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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值班

课题:

船舶值班

目的:

通过学习明确《STCW》公约对船舶驾驶人员值班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指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能顺利地通过海事局的考试。

重点:

《STCW》公约与《值班规则》对值班驾驶员的要求、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的指南。

难点:

利用本课题的知识准确地解答有关考题。

方法:

讲授法

主讲:

zhangweixin

教材:

船舶值班与避碰(大连海大)及参考资料《STCW》公约和《值班规则》。

步骤:

一、适于值班

二、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三、驾驶台程序指南

四、航行值班

五、布置作业

 

教学内容:

本课题主要阐述《STCW》公约有关船舶驾驶人员值班的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和建议性指南。

介绍驾驶台工作的组织及工作程序。

一、适于值班

1、保持安全值班的重要性

(1)、避免船舶发生海难事故;

(2)、保证船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

(3)、保证船舶所装货物得到妥善保管;

2、适于值班的规定

(1)、适于值班(STCW)公约附则第Ⅷ章“值班规则”规定)各主管机关为了防止疲劳应:

1)、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2)、值班制度的安排能使所有值班人员的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班次的组织能使航行开始各班次人员均已充分休息,或用其他办法使其适于值班。

(2)、强制性标准

1)、所有分派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在24h内至少有10h的休息时间;

2)、10h休息时间可分为至多不超过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有6h;

3)、有紧急、演习或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第1和第2规定的休息时间要求;

4)、10h休息时间可降低到不少于连续6h,条件是这种降低不超过2天,并7天时间内的休息时间不少于70h;

5)、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h;

6)、严禁酗酒,值班人员值班前4h内禁止喝酒,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7)、严禁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吸毒、贩毒;

8)、主管机关应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每6个月检查一次。

(3)、建议和指导

在《STCW》公约B部分,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中对防止疲劳作出如下规定。

1)、在遵守休息时间的要求时,“压倒其他工作条件”(超常工作情况)需解释为仅指由于安全或防止污染原因不能延误的或在航次开始时不能合理预料的重要的船上工作。

2)、虽然疲劳尚没有普遍接受的技术性定义,但每一个参与船舶操作的人员需警惕能导致疲劳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本组织已明确的因素,并应在决定船舶工作时加以考虑。

3)、在运用规则Ⅷ/1时,应考虑以下各项:

A、所确定的防止疲劳的规定需保证不采取过多的和不合理整段工作时间,特别是第AⅧ/1节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不应解释为暗示所有其他时间可用于值班或履行其他职责。

B、下岗时段的次数和长短以及准予的补休是一段时间内防止疲劳的关键因素。

C、对短航次的船舶,只要作出特殊的安全方面的安排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4)、主管机关需以海事调查结果所获得的资料为基础对其防止疲劳的规定进行审查。

3、疲劳因素对安全的影响

疲劳:

是人们在经过体力或脑力劳动后,全身机能下降的一种现象。

疲劳的表现:

身体劳累感;工作能力下降;注意力和记忆力减弱;听觉、视觉及思维迟钝;动作不灵活;对外界事态的变化和发展判断不准确。

后果:

工作能力下降;导致事故发生。

(1)、疲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

1)、原因:

A、睡眠不足;(成人昼夜宜保持7—8h睡眠)

B、过分的体力消耗;

C、人体内潜伏的疾病;

D、心理因素:

情绪不佳;精神抑郁、忧虑。

2)、影响的因素:

A、体脑力劳动的速度、强度和持续时间;

B、心理紧张、情绪不良;

C、体弱、技术不熟练;

D、工作环境:

噪音高、振动大、温度高、摇摆激烈。

(2)、为保证安全值班应采取的措施

防止疲劳值班,是确保安全值班,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1)、船长和大副应合理组织安排值班人员的工作和休息,避免值班人员在未得到足够的休息的情况下,继续直下一个班,造成连续疲劳,以保证值班人员在值班时具有充足的体力和精力。

2)、当值班与正常的工作规律因某些原因被破坏时,船长应对值班者的疲劳程度进行观察。

3)、当发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疲劳症状,但仍能任其职时,应考虑精力充沛的其他人配合其值班。

4)、当值班的高级船员由于疲劳难于保证安全值班时,应毫无犹豫地进行调整。

5)、高级船员值航行班时,由于工作强度大,疲劳致难于安全值班时,应毫不犹豫地告知船长。

6)、为了保证安全值班,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必要时船长应亲自到驾驶台。

二、值班安排和应遵守的原则

航行值班的安排可分为三个阶段:

其一为船员配备和补充,其二为值班编组,其三为编组的运用。

三者互为因果,并随船舶营运时间的持续循环不已,在时间上,每一程序都各有限制,责任划分也很分明。

《STCW》公约附则在规则Ⅷ/2中对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提了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

1)、主管机关应使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全体值班人员注意到《STCW规则》中的要求、原则和指南,以确保在所有海船上始终保持安全、持续并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值班。

2)、船长应考虑当时环境和条件的情况变化,确保值班安排能保持安全值班。

并且在船长全面领导和监督下:

A、高级船员值航行班时,始终身在驾驶台或与之连同的场所,对航行安全负责。

B、当船舶锚泊、系泊时,为安全起见,应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值班。

2、基本规定

1)、人员适任

A、每一艘船舶,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B、负责航行或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应完全符合《STCW》公约中所规定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或可供选择的发证标准,使负责航行和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资格与其担任的职责相适应。

2)、航次计划

要达到航行的两大要素——安全与效率,就必须事先做出周密的航次计划。

(1)、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A、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前准备工作;

B、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C、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D、船长应检查工人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每一航次前的计划

每一航次前,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做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航行限制和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永久或可预测到危险物在内的准确、完整和最新资料。

指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B、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C、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D、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E、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F、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3)、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计划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取的每一航向。

(4)、偏离计划航线

若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个停靠港,或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前计划出修正航线。

3)、海上值班

(1)、船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航行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循的原则,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2)、船长必须确保值班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3)、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商量,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轮机安全值班。

4)、保护海洋环境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

3、值班安排应考虑的因素

决定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的因素:

(1)、值班人员应明确职责的合格船员;

(2)、值班安排应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机舱安全值班;

(4)、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5)、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黑夜;

(6)、邻近航行危险物的程度;

(7)、助航仪器的使用及工作状态;

(8)、是否装有自动操舵仪;

(9)、是否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10)、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11)、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三、驾驶台值班驾驶员承担的责任

《STCW规则》指出: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船长的代表,主要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和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行事。

《STCW规则》对履行航行值班的规定如下: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做到:

A、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B、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不得离开驾驶台;

C、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航行安全负责,直至船长明确告知为止;

D、对为安全而采取的某种行动产生怀疑时应告知船长。

2、值班期间,应核对航向、航速、位置,确保沿计划航线航行。

3、应熟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地点、操作方法及局限性。

4、不应被分派或担任妨碍航行安全的职责。

5、应使用所有助航仪器。

6、使用雷达时,任何时候应遵守《避规》中的有关规定。

7、需要时,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

8、知晓本船的操纵性能,意识到他船不同的操纵性能。

9、做好有关航行的记录。

10、随时确保正规了望。

11、条件允许,应对船上的航行设备进行经常的操作性测试。

12、做好定期检查,以确保:

A、舵的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B、每班测试一次标准罗经误差,经常核对标准罗经与陀螺罗经,罗经复试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C、放自动舵时,每班至少手动测试一次;

D、航行灯、信号灯、航行设备正常;

E、无线电设备正常;

F、无人机舱控制装置、报警器和指示器正常工作。

13、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遵守《1974SOLAS》公约,并应考虑到:

A、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

B、使用自动舵时,局面发展到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的不到帮助以致不得不中断了望而采取紧急措施,那是非常危险的;

14、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

15、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应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16、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率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时发现回波,切记小的或微弱的回波可能探测不到;

17、使用雷达时,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并进行标绘或系统分析;

18、下列情况立即通知船长:

A、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B、通航状况或他船动态发生疑虑时;

C、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D、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E、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F、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舵机或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G、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H、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I、遇到任何航海危险物时,如冰或弃船等;

J、其他紧急情况或感到疑虑时。

19、对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船长,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的行动;

20、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确保正规了望和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四、了望

1、了望的目的

《STCW》公约指出:

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1)、利用视觉、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手段保持连续戒备状态;

2)、全面判断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3)、探明遇险的船舶、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碍航物。

2、了望人员

1)、了望人员应全神贯注地连续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

2)、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必须事先确保这样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3)、了望人员与舵工的职责应分开,正在操舵的舵工不应视为了望人员(小船除外);

4)、白天值班的高级船员可能是唯一的了望人员,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对局面作了充分的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B、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切有关因素:

——天气情况

——能见度

——通航密度

——邻近航海危险物

——航行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C、当局面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人到驾驶台协助;

5)、夜间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3、保持正规了望应考虑的因素

船长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能保持连续的正规了望时应考虑的因素;

1)、值班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所述的因素,以及以下因素:

A、能见度、天气情况和海况;

B、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C、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D、由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E、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F、船舶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G、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练程度;

H、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I、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器,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J、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K、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L、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和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M、IMO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五、交接班

1、值班的高级船员有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不交班,但要通知船长;

2、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完全履行职责,特别是夜视眼的适应调节,若其视力未完全适应,不应接班;

3、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核实船位、航线、航向、船速及无人机舱的情况,还应注意到他人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4、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情况:

1)、船长的常规命令;

2)、船位、航向、航速、吃水;

3)、潮汐、气象、能见度等对航向航速的影响;

4)、驾驶台控制主机的操纵程序;

5)、可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况;

6)、罗经的误差;

7)、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8)、纵、横倾,水的密度,船体下沉对富余水深的影响。

5、值班的高级船员正在进行的操作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等这种操作完成后再接班,交班的高级船员不得在此时强行交班;

6、交班的高级船员的工作:

1)、正式交班前不得离开驾驶台;

2)、罗经均已核对完毕并已交班,应将车钟记录簿上各有关事项转登载于航海日志中,并签名,同时注明罗经已核对;

3)、将所有有关资料都告诉接班驾驶员;

4)、在航向记录纸上签名,并注明下列事项:

A、简要说明改向原因;

B、风力及海况;

C、如用自动舵,说明天气及舵角所做的调整;

D、航速;

E、更换手操舵或自动舵的时间;

F、其他重要资料,如经过岬角或灯塔的时间等等。

六、引航员在船时航行

1、无论引航员的职责义务如何,他在船并不解除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航行安全所负的责任和义务,船长与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船舶性能等,船长、引水、值班驾驶员应密切合作,保持对船舶位置、动态作精确的核对;

2、对引水的行动或意图有怀疑时,要求其澄清,仍有怀疑,应立即告知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3、船长暂离驾驶台应告知引航员,并且指定负责的驾驶员;

4、船长应当负责采取安全措施,安放好软梯,保证引航员能够安全、迅速地登船或离船;

5、引航时驾驶员的职责:

1)、检查引航软梯扶手系固情况以及照明、救生圈、行李绳准备情况,亲自接送引航员安全登离船;

2)、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值班驾驶员的职责,仍应认真了望、勤测船位、监车监舵,注意摇车钟及传达命令的正确性,正确记录船舶动态(车钟及过浮时间);

3)、按引水员要求布置水手悬挂信号;

4)、若对引航员行动意图有怀疑,应请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在报告船长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5)、值班驾驶员应注意引航员口令及水手操舵的正确性。

七、对船舶正常航行、操纵和避让行动的有关要求

1、在不同的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1)、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利用来船的罗经方位及早地判断碰撞危险,并按《避碰规则》及早地采取积极的行动,并查核其有效性;

2)、天气良好时,只要可能,应进行雷达操作;

2、能见度不良时值班

首要职责是遵守《72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主机备车等条款,此外还应:

1)、通知船长;

2)、布置正规的了望;

3)、显示航行灯;

4)、操作和使用雷达。

3、黑暗期间值班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在安排了望时充分考虑到驾驶台的设备、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实施的安全措施。

4、沿海及拥挤水域内值班

1)、使用最适合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频繁的间隔定位,环境许可时采用多种方法;

2)、确切地辨认所有有关的助航标志。

八、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值班规则》中对驾驶、轮机联系制度作出了如下规定:

1、开航前

1)、船长应提前24h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若不足24h,应在抵港后立即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需及时更正。

2)、开航前1h,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车钟、船钟、试舵等并分别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

3)、当确定开航后,应根据主机的类型,提前4—6h通知机舱备车,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

2、航行中

1)、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2)、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风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尽快备妥主机。

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3)、如因等引航员、侯潮、等泊位等原因需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4)、因机器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情况记入航海、轮机日志。

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5)、轮机长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车,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6)、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汽、电等。

7)、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遵守。

8)、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机舱。

9)、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量情况告知船长。

九、关于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

《STCW规则》第B-Ⅷ/2节对保持航行值班提供了建议和指导:

1、对特殊类型的船舶以及载运有害、危险、有毒或高度易燃性货物的船舶可能需要有特别的指导。

船长须根椐情况提供操作性指导。

2、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认识到,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对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3、公司应发布关于正规的驾驶台程序的指导,并结合考虑国内和国际的指南,促进适合于每一艘船的检查单的使用。

4、公司还需各船的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布以下述驾驶台资源管理原则为基础的,关于驾驶台值班人员如何配备和使用的持续评估的必要性指导:

1)、要有足够的合格人员值班,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各种值班;

2)、所有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都需具有相应的资格并适合于充分有效履行其职责,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航行或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每个当班的资格或适合性的局限性;

3)、分派给每个人的职责需正确无误,他们需证实已明白自己的职责;

4)、工作任务必须按明确的先后次序完成;

5)、不要给任何航行值班人员分派其不能完成的、过多或过难的工作任务;

6)、任何时候对每个人都需分派其最能充分有效履行其职责的岗位,当情况需要时,需另行分派其岗位;

7)、对航行值班的人员,不要分派给不同的职责、任务和岗位,除非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肯定这种调动能充分有效地完成;

8)、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仪表和设备需要备妥,使负责航行值班的相关人员随时可用;

9)、航行值班人员之间的通话必须清楚、迅速、可靠,并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关;

10)、非紧要的活动和使人分心的活动必须避免、禁止或取消;

11)、所有驾驶台设备必须工作正常,否则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作出操作决定时需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任何故障;

12)、需收集、处理和解释一切重要的信息,并使之便于为履行其职责而需要这种信息的人员使用;

13)、驾驶台或任何工作面上不得放置无关的东西;

14)、航行值班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做好准备以便充分有效地对环境作出反应。

十、锚泊的基本规定

锚泊时,船长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值航行班还是值停泊安全班。

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中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值班驾驶员在锚泊中应做到:

1、锚抛下时应立即定位,并在海图上标出和回旋范围,并记入航海日志。

2、如情况许可,应经常利周围的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锚位。

3、确保保持正规了望。

并注意:

1)、周围锚泊情况;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3)、过往船舶或锚泊船起锚离泊时,应严密注视其动态;

4、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

5、注意观察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

6、不论本船或他船走锚,应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7、确保主机和其他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8、应勤测锚位,顶时巡视甲板,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和锚设备一次。

9、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工作灯,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10、遇能见度不良时,加强了望,鸣放雾号,并通知船长。

11、锚泊中发生碰撞时,将情况详细记入航海日志,并画出示意图。

12、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应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安全措施。

13、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

14、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十一、布置作业

新题库中相对应的有关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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