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建设协议定稿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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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建设协议定稿811
玄武寺公园联合建设协议
甲方:
A市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A市御庭苑2号楼7层
邮编:
400020
乙方:
A市高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A市市北岸星座6—7楼
邮编:
400020
A市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A市市兴隆路26号
邮编:
400020
甲方系A市市海河区人民政府下属的负责实施玄武寺公园建设、规划片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其它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受A市市海河区人民政府委托(详见附件1),与乙方(A市高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A市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为乙方)就海河区玄武寺公园的联合建设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建设意义
(一)玄武寺公园项目现状用地涉及约1200户农民和2600多农村人口,是江北主城区范围内较落后的地区。
(二)玄武寺公园项目是A市市政府2008年创建山水园林城市的重要建设项目,而玄武寺公园项目现状用地长期处于久控不建的状况,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生活工作环境恶劣,垃圾遍地,污水横流,违章搭建严重,玄武寺公园的开发建设亟待启动。
(三)由于该地区涉及农村人口众多,私搭乱建房屋数量庞大,因此征地拆迁和公园建设工作需要有精心细致的准备工作和持续充裕的资金保证才能启动。
(四)甲乙双方愿意发挥各自优势,完成玄武寺公园项目联合建设工作,以求尽快改变该地区的落后面貌,为海河区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根据A市市政府及海河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就玄武寺公园建设工作所作出的决定,按照“以开发用地带公园建设”的原则,除全额返还玄武寺公园规划片区范围内配套开发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公园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外,市、区财政不再作任何投入,即建设范围内各项目(详见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费用、管理及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开发用地整治成本,作为土地整治成本资金的一部分。
(二)按照规划及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完成建设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市政雨污管网及其它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同时将玄武寺公园建设成一个“高起点、高标准”的公园献给市民,实现玄武寺地区城市形象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繁荣的目标,并确保玄武寺公园在2008年6月30日前建成。
甲乙双方暂以2004年8月由A市市规划信息中心编制完成并获得市规划局批准的《A市市海河区玄武寺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图(详见附件2)作为本建设协议的依据,并以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
(三)合作双方各尽其能、优势互补。
三、建设范围及项目
(一)公园及其入口建设范围
1、公园建设范围
根据2004年8月由A市市规划信息中心编制完成并获得市规划局批准的《A市市海河区玄武寺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成果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图(详见附件2),玄武寺公园建设占地约76公顷。
公园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约76公顷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化及景观、公园内部道路及配套市政综合管网、公园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水电气配套(包括公园给排水)、公园管理用房及其它与公园配套的相关设施。
2、公园入口建设范围
包括公园入口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甲乙双方谨此确认,公园及其入口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亿元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
(二)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1、道路
(1)黄金堡支路:
起于花卉东路转盘,止于鸿恩路。
(2)渝澳大道左转通过鸿恩路(渝中区方向来车)进入玄武寺地区建设项目。
(3)鸿恩路:
起于渝澳大道,止于天原中学处片区规划红线,与现状道路接顺。
(4)鸿恩支路二:
起于A市造纸厂宿舍处片区规划红线,止于公园南入口。
(5)鸿恩支路三:
起于鸿恩支路二,止于鸿恩路南段。
以上道路的建设同时包括与之配套的市政雨污管网、路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
2、管网
包括玄武寺公园规划片区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雨、污管网及其与城市市政雨、污管网的连接管网和相应配套设施。
3、其它
公厕、垃圾站及其它相关市政配套设施。
以上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最终批准的建设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
甲乙双方谨此确认,本协议以下所述及的建设范围即指本协议本条所包括的全部范围,并且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以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最终批准的建设方案为准。
四、建设模式及双方职责
(一)建设模式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实施本协议第三条中约定的建设范围及项目,并由双方各委派熟悉规划、建设、景观、材料、工程、市场和文书的专业人员组成玄武寺公园联合建设工作组。
该工作组设在甲方办公场所内,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甲、乙双方分别委派人员担任(具体人员组成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玄武寺公园联合建设工作组在甲乙双方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分工如下)负责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二)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负责对建设范围内的路网进行优化设计,并根据路网优化方案对玄武寺公园规划片区进行修编及报批。
(2)负责完成建设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报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组织等建设前期工作。
(3)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对预、决算的审核和对总造价进行委托审计等。
(4)负责对玄武寺公园和建设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5)负责委派监理、委托质监;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玄武寺公园和建设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进行综合验收。
(6)依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协调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2、乙方职责
(1)负责筹措并根据建设需要按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第
(一)款中明确的全部资金。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所设立的专门帐户支付公园及市政道路设施建设总费用的10%,暂定为5000万元。
在公园及市政道路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前,乙方根据工程预算将所需建设资金按时支付至甲方所设立的专户。
(2)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并派人配合甲方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组织工作。
(3)在A市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部土地公司)按约定期限完成土地征用交地的前提下,乙方确保玄武寺公园建设于2007年底前完成总投资规模的80%,于200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市政设施及道路在2007年底前完成70%的投资规模,2008年完成其余部分的投资建设。
双方约定,北部土地公司的土地征用及交地义务以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的约定为准。
(4)对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负责,同时与甲方共同负责对建设进度、工程造价及工程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建设资金管理
(一)建设资金内容
乙方所筹集建设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范围内的路网优化设计、片区规划修编及报批等相关费用。
2、建设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报批、评估、监理、质监、建设以及相关费用。
3、管理费用(本项费用的支付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玄武寺公园项目管理费用支付协议》有关约定执行)及其它与此相关的费用。
4、财务成本及工程项目管理费。
5、甲乙双方发生的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且与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建设资金使用办法
1、所有的建设资金由甲方设立专门帐户进行预算、决算和审计,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2、在公园及市政道路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前,乙方根据工程预算将所需建设资金按时支付至甲方所设立的专户。
3、甲方所设专户上的建设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支付。
(三)建设资金回收办法
1、玄武寺公园配套开发建设用地挂牌公示结束,如果乙方中标摘牌,则按照以下方式回收资金:
一是根据《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详见附件3)有关约定,向乙方返还本条第
(一)款中约定的已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建设资金;二是由海河区财政局承诺(详见附件4)在收到市财政返还的玄武寺公园配套开发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将此笔资金全部作为海河区政府对玄武寺公园及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需扣除市级收取的相关费用)专项支付给乙方用于玄武寺公园及其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建设范围内各建设项目产权属海河区政府。
2、玄武寺公园配套开发建设用地挂牌公示结束,如果乙方未摘牌,则根据《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有关约定向乙方返还本条第
(一)款中约定的已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建设资金后,乙方不再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建设范围内各建设项目产权属海河区政府。
3、在玄武寺公园配套开发建设用地挂牌公示过程中,如果除乙方以外没有任何单位参与投标并摘牌,则乙方应无条件摘牌,否则对乙方已支付的建设资金不予退还。
六、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有关承诺,则违约一方应按本协议本条第(三)、(四)款之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二)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有关承诺的时间超过7天,则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协议,违约一方应按本协议本条第(三)、(四)款之约定赔偿对方损失。
(三)若乙方未能按时付款导致违约,每延误一天,乙方按逾期欠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赔偿甲方;若导致协议被解除,则乙方在按上述规定赔偿甲方的同时,甲方对乙方所交定金和管理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在双方确定终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除定金、管理费用及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赔偿金之外的建设费用返还给乙方。
(四)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向乙方返还建设资金,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签署的前提是乙方与海河区政府授权单位签署的《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详见附件4)已经签署生效。
(二)根据双方签署的《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相关约定,A市高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A市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在约定时间内组建并在海河区注册玄武寺公园项目联合整治及建设等相关工作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由甲乙双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履行,否则本协议无效。
(三)在符合本协议本条第
(一)、
(二)款约定的条件下,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所设立的专门帐户支付公园及市政道路设施建设费用5000万元的同时,还需向甲方支付200万元协议定金(已于2006年4月14日支付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协议定金,待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后,甲方退还定金),甲方收到以上款项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八、其它
(一)甲方知晓乙方与北部土地公司签订的《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并清楚北部土地公司及乙方在该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共同确认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关联关系,《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终止履行的,本协议亦同时终止履行。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件
1、A市市海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2、《A市市海河区玄武寺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图
3、《玄武寺公园联合整治协议》
4、海河区财政局承诺函
甲方:
玄武寺公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代表人(签章):
乙方:
A市高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章):
A市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