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梵大学教职员工出差旅费报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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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梵大学教职员工出差旅费报支规则
華梵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
82年04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84年06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8年09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1月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15日華梵人字第0940003596號令修正發布
95年09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年09月27日華梵人字第0950002818號令修正發布
96年12月06日華梵人字第0960003828號函頒施行
99年05月26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6月11日華梵人字第099000176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旅費者,須事先專案簽報或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第九條人員適用,格式另製),檢附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後(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
前項簽報內容,應載明出差事由、期間、地點、需用旅費、經費來源及交通工具等事項。
因公奉派國外出差者,須事先檢附有關公文專案簽報,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後,方能辦理出國手續。
出國前並應填寫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經陳奉核可後始能出國。
第二條國內長途出差之旅費為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短途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次:
類別
職 級
住宿費/日
膳雜費/日
交通費
長途出差
(60公里
以上)
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及處、室、系、所、館、中心等單位主管。
1600
550
視出差任務緩急及各類交通工具定價情形自行核酌處理,憑據核實報銷。
講師、組長、助教及職技人員。
1400
500
技工、工友及約僱人員。
1200
450
短途出差
(未滿60
公里)
各教職員工
按鐵路局、客運公司、捷運公司等大眾運輸工具票價為標準,核實報銷。
大眾運輸工具得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或特殊狀況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必須搭乘計程車者,應事前經一級主管核准。
奉派出差,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第三條國內長途出差者,其住宿費之報支必須取得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第四條國內長途出差者,其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報支,出差目的地附帶供膳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第五條國內出差並自行開車者,其交通費依第二條規定報支,免附憑證。
搭乘汽車、火車(含高鐵)、飛機及輪船等運輸工具者,需取得車(船、機)票憑證報支。
同仁共乘車輛出差者,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開車者,惟每輛車申請交通費報支總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條國外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日支生活費、手續費及旅行平安保險費。
一、交通費:
1.出差人員除校長可搭乘商務艙外,其餘教職員工以搭乘經濟艙為原則。
2.申報空中交通費除機票票根外,另須檢附航空公司之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者所開立之收據。
二、日支生活費:
1.依行政院公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支付標準。
2.出差至上述支付標準中未列載之地區(國家)者,比照距離最近之地區(國家)支給。
3.出差人員除依上述規定發給日支生活費外,若主辦單位或邀約單位另有安排食宿者,得依下列標準支給:
(1)供膳宿,支給一成日支生活費。
(2)供膳不供宿,支給七成日支生活費。
(3)供宿不供膳,支給四成日支生活費
(4)在飛機上過夜,支給四成日支生活費。
(5)出發日之日支生活費得全額支領,惟返回日之日支生活費以支應四成為原則。
三、手續費:
出差人員因出國所需之手續費,例如:
護照費及簽證費等可按實檢據報支。
四、旅行平安保險費:
出差人員於出發當日至返回當日可自行加保新台幣每日上限五十元之旅行平安保險,於返國後憑單據一併核銷。
第七條出差人員於報支旅費時,須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另製),並檢附交通費、旅館費(國外出差者免附)、手續費及保險費(限國外出差者)等單據,併經核准之出差文件,送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無誤後,報請校長核發。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因患病及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得按日計算外,出差人員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台北地區醫療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第八條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陳報相關單位審核。
第九條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所報支之出差旅費,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
第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華梵大學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報支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報支旅費者,須事先專案簽報或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第九條人員適用,格式另製),檢附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後(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
前項簽報內容,應載明出差事由、期間、地點、需用旅費、經費來源及交通工具等事項。
因公奉派國外出差者,須事先檢附有關公文專案簽報,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送會人事、會計單位簽註意見(教師須再送會教務處),報請校長核定後,方能辦理出國手續。
出國前並應填寫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經陳奉核可後始能出國。
第一條
華梵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國內出差,均須事先簽報或填具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教師及本規則第八條人員適用,格式另製),檢附有關文件,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定送經人事、會計單位會簽,經校長核准。
前項簽報內容,應載明出差事由、地點、需用旅費及交通工具等事項。
國外出差者其專簽或公文應送經人事、會計會簽核准後方能辦理出國手續,出國前並應填寫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陳奉核可後始能出國。
修正法條引用之錯誤,並略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
(請參閱附表)
第二條
(請參閱附表)
1.明訂國內出差旅費項目。
2.參考政府規定,修正長短途出差之距離標準,由40公里提高至60公里。
3.增列搭乘計程車之具體規定。
4.參考政府規定,增訂駕駛汽(機)車者不得報支項目。
第三條
國內長途出差者,其住宿費之報支必須取得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第三條
住宿費:
長途出差必須取得所宿旅館統一發票或收據。
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條
國內長途出差者,其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報支,出差目的地附帶供膳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第四條
膳雜費:
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出差目的地附帶供膳食者不得開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支給。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國內出差並自行開車者,其交通費依第二條規定報支,免附憑證。
搭乘汽車、火車(含高鐵)、飛機及輪船等運輸工具者,需取得車(船、機)票憑證報支。
同仁共乘車輛出差者,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開車者,惟每輛車申請交通費報支總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五條
交通費:
自行開車依第二條規定報支,免附憑證。
汽車、火車(含高鐵)、飛機、輪船等需取得車(船、機)票憑證列報。
搭乘同仁車輛出差者,亦得申請交通費補助開車者,惟每輛車申請交通費總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國外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日支生活費、手續費及旅行平安保險費。
第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國外出差之差旅費用分為:
交通費、日支生活費、手續費及平安保險費等四種:
酌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出差人員於報支旅費時,須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另製),並檢附交通費、旅館費(國外出差者免附)、手續費及保險費(限國外出差者)等單據,併經核准之出差文件,送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無誤後,報請校長核發。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因患病及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得按日計算外,出差人員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台北地區醫療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第七條
國內外出差人員於報支旅費時,須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交通費、旅館費(國外出差人員免附)、手續費及保險費(限出差國外者)等單據,併經核准之出差文件,送交人事室、會計室會同報請校長核發。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颱風、地震或罷工等),而延後回程者,其所增加之住宿費及膳雜費得於日後辦理核銷時依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奉校長核准後支領。
1.參考政府規定,修正出差人員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阻滯,得以報支旅費之規定。
2.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陳報相關單位審核。
第八條
申請出差旅費,需在差竣日後之十五日內完成。
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所報支之出差旅費,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
第九條
教師因承接各項研究計畫,其各項出差旅費之支給,概以委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由該研究計畫經費項下報支。
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條國內長途出差之旅費為住宿費、膳雜費及交通費;短途出差之旅費為交通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次:
類別
職 級
住宿費/日
膳雜費/日
交通費
長途出差
(60公里
以上)
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及處、室、系、所、館、中心等單位主管。
1600
550
視出差任務緩急及各類交通工具定價情形自行核酌處理,憑據核實報銷。
講師、組長、助教及職技人員。
1400
500
技工、工友及約僱人員。
1200
450
短途出差
(未滿60
公里)
各教職員工
按鐵路局、客運公司、捷運公司等大眾運輸工具票價為標準,核實報銷。
大眾運輸工具得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或特殊狀況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必須搭乘計程車者,應事前經一級主管核准。
奉派出差,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