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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验收资料

一、建设单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文件规定。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47号令)的要求下发红头文件,设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2、职业卫生管理的总负责人应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设置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机构内要有职责分工。

4、设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职业卫生工作。

二、建设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名单。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编制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国家、总公司和路局的向相关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针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5、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改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1)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地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2)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4)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5)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法律、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3、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1)未对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进行防护设施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

(3)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4)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的;

(5)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5、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经费使用情况。

1、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要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治“三同时”(预评价、防护设计、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场所卫生检测、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等相关内容。

2、以年度为周期,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相对应,年初制定财务支出预算,年底要求有财务支出结算和相关票据。

6、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包括建设时期施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要有书面文字相关记录。

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清单、名称、型号、参数、数量、安装位置等内容。

2、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首先要制定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

其次,在制度中要规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种类、型号、参数、数量、周期、发放对象和负责人等相关内容。

第三与制度对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领用和发放台账。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7、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报告)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现场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需提供照片)

与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列表相对应的现场照片。

九、现场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需提供照片)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0、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人员名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体检报告)

1、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包括检查日期、检查机构、体检种类、应检人数、实检人数、检查结果(人数)、未见异常人数,复查人数、疑是职业病人数、禁忌症人数、其他疾病人数等内容。

(3)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包括车间、姓名、性别、年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体检结论与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内容。

并附有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

(4)职业病患者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接害工龄、车间、岗位、职业病名、诊断机构、诊断日期、处理情况等内容。

并附职业病诊断证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5)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车间、岗位、接害工龄、疑似职业病名、体检机构、体检日期、处理情况等内容。

(6)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是指发现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后,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7)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包括部门、车间、档案编号、姓名、性别、建档时间、人员调离情况、调离时间、是否提供档案复印件、和劳动者签字等内容。

3、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个人信息卡;(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病史记录、职业病诊断记录)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资料;

(5)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1、参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职业病危害告知条款,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

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行为。

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12、相关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培训记录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1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岗前培训记录。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14、建设期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报告

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十五、运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是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和风险类别,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执行情况;

(2)参与验收的人员及其工作内容、责任;

(3)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继续拧评审一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5.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7.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得通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1)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评价报告未按照评审意见整改的

(3)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且为充分论证说明的;

(4)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

(5)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

(6)不符合职业病防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股ii代那个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保留书面和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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