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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

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1、保险技术

(四)按给付形式

定额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定数额达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照预先确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适用于人身保险。

损失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估计保险标的地实际损失额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适用于财产保险。

(五)按保险价值是否在合同订立时约定

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是涨还是落,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不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根据投保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投保程度作出赔付。

2、保险政策

⑴自愿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任意保险)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保险。

如商业保险、相互保险。

法定保险—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如社会保险

其特点为:

①全面性凡是法定的保险对象,都须参加。

②统一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⑵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普通保险—基于个人和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经过自由选择而形成保险关系的

政策保险—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

具体有:

1、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目的而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为实现国民生活安定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国民生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

3、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目的而开办的农业保险,如种植业保险

4、为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的而开办的信用保险,如无担保保险。

5、为实现促进国际贸易目的政策目的而开办的输出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二、保险业务种类

3、责任保险

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证保险

第六章财产损失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1、财产损失保险:

即狭义上的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保险。

2、分类:

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

3、特点①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②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③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④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4、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理赔

5、财产损失保险理赔需注意的事项:

①以近因原则判明保险责任

②以保额、可保利益或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③对第三者导致的保障损失,应行使代位追偿权

④按承保方式履行赔偿义

⑤重复保险应分摊损失

⑥在计算赔款时,除剔除不属保险责任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要进行分摊

二、火灾保险

1、概念:

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财产保险。

2、特征:

①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处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确实需要变动保险财产存放地点,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③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3、适用范围:

①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以投保团体火灾保险

②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4、保险责任:

①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

②各种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

③有关意外事故(飞行物体坠落等)

④施救费用

5、火灾保险的费率固定级差费率

影响费率的因素:

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占用性质、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少、地理位置、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措施

6、保险金额:

团体火灾保险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既可按账面原值确定,也可按重置价值确定,还可以按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确定。

对于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既可按最近账面价值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有投保人自己确定,且通常以千元为计算单位。

7、赔偿:

①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②注意扣除残余值和免赔额

③赔偿方式:

团体—不定值保险比例赔偿方式

赔=实际损失×保额/出险保险价值×100%

家庭—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赔=实际损失(≦保额)

8、主要险种:

①财产保险基本险②财产保险综合险

③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安居类综合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范围的区别:

财产保险基本险:

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财产保险综合险:

基本险+扩展责任(12种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运输保险

1、概念:

以处于流动中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对其因是受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财产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和各种运输工具保险。

2、特征:

①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②保险风险大而复杂

③异地出险多④第三者责任大

3、货物运输保险:

a.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B.一般内容:

按承担责任,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运输工具所致货损、装卸中的货损、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

定值保险—保额的确定:

涉外(FOB/CFR/CIF)

国内(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

保险期限—仓至仓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包括: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致损失+意外事故所知损失)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所致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偷窃、淋水等11种)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

共同海损:

在海上航行中,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由船长下令,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而导致的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成立后,为了船舶、货物等的共同安全所作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必须由各受益方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4、运输工具保险:

a.适用范围保险标的—各种机动运输工具

投保人—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航空公司、拥有机动运输工具的家庭或个人

B.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四、工程保险

1、定义:

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财产保险

2、特征:

承保风险责任范围广泛而集中;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项目所有人、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贷款银行);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

3.包括: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

五、农业保险

第七章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述

1、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2、特征:

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法律

补偿对象的特征—直接:

被保险人,间接:

受害人

承保标的特征—各种无形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保方式的特征—多样化(独立承保、附加承保、组合承保)

赔偿处理的特征—必然要涉及受害的第三者;赔案犯的处理权在法院或执法部门;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保险赔款非被保险人所有而为受害人所有

3、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共性:

在性质上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财产范畴;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4、承保:

适用范围—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承保时要对投保人的资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

5、一般责任范围—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而非故意行为所致的责任风险。

包括:

①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因赔偿纠纷而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公众责任保险

1、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在公众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主要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

3、保费计算:

应收保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应收保费=保险场所占用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

4、主要险种:

①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场所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③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保险

1、概念:

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所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费用。

注意二个限制性条件:

*造成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商品

*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未转移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事故、被保险产品自身的损失;不按所保产品说明去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责任事故

3、赔偿:

事故发生制,即以所保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

四、雇主责任保险

1、概念:

是以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与业务有关的活动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职业病而依法或依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

保险人负责承担由于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应由雇主对其雇员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法律费用

主要除外责任:

战争、罢工、核风险引起的雇员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及其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手术所致的伤害

五、职业责任保险

1、概念:

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承保方式:

①以索赔为基础(较普遍)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前置了。

实务中,保险人为控制责任,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一般为3~5年),即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日以前发生的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赔偿责任。

②以事故发生为基础

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

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例:

有一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2000.5.18.~2001.5.17,如果追溯日(或后延日)限制为3年,则:

1、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1997.5.18.~2001.5.17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2000.5.18.~2001.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

2、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下

保险人只对在2000.5.18.~2001.5.17.期间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并且在2000.5.18.~2004.5.17.期间提出索赔的法律责任负责赔偿。

 

第八章人身保险

一、人寿保险

1、概念: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

2、特征:

生命风险的特殊性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利率因素、通货膨胀因素、预测因素的偏差)

3、主要类型:

(一)传统寿险

A、定期寿险:

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特点:

可续保性、可转换性、生命表的选择性

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统计表。

它反映不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缺少的依据。

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

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并在1997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

B、终身寿险:

含义:

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种类:

*普通终身寿险-终身缴费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

*趸缴终身寿险

C、生存保险:

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它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

D、两全保险:

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

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

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被保险人

E、年金保险

年金:

一系列定期支付的货币金额

年金保险: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

种类:

①按缴费方式分:

趸缴年金、期缴年金

②按被保险人数分:

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

③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分:

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④按给付日期分:

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⑤按给付方式分:

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生存年金

(二)新型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单红利

4、人寿险合同的重要条款

A、不可抗辩条款

含义: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目的:

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运用:

国际上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

B、不丧失价值条款

含义:

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目的:

保护投保方的利益。

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

C、宽限期条款

含义:

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目的:

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

D、复效条款

含义:

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

中止期限为2年。

保单复效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

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它保险等。

②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扣除应分配的红利。

③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

④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

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E、年龄误报条款

含义:

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

举例:

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在其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时申请时,保险人发现他将年龄误报为35岁。

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则保险人应给付:

实缴保费/应缴保费×保额300/320×10000=9375(元)

F、自杀条款

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意外伤害保险

1、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2、特征:

①保险金的给付:

死亡-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

残疾-按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给付

②保费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③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④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3、可保风险分析:

①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中;酗酒、吸毒后;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②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战争;从事登山、滑雪、赛车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

③一般可保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此类

4、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以下三个必要条件构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死亡包括: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残疾包括:

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③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三、健康保险

1、概念:

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2、构成健康保险中疾病的要件:

①疾病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②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原因所造成的

③疾病必须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3、特点:

①保险期限:

除重大疾病等保险以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常为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②精算技术:

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

健康保险费率的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此外,等待期、免责期、免赔额、共付比例和给付方式、给付限额也会影响最终的费率。

③健康保险的给付:

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适用该原则,是补偿性的给付;而定额给付型健康险则不适用,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

④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经营的是伤病发生的风险,其影响因素远较人寿保险复杂,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更严重。

此外,健康保险的风险还来源于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在很大程度上由他们决定,作为支付方的保险公司很难加以控制。

⑤成本分摊:

由于健康保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因此,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

⑥合同条款的特殊性:

健康保险无需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常为同一个人。

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寿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外,还采用一些特有的条款,如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

⑦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包括战争或军事行动,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造成的疾病、死亡和残废,堕胎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等。

4、种类:

①医疗保险

类型: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②疾病保险

③收入保障保险

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

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

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

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

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

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

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④长期护理保险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

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

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目前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四、团体保险

1、团体保险的含义:

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

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

2、团体的含义

(1)团体组成的规定

(2)团体人数和参保比例的规定

(3)团体人员参保资格的认定

①全职或专职工作的规定

②正常在职工作的规定

③试用期间的规定

(4)投保金额的规定

3、特点:

①风险选择特殊②保险设计灵活③经营成本低廉

④服务管理专业⑤保费分担

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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