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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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报告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深度解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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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化,考生只需按照大纲列出的内容进行复习即可。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法理学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2010年大纲,2011年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法制史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2010年大纲,2011年法制史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宪法学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和2010年大纲相比,2011年大纲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有两处更改,第五章国家机构中的第二节标题由201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更为201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的个别考点名称做了更严谨的更改,内容也有相应的变化。
2011年宪法学部分新增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无新增内容和无重大更改的情况下该新增法规无疑是考试的重点。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2011年大纲规定
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全国代表的义务)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
增加内容
无
经济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经济法部分在大纲要求里面没有任何变化。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该部分法律法规的变动。
新增加了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按照新增必考的规律,这两部法律在2011年经济法部分肯定会有试题体现。
因此,大家对于这两部法律的重点条文要特别注意。
关于删除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意义不大,这个条例很久没有在司法考试中出题了。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无
国际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大纲国际法部分大纲仅有少部分微调,详见下表。
国际法总共删除1处,变更1处,增加2处内容。
考虑到增加的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司法考试之前也有所涉及,考生此次适度关注即可。
增加的另一处是“关于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此前鲜少涉及,考生应当给于一定的重视。
好在此知识点内容不多,掌握起来也不会有太大的难度。
除此2个新增知识点需要稍加重视外,另外的变更内容的意义不太大。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概述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011年大纲规定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增加内容
1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
2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私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国际私法部分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导致大纲内容也有比较重要的调整,详见下表。
《法律适用法》将取代《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的地位,其凡52条,将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试当之无愧的第一重点。
并且该法的部分内容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有比较大的变化,所以考生务必重点复习。
因此大纲新增的内容全部都是可考空白点,考生务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此外大纲变化的几处也多是因为法律适用法在此处有一定的调整,或者是语句或者是内容。
所以大部分变化之处均有出题的可能。
建议考生对《法律适用法》进行专门的复习,并记忆其中重点法条。
此外国际私法部分还新增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内容很少,考查意义不是特别大,考生适度关注即可。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1.第一节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依准据法识别)
2.分割论与单一论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1.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6.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7.扶养的法律适用
8.监护的法律适用
9.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2011年大纲规定
1.中国关于反致的态度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4.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5.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6.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7.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8.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9.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增加内容
1.第一节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以准据法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2.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4.代理的法律适用
5.信托的法律适用
6.第七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经济法
2011大纲变化评析
国际经济法部分几乎无变化,仅仅增加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该部分知识点有一定考查可能性,考生应当关注其中七大变化。
但提醒考生的是涉及到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仍按照2000年贸易术语通则来掌握,千万不要与2010年贸易术语通则的变化内容相互混淆。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1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2010年大纲,2011年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无增删部分,但有一处更改内容,即“第二章法官职业道德”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的六项主要内容做了更改。
2011年本部分新增两个法规,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2011年大纲规定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增加内容
无
刑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比较2010年大纲,2011年大纲刑法部分变动很小。
从形式上看,篇章结构没有任何变动;从内容上看,除了总则中删除了两点: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2单位犯罪概述中的“类型”,并把“无过当防卫”改为“特殊正当防卫”之外,所涉及的修改之处全部是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相应所做的调整:
总则部分删除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新增了“坦白”,分则部分更改三个罪名为:
强迫劳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污染环境罪,新增了三个罪名:
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些罪名均为需要掌握的普通罪名。
2011年大纲新增了七个需要掌握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2.单位犯罪概述中的“类型”
3.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1.无过当防卫
2.强迫职工劳动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1年大纲规定
1.特殊正当防卫
2.强迫劳动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污染环境罪
增加内容
1.坦白
2.危险驾驶罪(普通罪名)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普通罪名)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普通罪名)
刑事诉讼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对比2010年大纲,2011年刑事诉讼法大纲有以下特点:
第一:
删除了有关章节的“意义”部分。
例如:
立案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等。
第二:
对第五、六、七、八章节做了大幅调整。
第三:
最重要的是在第七章增加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节内容作为第四节。
2011年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了七个司法解释。
重点需要掌握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1.超期羁押的规制
2.送达的规则
3.立案的意义
4.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5.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1.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
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种类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公民的扭送
第四节逮捕
逮捕的适用机关
2011年大纲规定
第五章回避第一节回避的理由与种类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
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辩护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指定辩护的概念、阶段及适用情形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证据的意义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4.第八章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公民的扭送
第四节逮捕
逮捕的权限
增加内容
1.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
2.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3.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4.期间的重新计算送达回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11年大纲内容的变化不大。
去年就已经出台的《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考试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今年大纲的新增考点和删减变动的考点都是围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设置的。
三个新增考点是:
1.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2.国家赔偿法的适用;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概论。
另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加了两个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两个司法解释。
新增的司法解释分别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删除的两个司法解释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是试行规定,已经被上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
相应地大纲也将“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的知识点删除。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一般确认程序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011年大纲规定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与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与公有公共实施致害赔偿
增加内容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1.国家赔偿与司法赔偿
2.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3.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概述
民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民法大纲的内容和去年相比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新增加两个考点:
1.情事变更原则;2.房屋租赁合同。
这两个知识点在去年新增的《合同法解释
(二)》和《房屋租赁合同解释》都有所有体现,今年的《大纲》正式把它纳入到考点范围来要求大家进行掌握。
另外,2011民法大纲中比较重要的新增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在旅游纠纷的处理中,如何认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可考性。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无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2.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011年大纲规定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2.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3.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增加内容
1.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情事变更原则
2.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商法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商法部分变化很小,除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在公司法部分做了两处小的调整之外,其余部分没有任何变化。
但是这并不表示商法这部分在2011年大纲没有任何变化,虽然在商法部分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列出《公司法解释(三)》,但从辅导教材的内容来看,该部分内容已经融入到相关内容之中,因此,我们在复习时,还要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来掌握。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更改内容
无
增加内容
发起人(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1年大纲变化评析
2011年民事诉讼法大纲整体来看变动比较大,变动之处达59处之多。
但是大多数的变动内容都是为了保证体系和逻辑完整而作的调整,对司法考试的影响不大。
新增的部分内容也大多数在往年就受到了重视,但仍有一些增加和变动的知识点要受到考生的重视。
比如“仲裁条款独立性”这一知识点新大纲将其提出来作为一节的内容,说明考生今年应当重视该知识点的复习。
另外执行部分的几个新增知识点有些还未考查到,应当受到重视,如“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暂缓执行”等知识点。
关于变化的详情,参见下表:
新旧大纲对比
删除内容
1.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2.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4.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5.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6.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7.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更改内容
2010年大纲规定
1.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2.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己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3.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4.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5.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6.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庭审笔录)
7.起诉与答辩
8.开庭审理(法庭调查与辩论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9.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10.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审指令再审)
11.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和审查再审申请
1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13.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4.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5.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聘任的仲裁员)
16.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18.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庭审调查庭审辩论)
19.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20.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最终裁决缺席裁决合意裁决)
2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仲裁裁决书为有效执行根据执行当事人适格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符合执行时效的规定受申请的执行法院具有管辖权)
22.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法院审查执行实施)
2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共同点区别适用)
24.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和解调解裁决)
25.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民法院作出裁定)
2011年大纲规定
1.民事诉讼的特点
2.免予证明的事实
3.证明责任概述
4.起诉(起诉的条件和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受理
5.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
6.开庭审理(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庭审笔录)
7.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答辩的方式)
8.开庭审理(传唤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庭调查与辩论)
9.上诉案件的裁判
10.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11.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审查的结果审查中的竞合审查的期限)
12.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13.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14.保障性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5.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设立条件
16.仲裁条款
17.第三节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8.开庭审理程序
19.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撤回仲裁申请延期开庭缺席判决)
20.仲裁裁决的种类
2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22.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2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24.审理与裁决
25.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增加内容
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2.受理的法律效果
3.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中的先行调解
5.上诉撤回的法律效果
6.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法律效果
7.特别程序适用的法院
8.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
9.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
10.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参与人审结的时间判决书的送达
1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提起提起再审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次数限制)
12.抗诉的对象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13.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
14.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15.对权利申报的审查及处理
16.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17.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18.代位执行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