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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pptConvertor

第二章中国环境法总论

第一节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定义

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以下三方面把握环境法的内涵:

第一,环境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与预防人为原因对环境的侵害;

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与环境有关的人的活动;

第三,环境法体系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二、环境法的特征

(一)科学技术性

1、环境法是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之上的法律

2、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不仅表现在已知的知识与建议,还包括在科学的不确定范围内预测和评价风险的方法。

3、由于环境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因此,它必然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

4、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运用。

(二)综合性

由于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产、流通、生活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社会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环境法的综合性特征:

环境法既包括专门性法规、还包括公法、私法等法律;采取的法律措施有行政、技术、经济等;既有实体又有程序;既有国家立法又有地方立法。

(三)共同利益性

环境法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但是相对其他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公法而言,它表现出的公共职能不仅仅是为了个别群体、统治阶级、国家与地区的单一的政治、经济利益,更多地是考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即人类繁衍生息的基础——全球生态利益。

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流动的物质与能量循环体

不能依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解决环境问题

(四)法律关系特殊性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的法律规范在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类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结合民事、刑事等不同的法律规范组合而成,因此,环境法律关系是个复杂的综合体。

环境法律关系既不是纯粹的思想关系,也不是纯粹的物质关系。

上述特征决定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特殊性,一般说来,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然是自然人或者法律拟制的主体(国家、法人、团体等),但发达国家环境立法也将自然物作为拟制主体。

如美国的《濒危物种法》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针对物种的侵害提起诉讼.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

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 

  【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

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

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三、环境立法的目的

环境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规范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通过环境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

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包含了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综合目的,也包括了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其目的是多层次的。

(一)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目的与任务

根据环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的任务,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一般将上述内容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任务、二是目的

任务是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活与工作环境;

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金瑞林教授概括世界各国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直接目的与最终发展目标

直接目的是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

最终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1)保护人群健康。

(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

几种观点

美国学者康贝尔的国家安全说

目的一元论—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

从理论上讲,作为环境立法的实质上的目的与任务,应当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平衡世代间人类在既得利益与长远发展和繁衍的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立法的实质目的与任务,是立法者通过拟环境立法而追求的目标。

国家安全说。

康贝尔认为:

现代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效率、国家安全、保存或者重健美学、持续发展能力世代间的公平等;

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是国家安全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做认识;

美国国家环保局长赖利说:

“不管下什么定义,生态完整都是国家安全的核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立法目的

1、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环境污染其其他公害,对产生和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行行政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与振动控制法》、《恶臭控制法》等,都属此类立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以实现人类的繁衍与生息。

2、自然资源法的目的

自然资源法是国家为对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控制和管理,达到保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自然环境不因开发自然资源而造成破坏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如我国的《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持世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避免开发自然资源时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良影响。

保障自然资源的永久利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环境污染防治法比较而言,具体目的不同,但终极目标是相同的。

3、生态保护法的目的

生态保护法也叫“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存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生态条件以及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对在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动植物物种、自然环境地带、原始生态地带等地的人类行为实行控制,以保持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受人为活动影响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参考论文:

《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

3、生态保护法的目的

各国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的目的不同。

生态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持和保护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的现状与动态平衡。

强调对自然的保护,而不是开发与利用。

参考论文:

《从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特征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定位》

第三节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体系及其划分

是指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统一体。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特点为:

首先,环境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是现行与环境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些环境法律规范并不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甚至附属在其他部门法的法律文件之中,但是它们的功能是一致的,即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港、澳、台

环境法律体系是由现行国内环境法规范组成。

(既包括国家立法、又包括广义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一)宪法中的环境法规范

1982年宪法第26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些宪法性环境法规范集中体现在第9条第1款、第2款,第10条第1、2、5款,第22条第2款,第26款,第51款,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确认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划归了一些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环境要素的权属,宣誓性地对环境、自然资源、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遗产进行了保护。

但是,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宪法的这些规定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足之处体现在:

①条文散见于宪法的各部分,不能形成完整的印象;②有些条文没有明确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义;③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环境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大小,自上而下对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行分类: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经修订后于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等的需要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①规定环境法的基本任务;②规定环境保护的对象;③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要求,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许可证制度等;④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⑤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⑥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任务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这部法共6章47条,“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它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到法律责任等,都偏重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只作了8条原则性的规定,这往往使人们衍生我国环境保护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模糊认识。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环境单行法是针对某种环境要素(大气、水、海洋等)、污染物(固体废物、农药、噪声等)、资源(森林、草原、土地等)或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的立法,其特点是控制对象的针对性和专一性。

依目的不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这一类单行法中的环境法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包括对其他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等的防治

二是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

大体上,这些法律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划分如下四类:

①自然资源法。

这类规定以保护某一环境要素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自然资源和防治对该类自然资源破坏的法律规范,重要的如《水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上述法律的实施条例中的一些法律规范;②土地利用规划法。

这一类环境法规范集中体现在区域开发整治法规中,包括环境规划法、城市综合整治法、农业区域规划法、村镇规划法等;③环境管理行政法规,这类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④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是制定环境目标和环境规划的依据,也是判断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定依据。

(四)国家其他法律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

环境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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