监测系统

一、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

(四)通讯系统

本工作面安设的电话,能够直接和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矿调度室相互直接联系

(五)人员定位系统

1、地面调度室内放置终端计算机一台,监控主机两台,一台使用,一台备用,数据处理器一台,以及交换机一台。

2、井下井底车场、主要大巷的尽头及巷道分支处设置分站一台。

3、在掘进工作面后25米处设置分站一台。

五、领导带班入井制度

(一)、矿长入井带班制度

1、带班矿长必须熟炼掌握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2、带班矿长必须服从矿长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及时向煤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

4、带班矿长必须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不得晚入井早升井。

发现晚入井或早升井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施工的特别规定》每次罚带班矿长500元。

5、带班矿长升井后要认真填写带班情况日报表,不填写或填写内容不齐全的,每次处罚当班带班矿长200元。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带班矿长负直接责任。

7、发生事故或特别重大隐患时,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人员全部升井或躲避到安全地点。

8、煤矿领导带班下时时,该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布。

9、带班矿长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10、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带班矿长班中升井者,按擅离职守处理,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处罚。

造成事矿的,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矿长带班备案制度

1、矿在调度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写实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

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

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调度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

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由矿安全部每月汇总,井下考勤表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由矿调度室负责。

以上记录要装订成册,交矿档案室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调度员考勤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50元;下井人员填写下井记录弄虚作假的,每人次罚款50元;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罚相关责任。

(三)矿长井下交接班制度

1、职责,并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乱写乱画,随意涂改。

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检查重点及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安全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半小时之内到达,否则按迟到处理。

如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

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次。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驻矿安监人员负责发放和管理。

7、煤矿领导交接班必须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违反规定,罚款100元/次。

(四)矿长入井公示制度

1、煤矿每月前一周由矿领导制定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带班排班表);并在矿调度室和井口检身房张贴公示。

2、煤矿领导当班下井带班要在井口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当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在月初对上月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统计,并在矿办公楼明显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下月下井排班计划表(注明姓名和职务)和上月下井带班情况(本月计划下井次数、实际下井次数、查出隐患条数、整改隐患条数、隐患整改率)等内容。

4、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接受职工监督举报,矿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五)带班矿长责任制

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好本班的安全工作,认真执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2、带班矿长是矿井当班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对本班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

4、深入井下施工现场,每班必须与工人、干部同上同下,督促、检查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在本班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班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防护工作。

7、本班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隐患处理不完,不许生产。

当安全与生产发生予盾时,严格执行以安全为主,安全为先的原则,不安全不生产。

8、当发生事故时,带班矿长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9、必须加强对本班的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处理、解决安全隐患问题。

10、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1、在岗期间,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的产生。

12、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13、遇到险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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