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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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规划管理规定
双流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总则
为加强双流县的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形态强度分区
根据我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我县县域划分为东升、华阳、其他三大功能区,对每一功能区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建筑的不同特点、不同区位,划分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从而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
1.1东升功能区依据航空限高和第五立面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三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一)。
1.1.1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1进行控制。
表1.1.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3.0–4.0
≤25%
≤8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3.0–4.0
≤30%
≤80
≥25%
第二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3.0
≤30%
≤6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3.0
≤35%
≤60
≥25%
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
≤30%
≤4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
≤35%
≤40
≥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
/
≤25%
/
≥30%
小学
/
≤30%
/
≥30%
幼儿园
/
≤35%
/
≥30%
养老院
≤3.0
≤30%
/
≥30%
农贸市场
≥2.0且≤3.0
≤50%
≤24
/
派出所
≥1.6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
1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牧马山区域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1.2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2进行控制。
表1.1.2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分区
纯商业建筑
≥1.5
≤50%
≥12
/
综合楼
≥2.0
≤40%
≥24
/
办公建筑
≥2.0
≤40%
≥24
/
宾馆、酒店
≥2.0
≤40%
≥24
/
第二分区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
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
≥30%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
注:
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4牧马山区域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24米。
1.1.3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3进行控制。
表1.1.3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重工业项目
≥0.5
≥40%
/
/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2华阳功能区将居住建筑划分为四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二)。
1.2.1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1进行控制。
表1.2.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第一
分区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4.0–5.0
≤20%
/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4.0–5.0
≤25%
/
≥25%
第二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3.0–4.0
≤25%
≤8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3.0–4.0
≤30%
≤80
≥25%
第三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3.0
≤30%
≤6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3.0
≤35%
≤60
≥25%
第四
分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
≤1.8
≤30%
≤4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
≤1.8
≤35%
≤40
≥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
/
≤25%
/
≥30%
小学
/
≤30%
/
≥30%
幼儿园
/
≤35%
/
≥30%
养老院
≤3.0
≤30%
/
≥30%
农贸市场
≥2.0且≤3.0
≤50%
≤24
/
派出所
≥1.6且≤2.4
≤40%
≤24
/
办事处
≥1.6且≤2.4
≤40%
≤24
/
社会停车场
≤3.0
≤50%
≤24
/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2.4
≤40%
≤24
/
注:
1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南湖片区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
1.2.2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2进行控制。
表1.2.2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区
建筑形式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第一分区
纯商业建筑
≥2.0
≤50%
≥24
/
综合楼
≥2.0
≤40%
≥40
/
办公建筑
≥2.0
≤40%
≥40
/
宾馆、酒店
≥2.0
≤40%
≥40
/
第二分区
纯商业建筑
≥1.0
≤50%
≥8
/
综合楼
≥1.0
≤40%
≥12
/
办公建筑
≥1.0
≤40%
≥12
/
宾馆、酒店
≥1.0
≤40%
≥12
/
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
/
/
≥35%
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
≥1.0
≤40%
/
≥30%
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0.5
/
/
≥30%
注:
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2/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3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
1.2.3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3进行控制。
表1.2.3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分类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工业品销售维修
≥1.0
≤50%
/
/
轻工业项目
≥0.9
≥40%
/
/
仓储物流用地
≥0.7
≥30%
/
/
1.3其他功能区按华阳功能区的居住第四分区、公共建筑的第二分区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二类居住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规模,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
2.2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2.3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餐厅、公厕等。
2.4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2.5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
2.6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5%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7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部分宜集中单独设置,如确需布置于高层建筑中,则须设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用地临城市主干路的,临街面带状商业不宜超过用地面宽的30%,临快速路的,不宜超过10%。
2.8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用地。
2.9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3.1新建建筑间距、退距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三环路内标准执行。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1.0H且
低层相对:
≥7.0米
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低层相对:
8.0米
多层相对:
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27.0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米(多)
≥13.0米(低)
≥13.0米
山墙
—
6.0米
≥10.0米
9.0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
—
≥27.0米
≥13.0米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
1.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H(多):
多层建筑高度;H(低):
低层建筑高度;H(高):
高层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1.0H
且≥6.0米
8.0米
≥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米
9.0米
高
层
建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