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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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1

提纲

前言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二)非婚同居的特征

二、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一)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与缺陷

三、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非婚同居应与婚姻区别对待、分别调整

(二)同居协议优先适用

(三)遵循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分析及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婚同居的现象不断增长,成为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

同时,非婚同居的现象也已经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同居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维系、随意解除同居关系而致使弱势一方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权益保护等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不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但相关立法呈现空白,主要是关于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的司法解释,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在我国目前法律状况,非婚同居的现实法律问题没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每个人均有权平等地获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法律应该完整地对非婚同居定性进行定位,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非婚同居同居纠纷法律规制

引言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逐渐转变,非婚同居现象日趋增加。

而在现阶段,我国却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此进行规制,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对此,应该是维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分析非婚同居理性的本质,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和实践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婚同居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仅就我国法律允许的即狭义的非婚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

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的是指男女(或同性)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并且是公开的,即所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都包含在内,包括事实婚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依法撤销的婚姻等。

非婚同居在其狭义上仅指不被法律禁止的,男女(或同性)双方是无配偶的,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双方是自愿的、长时间的和公开的。

[]

(二)非婚同居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非婚同居不得违背这一原则,所以非婚同居的双方主体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或同性),同性恋者同居也会构成非婚同居。

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是同时与一个及其以上的对象构成非婚同居,这应当是不被法律认可的非婚同居。

法律认可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具有已登记的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同时也不得具有其他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

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做出决定,并且能独立承担同居的法律后果。

并且在此基础上,应该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即男达到22周岁,女达到20周岁。

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达到法定最低婚龄,属于法律可以调控的非婚同居的范围。

3.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

非婚同居是指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共同生活的关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具有持续的组成生活共同体的意愿,反对胁迫、任何一方欺诈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

当事人建立的同居关系,基于双方自愿,如果只有一方自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如胁迫等,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愿而建立的同居关系,就不符合这一特征。

在同居的期间,若当事人无意持续同居关系,无法相互协调适应,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结束同居的关系。

[]

4.双方必须是公开、稳定的同居

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应该是公开的,不是刻意隐藏的,"像夫妻一样”是很多国家辨别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允许的同居关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事人的非婚同居应该是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时间持续性,而不仅仅是个短期的、临时的性关系。

如英国要求双方的同居行为是2年以上的持续时间。

这是同居与"一夜情”等短期的性关系的最大区别。

在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非婚同居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延续一定的时间,这样才能适应法律关于非婚同居的规定。

不稳定的、暂时的非婚同居虽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也没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

(一)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

1.同居关系并不稳定

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都是短期的,非婚同居以两种方式结束:

一是因结婚而转化为婚姻;二是解除同居关系。

据资料显示,只有10%的同居伴侣保持5年以上的同居关系。

[4]同居关系的最后结果是关系解体,同居双方或以建立婚姻关系来结束同居关系,或双方关系破裂而结束。

[3]

2.无法保障子女权益

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伴侣也有选择生育子女的情况。

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成长环境不如婚姻家庭。

尽管同居伴侣也是子女的父母,但就父母关系破裂、社会舆论的压力、家庭经济条件差等方面而言,同居生育的子女发生这些的可能性均高于婚姻关系中的子女。

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权的行使等问题,同样也直接影响子女的生活状况。

3.同居纠纷难以解决

在经济方面,非婚同居行为是比较经济的且是有效率的,其所付出的经济成本较低,道德成本也比婚姻低。

然而,解除的非婚同居关系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平衡。

并且,社会上的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增加,也由此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如同居关系中弱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外在的社会环境和自身因素的影响,一旦结束同居的关系,女性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与缺陷

除了婚姻法中的两个司法解释以外,我国没有具体的调整非婚同居的法律。

只有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法与其中一些规定相冲突,可以适应的内容只有涉及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我国的非婚同居的现行制度有很大缺陷。

1.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

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行制度包括两个婚姻法解释和1989年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其内容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人身关系方面

法律没有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更没有规定双方是夫妻关系,因此同居者之间没有合法的身份关系。

建立的非婚同居是不特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终止也不需要经过法定机构的批准。

关于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然而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对其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财产关系方面

非婚同居双方,因为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可以实行意思自治。

当事人,若对同居期间财产权和使用权有约定的,要按照自愿的原则,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无约定的或者不能自行处理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该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权,并没有就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而做出规定。

(3)子女关系方面

因为并没有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出生,所以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就为同居双方的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989年的《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父亲条件好,母亲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我国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缺陷

法律未对非婚同居做出明确界定,没有明确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不同,致使许多人在作出结婚或是同居的决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现实条件,从而盲目地进行选择。

法律未明确非婚同居协议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地位,非婚同居当事人因此对同居协议的效力并不了解。

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订立的同居协议可以有效地解决同居关系破裂时所造成的纠纷。

法律对于这方面内容的缺失不利于同居双方纠纷的解决。

在同居关系中,弱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一方由于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做家务等付出了更多的劳动。

我国现行制度只笼统地规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实践起来很困难,同居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我国法律不调整以下的同居关系本身:

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但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以及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

法律只是规定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同居关系破裂而引起的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问题。

[]

(1)对于同居关系本身,除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外,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只是单纯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致使当事人徘徊在婚姻保护之外,但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处理日常事务、诉讼法定代理权等一些基本权利,也没有规定在同居关系终止的时候同居一方基于同居身份享有向同居他方赔偿请求权或者补偿权。

(2)在财产关系上,规定不够详细,很多问题并未涉及,导致解决同居纠纷的实践中困难重重。

继承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利益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条件过于严格和狭窄。

综上所述,1989年的《意见》是解决非婚同居纠纷的主要依据。

但对象只是针对以夫妻名义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内容上主要为上述人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

因此,不以夫妻名义的异性非婚同居,以夫妻名义但尚未破裂的非婚同居,甚至同性非婚同居的三个群体均被排斥在法律的大门之外。

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法律制度已出现了不容否认的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三、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当前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普遍流行,并且日益增多,这种现象有着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婚姻成本提高而非婚同居成本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结婚的成本不断提高。

近年来,结婚要求“有车、有房、有存款”,结婚消费水平与以前相比可谓是水涨船高。

并且,中国人重视婚礼,除了登记结婚外,大部分都会办结婚喜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自然地会选择举办一场盛大的婚礼。

所以,结婚成本越来越高。

非婚同居不仅可以满足人们通过婚姻能达到的目的,并且付出的成本也会少点。

非婚同居双方住在一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如居住开销等生活费用,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

当双方当事人同居后关系破裂而选择终结同居关系,双方也不必全部承受离婚所要付出的金钱、精力和时间,也不会面临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巨大压力,这也是非婚同居吸引很多人的原因。

(二)婚育观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女性的地位愈发得到保障,可以同男性一样进入劳动市场,用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甚至收入超过男性。

现今,女性经济收入增多,也越来越独立,婚姻对于女性来说,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慰藉。

同居可以使当事人享受与婚姻同样的精神慰藉,同时又避免了婚姻带来的进入另一方家庭成为其一员的麻烦,还有财产方面的问题。

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

(三)相关立法的缺失

我国的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地规定非婚同居。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去掉了“非法”二字,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同居”。

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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