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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精神,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了本操作导则,供试点地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

一、“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个人的方法。

可采用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

先评审技术,再评审报价,最后评审资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评审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选优推荐,也可以择劣淘汰,各阶段推荐数量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荐或淘汰;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4、定标候选人数量。

(1)定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

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

竞争性判断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推荐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

1、定标方法。

包括:

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1)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优点:

招标程序较简单,有竞价。

缺点:

不能综合考量中标企业。

建议:

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可以采用,可以与定性、定量评标方法配合使用。

(2)票决定标法,包括:

直接票决和逐轮票决等方式。

票决时,可以采取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采取票决淘汰入围。

①直接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得0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②逐轮票决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采取多轮投票的形式,逐轮推荐一定的数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票决,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

逐轮票决可以采用逐轮择优推荐,也可以采用逐轮淘汰后推荐。

票决排名可以采取投票计分法(参考“直接票决定标”相关表述,N取值应与逐轮推荐数量相同),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逐轮票决过程中,单轮出现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推荐的,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可以均进入下一轮票决,也可以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进入下一轮的候选人,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优点:

择优功能突出,具备一定的竞价功能(视招标人定标规则而定)。

缺点: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压力和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较大。

建议:

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以采用,一般项目和采用定量评标方法的慎用。

(3)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先以单轮或多轮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优点:

招标程序简单,具有一定的择优、竞价功能。

缺点:

只能做到相对择优、竞价,最终中标方案较随机。

建议:

各类项目均适用,可以与定性、定量评标方法搭配使用。

(4)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优点: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定标权,既可以是择优,也可以是竞价,还可以是择优与竞价的有机结合。

缺点:

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廉政压力与廉政风险巨大。

建议:

招标人如果没有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则不建议采用集体议事法。

但运用于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较为合理。

(5)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以下定标因素供参考。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考核方式,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4)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②营业额大企业优于营业额小企业;

③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④履约评价好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企业或者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

⑤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较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企业;

⑥已有履约记录且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企业优先于没有履约企业;

⑦获得国家级荣誉多企业优于获得荣誉少企业;

⑧行业排名靠前企业优于行业排名落后较多企业。

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3名,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为防止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或其他客观原因,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形,建议招标人明确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名,并在选择的定标方法中明确推荐规则。

4、特殊情况的考虑。

(1)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按照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建议将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

当形式性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多于30家时,可以采用苏建招〔2016〕260号文(十四)的入围方法,确定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后续评标程序。

入围评标的数量、筛选方法和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形式性评审及评审入围筛选(如有)。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针对企业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基础最基本的要求,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诚信等“门槛”类条件不应作为资格审查内容。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评定分离”一般采用定性评审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以下为定性评审方法,供招标人参考。

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法,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编制,并结合分段评审推荐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否则技术标评审结论为“合格”。

货物招标项目的技术标评审,可以将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分为重要评审项目和一般评审项目两类,定性评审时只能分别指出负偏离情况,不得规定若干项不符合或负偏离就将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

(3)评为“合格”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应指出该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货物招标项目则指出存在的负偏差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

(4)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入选比例、数量或淘汰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

2、投标报价评审(经济标评审)。

(1)具体评审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2)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投标报价评审等级为“不合格”外,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其他情形的,均不得评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列出报价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3)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入选比例、数量或淘汰率(如:

按报价排序,剔除n名高价、m名低价等,但不建议采用计算平均值取范围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根据各评标价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

3、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

资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四)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规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六)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公示中,应附评标报告(评标专家姓名除外)。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定标作候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定标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采用其他方式定标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5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3、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4、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5、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具体方法见本导则第一条),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公示内容包括:

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四、发布中标人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

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相关参考表式及评审因素设定

在“评定分离”评审模式下,对一般房建总承包工程和工程方案设计项目的招标,本导则提供的部分常见评审的表式样本和评审因素制定的建议供招标人参考。

招标人可参照样本,结合招标工程实际,设定相关评审因素和指标,编制具体工程的技术标评审表。

技术标定性评审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1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表及相关说明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土建、电气、给排水、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与个人业绩情况。

2

施工资源需求计划

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生产工艺设备、施工设施的需求计划情况。

3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供电、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等的布局;主要施工阶段总平面图合理性情况。

4

施工工期管理策划

工期目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工序安排、关键线路的管理策划情况。

5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理解及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情况。

/

/

/

/

综合评价等级:

□合格□不合格

 

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

2、评审因素应根据项目特征,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设定,常规技术内容一般无需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审时需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4、综合评价等级可分为合格及不合格等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评审综合等级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综合评价等级:

□合格□不合格

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评审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主要功能需求及技术要求等主要因素自行设定;

3、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4、综合评价等级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设计方案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投标人名称

优点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评标委员会签名: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专家姓名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专家签名

 

商务标评审一览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资信要素名称

有关要求或说明

投标人提供的材料

是否符合

评标委员会:

 

            评标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商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资格、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获奖、招标合同承诺条款等,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凡不能通过后续增加资金、人力、物力投入改变的要素视为资信要素,如投标人业绩、过往认证情况、财务状况、营业额,从业人员学历、注册资格、资历等情况;

2、资信要素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如投标人业绩的描述可以为:

提供近五年投标人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10项);

3、资信要素不单独评审,不进行综合评价,供招标人定标时参考。

投标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公示予以监督。

 

经济标定性评审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一、投标总

价概况

投标总价(万元)

投标总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万元)

投标总价的净下浮率(%)

投标总价中

分部分项

金额(万元)

措施项目

金额(万元)

其他金额(万元)

二、指定单位、单项工程报价分析

单位(单项)工程名称

招标控制价

(万元)

投标价

(万元)

单位工程净下浮率(%)

指定专业工程投标报价偏离度(A=投标总价净下浮率-单位工程净下浮率)

三、清单子目招标控制价超过万元报价分析

(列出B≥±3%的清单项)

清单子目编号及工程名称

招标控制价

(万元)

投标价

(万元)

下浮率(%)

清单子目投标报价偏离度(B=投标总价净下浮率-清单子目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率)

四、措施项目费合计的异常报价分析

措施项目费投标价合计(元)

招标控制价合计(元)

下浮率(%)

措施项目投标报价偏离度(C=投标总价净下浮率-措施项目费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率)

五、其他报价问题以及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警示

 

投标文件商务标还存在等其他报价问题,并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如下警示:

六、评审结论

□合格□不合格

评标专家:

年月日

 

说明:

1、偏离度是指评审项相对标底的下浮率与投标总价净下浮率之差,偏离度绝对值越大,说明该评审项目不平衡报价情况越严重,反之则小。

2、清单子目偏离度评审设置时,如果子目合价金额越小、偏离度B值越小,则分析出的偏离子目越多,反之越少。

凡公布的招标文件中B值小于3%的,在商务标评审时均按3%进行评审(评标专家或交易中心人员直接操作)。

评审结果在本表中无法全部列出时,则另页单独列出。

3、评审结论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

4、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

作为汇总表使用时,所有商务标专家均需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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