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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讲座

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由于大家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本次学习的第一部分,我们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体系。

目的是使大家对我国对法律体系有个总体轮廓的认识。

我国的法律虽然成千上万,千头万绪,但是,其内部存在一定的逻辑结构。

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后,我们就不会再觉得法律是杂乱无章的。

法律专业人士之所以能记住和掌握那么多的法律,那是有“秘诀”的。

“秘诀”就是掌握了法律的框架体系。

当然,我们由于今天学习的主题是“买卖合同”,那么,我们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仍然围绕这一主题进行。

“买卖合同”的本质就是“所有权”的“交易”。

因此,在介绍法律框架体系时,也重点介绍“所有权”及其“交易”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

1、法律——如:

《宪法》、《物权法》、《合同法》

A:

《宪法》属于万法之母,所有法律的制定,一般均表述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的历次修改,反映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艰难曲折过程。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才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公私财产仍然处于“不平等”保护状态。

宪法第12条: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对比: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从语言描述上,即可看出“孰轻孰重”?

由此引发的问题:

财产无安全感  移民潮  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电视剧:

《温州一家人》废品大王“赵冠球”投机推倒罪——这是个真实的案件,其原型就是现在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中国富豪榜第22名,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第一家给通业汽车做配套的中国企业。

第一批由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

周万顺挂靠集体企业,年底分红被认定为“贪污”。

有钱、有权的人为什么都要移民?

——心向往之。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B:

《物权法》是侧重于确定物的静态“归属”问题的法律。

其第二编第4-9章,分别归定了所有权的权能,以及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的归属问题。

划清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边界。

C:

《合同法》更多是侧重于物的动态“交易”问题的法律。

它是使《物权法》已经确定了“静态”归属的物,“动”起来。

使“物”在流动中实现物的价值。

一部《物权法》,一部《合同法》相结合,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

2、行政法规——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规章——发改委《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5、司法解释——《合同法解释》

(一)、

(二)、(三);《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从纵向划分,可以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其法律效力自上而下,依次递减。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见到其效力反而依次增强的现象。

有时,部门发个文件,就使法律在该部门内得不到执行。

当然,这是法治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现象。

 二、法律的横向划分

1、刑法——《刑法》及其解释

显著特征:

国家强制力体现的特别明显;

法律后果:

以生命或人身自由为代价;

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这件事干不得,那是犯法的事!

”这里的“法”就是指《刑法》。

刑法中与川煤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的罪名有两个,给大家作个简单介绍:

A: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欠帐不赖账、主观客相一致

“主观意愿”与“主观方面”的区别。

“主观意愿”是指纯内心的想法;而“主观方面”是指根据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心理状态。

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

某贪官收受他人财物时,心想:

此人人品很差,不可深交,甚至很恨这个送钱的人把他拉下水了。

但是,他还是将钱收下了。

这个官员的“主观意愿”就是不想收钱,但刑法认定他的“主观方面”就是故意收受他人财物。

在“合同诈骗罪”中也一样,不以“主观意愿”是否想骗钱,只以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想骗钱。

B:

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稀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负责人,比私营企业负责人多了一条《刑法》上的负担。

这当然也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又一个表现。

因此,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就必需比私营企业负责人更加小心谨慎。

2、民商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

特征:

(1)平等主体;

(2)充分尊重个人自由;(3)法律后果主要体现为金钱代价

   3、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特征:

(2)不平等主体,一方为国家;

(2)行政权力(3)不能协商

4、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特征:

打官司的规则。

规定法院、当事人具体如何办案的步骤、办案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法律从横向划分,又可以划分为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法律的层次是十分明确的,有横有纵,结起来就是一张网。

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二部分  合同法

一、什么是合同?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1) 平等主体

(2) 财产关系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如: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口头形式(如:

打个电话订货)

实际履行(如:

把煤拉过去,对方收货,过段时间直接收钱)

《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有人说:

“婚姻就是一纸契约”。

那么,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轨就赔偿对方多少钱?

或者,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又想反悔,应当如何办?

二、合同法的基本框架结构

《合同法》的前身为《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

自《合同法》生效以后,前三个法律均已经失效。

但是我们仍然经常见到有人拟定合同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制定本协议”。

这显然已经是一种常识性错误了。

 《合同法》我国进入法治建设时期以来,所制定的难得一见“优秀”法律。

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过大的修改,而且《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文至今仍不觉得“过时”,用起来仍然很顺手。

然而,同一时期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都已经进行了重大调整。

《合同法》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总则:

关于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违约责任,总则共129条。

合同法“总则”部分是合同法的“精髓”,概括了一切合同的普遍适用原则。

当遇到一切合同纠纷时,都可以在总则部分找到可供参照的条文。

分则:

特别规定 15种“有名合同” 分则共298个条文,从130条至427条。

15种有名合同分别为: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每个合同就是一章,与川煤公司日常业务最为密切的应该就是“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关系?

 “无名合同”并不是指没有合同名称的合同,而是指在不在《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范围内的其它合同类型。

“无名合同”不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范围内,是否就是“无法可依”了呢?

当然不是!

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

这就再次体现了《合同法》总则的价值,可以认为《合同法》总则就是一把“万能钥匙”。

附则:

生效时间 428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     意思自治   等价有偿

1、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乃至整个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你做生意可以不懂法律,但你只要懂得“诚实信用”,原则上不会出现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有人认为:

“只要诚实信用原则还在,即使去掉民商法的其它全部条文,民商法的基本体系仍然完好无损!

A:

诚信缺失,是当前社会的一大顽疾,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显著提高。

最为典型的提高交易成本莫过于:

因诚信缺乏,导致违约,最后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

我们作为律师,以打官司为主业,但我们从来不提倡我们的顾问单位去打官司。

我们都提倡:

事前防范风险、减少纠纷。

B:

诚信缺失的原因:

社会转型——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

这就是冯仑所说的“野蛮生长”时代。

法治不健全——转型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建设有跟上。

违约成本过低,缺乏诚信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制裁,甚至可以从中获利;

缺乏信仰——宗教信仰对人性恶的约束,有助于人的自身行为规范。

一个法治发达、诚实信用的社会,往往都是有宗教信仰的社会。

C:

“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诚信’,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

2、意思自治

合同的本质:

买卖双方自己拟定的法律——充分利用这种“立法权”,关键是看协议中谁处于主导地位。

认识误区:

很多合同在权利、义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关键部分均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这种约定等于没有约定。

放弃了“立法”的机会。

最为典型的误导就是: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范本,只有13个条文,并且是只有标题没有内容。

可以认为这根本就不算是合同。

然而,实践中却至今仍在广泛运用。

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出现合同纠纷时找不到合同依据解决。

主导权:

采购合同中一般都是买方主导;销售合同中一般是卖方主导。

这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买方市场决定的(垄断行业除外)。

谁占据主导权,谁就应当制定范本合同,将主导方的利益在合同中充分的体现。

举个例子:

同样是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约定:

在《采购合同》中,我们可能约定买方的质量异议期为一年或者两年,并赔偿全部损失,并可以明确损失的具体金额。

而在《销售合同》中,则可能约定买方收到货后应当及时验货,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

赔偿只约定直接损失或限额赔偿。

由此可见,针对同样的问题,占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约定。

《合同法》倡导的是“公平原则”,但同时给你留下了“创造不公平”的空间。

这也是“周瑜打黄盖”,只要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合同法》就认为这也是“公平的”。

当然,这也不能超越法律的强制性底线。

因此,我们有必要拟定详细的、有利于川煤供销公司的合同范本,以维护川煤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权利。

这就是我们作为法律顾问的价值。

3、等价有偿

(1)鉴于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合同要最终成交都必须奉行等价有偿的原则。

“买卖合同”更是必须坚持“等价有偿”原则,才能最终达成协议,实现买卖双方的双赢。

(2)如果明显地“不等价”,合同则有可能面临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

如: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主体适格

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签约能力:

10岁以下;10-16岁;16-18岁;18岁以上。

法人的签约能力:

注意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签约能力不同。

(1)总公司、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一般都具备签约能力。

(2)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但是,一般仍然可以签订合同,只是责任需由母公司连带承担。

(3)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原则上均不具有签约能力。

当与不具有签约能力的职能部门签约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计算损失时需要考虑接受签约一方的过错问题。

特别注意:

担保合同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普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常见误区:

(1)国有企业往往与政府部门关系较好,有时候国有企业欠钱,就由政府提供担保。

债权人以为拿到政府提供的担保就有了保障。

然而,这样的担保依法是无效的。

(2)由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往往只要求担保企业签字、盖章。

通常认为签字、盖章就已经很完善了,但是仍然留下了重大瑕疵。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担保关系的法律专业性很,内容十分复杂。

由于担保不是今天学习的主题,在此不再详述。

总之,凡是涉及担保关系,均要多加小心,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2、内容具备“要约”和“承诺”的要素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具体确定,如果对方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俗地说:

川煤公司希望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销售一批无烟块煤,某钢厂表示愿意以这个价格购买。

那么,买卖合同在川煤公司与钢厂之间就告成立。

  川煤公司表示“希望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卖出”,这就属于“要约”;

  某钢厂表示“同意以1300元/吨的价格购买”,这就属于“承诺”。

  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就构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的生效

  

(1)通常情况:

合同成立即生效。

常通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2)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

  例如:

煤碳行业经常在今天下半年,就签订明年的购销合同,因此合同可能约定“本协议自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这就是附生效时间的合同。

如果川煤供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报川煤集团批准后生效”,这样的约定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

(3)批准生效的合同

某些特殊合同,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合同(煤矿买卖),必须经过批准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又例如:

四川腾中重工收购悍马就是因为主管部门不批准,而导致收购失败的。

4、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举一个在国有企业真实发生的案件:

    CD铁路局所属的DY集团某下属公司,年前一两个月(正好就是现在这段时间),正有一笔闲钱。

国有企业的利润,人人都想分,但是又都不敢分。

于是,有人提议:

德阳一家叫“TYC”的农业发展正想借200万元钱,利息大约愿意出到4分/月。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将这笔钱放出去两个月,搞个帐外循环,就有16万的净利润。

到过年时,给全体职工发点福利。

由于企业之间借贷是法律所禁止的,于是就找来律师帮助起草了两份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第一份协议是《大米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

DY集团向“TYC农业公司”购买1000吨大米,每吨2000元,总价款200万元。

这样200万元,就以完全合法的形式“借到”TYC公司。

第二份协议是《大米包销合同》,主要内容是:

该1000吨大米,DY集团不提货,直接委托TYC公司包销。

销售价格不低于2160元/吨,且必须在两个月内售完。

如果到时不能按该价格售完,该批大米则直接以该价格包销给TYC公司。

TYC公司应无条件支付销售货款216万元。

这样一笔200万元的企业间借贷就被“装扮”为合法的大米买卖合同。

这就是一份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更值得大家警示的是,这笔钱借出的结果:

DY集团动用了铁路公、检、法,可谓是十八般武艺,全部用尽,其结果仍然是200万元血本无归。

铁路企业有自己的“公、检、法”系统都无法收回这笔钱,川煤集团没有自己的公检法吧!

那就更需要把自己钱包里的钱,看紧点了。

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是你想他的“息”,他想您的“本”。

尤其是国有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发生风险的机率更大是远远加大。

原因很简单:

如果借私人200万元钱不还,私人不惜再花20万元,砍他一条胳膊、腿;国有企业显然不敢这样做。

借款人也看准了一个心态,因此,更容易打国有企业的主意。

在众多人看来,国有资产就是“唐僧肉”,各路妖精都想来咬一口。

这就更要求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要需要具有“孙悟空”的本领,以保护我们的国有资产不流失了。

五、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

1、质量标准问题

某些简易的《买卖合同》,对于质量的标准,通常约定为“按国家标准执行”。

但是,实践中可能出现某些产品根本不存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部分存在国家标准的,又可能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GB”,和“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国家推荐标准往往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如果合同中只约定“按国家标准执行”,通常的理解仅指“国家强制标准”,不包括“国家推荐标准”。

但是,我们国家的强制标准又问题百出。

最主要的是表现是标准过低:

例如:

大量加入“三聚氰胺”的牛奶,都吃死人了,质量仍然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国家标准往往成为了企业可以对质量不负责的挡箭牌了。

12月4日,东方时空《谁“动”了武汉出租车的配置》栏目报道:

武汉市出租车没有配备ABS、EBD系统,汽车不能有效制动,成了真正的“公路杀手”。

主管部门仍然称,这符合机动车的国家安全标准。

当然,也有些国家标准又是很高的。

例如:

“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它是由“摩托车行业协会”制定的,这个标准就很高。

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标准,其结果就是所有“电动自行车”都不允许上路。

大家就只有“骑摩托车”上路了。

神圣的“国家标准”,成了行业间利益争斗的工具了。

结论就是:

国家标准是靠不住的。

只能靠买卖双方根据经验和对行业的了解,明确具体地约定质量标准。

交货时根本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合同法允许大家对质量标准作出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2、质量异议问题

(1)《买卖合同解释》规定: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可以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看来,如果我们是卖方我们就最好不约定异议期;如果我们是买方呢?

我们则应当约定“送货单、确认单上的签字不视为对质量无异议,并约定较长的异议期。

(2)交货标准。

川煤公司与金堂电厂签订供货合同,后来金堂电厂煤炭过剩,于是通知川煤公司将煤炭运到华莹山电厂。

华莹山电厂拒收该批煤炭,理由是:

该批煤炭不符合华莹山电厂的质量标准。

问题:

应当以谁的质量标准为准?

(3)合理的检验期间。

检验期间应当根据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合理确定。

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因此,以前那种约定“收货当时,即时检验,如无异议,视为合格”,这种约定就有可能无效。

(4)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对买方始终不利。

程序上,有检验期、检验义务;实体上,需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有些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进行科学的检测,甚至无法区分倒底是产品自身的质量问题,还是因使用、运输、保管、储存不当所导致的。

当无法举证证明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时,就由买方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在产品质量纠纷中,买方胜诉十分困难。

这套制度设计,无疑就是鼓励大家生产伪劣产品的。

看来中国制造业在产品质量上始终上不去,在法律制度方面是存在制度性原因的。

3、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问题

(1)假设:

华莹山电厂只订购了10000吨煤。

如果川煤公司送了11000吨煤如何办?

不但可以不付钱,还可以要求支付保管费。

(2)交付货物的凭证。

交付不仅仅是煤炭拉到目的地,倒了就算交货了。

交货还必须保留相关凭证。

由收货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或者直接由收货方盖章。

如果只是收货人签字,应当有收货单位对收货人的明确授权。

问题:

假设川煤已经向金堂电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金堂电厂已经收到该发票并且抵扣了税款。

能否认定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

(3)普通货物,一物多卖问题,谁取得所有权?

A:

先受领的人取得;

B:

先付款的取得;

C:

先签订合同的取得;

   先签订合同,不如先付款,先付款不如先提货。

(4)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动产自交付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取决于何时是“交付”,以及双方约定由谁负责运输?

这就给拟定合同留下了空间。

如果作为卖方提供的合同范本,可以约定“货交承运人视为交付,风险转移”;如果作为买方提供的合同范本,则应当约定“实际收到货物时方为交付”。

以此规避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此可见,确实应当充分利用提供合同范本的机会。

(5)问题:

川煤公司在某货场有10000吨煤,分别与金堂电厂和华莹山电厂各签订了5000吨煤的销售合同。

但是,并没有明确哪5000吨煤卖给金堂电厂,哪5000吨是卖给华莹山电厂的。

货款都已经收了半年了,煤炭也一直在陆续转运的过程中。

一天,突然煤炭发生自燃了,毁损了1000吨煤。

问:

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对帐与付款

(1)《对帐单》应当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不能仅仅只有财务人员签字。

财务人员签字的风险:

如果某一天财务人员更换了,或者欠债一方根本就不认存在这个人。

那么,《对帐单》就可以能白废了。

(2)交易习惯中,某些单位要求签订《对帐单》后,就收回《送货单》原件。

以《送货单》换《对帐单》。

这种做法不妥。

即使有《对帐单》,也不能交还《送货单》。

因此《对帐单》也有出错的可能。

如果某付款方坚持要求收回《送货单》,那么,则应当在《对帐单》上明确注明,《送货单》已由付款方收回。

(3)对帐单、欠条、付款凭证相互之间容易出现混乱,尤其应当注意不能重复出具上述凭证。

(4)付款应当规范。

尤其是国有企业,付款更应当规范,全部走对公帐户。

并且做到付款与单证、票据一致。

5、所有权保留

讨论一个问题:

大家知道,与川煤公司有重要合作的重庆ZL公司最近经营遇到了严重困难。

假设川煤公司卖给重庆ZL的10000吨煤现在就堆在某货场,而且一分钱的货款都没有付。

现在重庆ZL面临破产,川煤公司的债权受偿比例可能不足10%。

于是,有人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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