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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院政发〔2005〕41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深化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促进学院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根据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2]118)的精神,参照同类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关于高等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和制约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院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打破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体现激励作用,并适当兼顾公平,使绝大多数教职工的收入有所增加。

(二)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原则。

建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促进教学质量、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向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倾斜的原则。

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并促进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四)向双高人才倾斜的原则。

通过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使高层次人才的收入达到同类高校、同类人才的中上水平,以利于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三、津贴种类及发放办法

(一)岗位津贴

按不同岗位分别设立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四个系列的岗位津贴。

其中专业系人员(含专业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纳入专业系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之中,机关与教辅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院按月(12个月)发放。

1、教学人员系列

专业系的教学人员按此参考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职称

岗位津贴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教授

1500

1200

0

副教授

1100

880

0

讲师

950

760

0

助教

790

632

0

见习员

570

0

(2)发放说明

①专业系教师的岗位津贴纳入专业系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之中。

②按教学人员系列标准发放岗位津贴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应属于高教系列职务。

在教学岗位上的其他正高以下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标准的95%发放岗位津贴。

③未评副教授的博士按副教授的标准发放,有学历和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未评讲师的按讲师的标准发放。

④专业系兼职的领导必须完成基本课时量的1/2,但其上课的总课时不得超过360课时/年。

⑤专业系每个教师必须完成360课时/年的基本课时量(基本课时不下拨酬金),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基本课时量的教师,系部应通过公选课、论文指导、实习指导、班主任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等来使其完成基本工作量。

⑥专业系教师的科研要求,纳入专业系综合管理目标考核之中。

2、管理人员系列

学院党群机构、行政职能处室的管理人员以及各系(部)的管理人员根据管理人员系列的标准按月(12个月)发放岗位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职务

岗位津贴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正厅

1700

1360

0

副厅

1500

1200

0

正处

1200

960

0

副处

1000

800

0

正科

870

696

0

副科

720

576

0

科员

620

496

0

见习期

570

0

(2)发放说明

①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考核挂钩,根据上年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

②具有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按教学系列标准发放,如果不具有高教系列职务,但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则按教辅系列标准发放,如果机关管理干部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就高的原则发放。

但如果按专业技术职称发放岗位津贴的中级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副高以上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正高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在省级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

否则,将参照相应标准的90%发放岗位津贴。

3、教辅人员系列

在实验室、图书馆、学报、专业系教务干事等教辅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根据教辅人员系列的标准按月(12个月)发放岗位津贴,行政秘书、政治辅导员参照教辅人员系列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职称

岗位津贴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正高

1400

1120

0

副高

1000

800

0

中级

870

696

0

助理级

720

576

0

员级

620

496

0

见习期

570

0

(2)发放说明

①在教辅岗位上具有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可按教学人员系列的标准发放。

②在教辅岗位上不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具备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具备其它专业技术职务,如中学教师职务、中专教师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工程技术职务等的人员,将按相应标准的90%发放岗位津贴。

③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具有政工系列职称的工作人员按教辅系列的标准发放。

④教辅人员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年度考核挂钩,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

⑤按专业技术职称发放岗位津贴的中级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副高以上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正高职称者每年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或在省级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

否则,按相应标准的90%发放岗位津贴。

⑥实验人员、教务干事、学生干事、行政秘书均实行坐班制,但各专业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4、工勤人员系列

院本部各岗位上的工人根据工勤人员系列的标准按月(12个月)发放岗位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职称

岗位津贴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高级技师

950

760

0

技师

850

680

0

高级工

750

600

0

中级工

650

520

0

初级工

590

472

0

见习期

550

0

(2)发放说明

①具有行政职级并在实职岗位上的人员,可按管理人员系列的标准发放。

②具有所在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教辅系列的标准发放。

③津贴发放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考核挂钩,根据上年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岗位津贴。

5、岗位津贴发放的其他说明

(1)事假1天,扣发1.5天的岗位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病假1天,扣发1天的岗位津贴(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如果部门负责人没有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报批手续或者隐瞒下属请假情况,一经查出,部门负责人按当事人请假情况等同扣减岗位津贴。

所有机关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含各系的教务干事、学生干事、实验系列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

(2)经学院批准攻读在职研究生的人员每脱产学习一天按月岗位津贴的1.8%扣除岗位津贴。

(3)经学院批准并签订了合同的委培或定向硕士、博士,外出进修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按本人标准的60%计发(仅发一年);所有攻读硕士、博士,进修、访学的人员必须签订服务合同,如违约,学院收取脱产在读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津贴3倍的违约金。

由学院指派参加短期学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按100%计发。

(4)法定婚假、丧假、因公(工)伤假,不扣发岗位津贴。

(5)因工作需要并经学院审批同意的返聘教授,只发月薪,不发岗位津贴。

(6)经批准自费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7)利用病假或事假到外单位工作的,查实后停发当月岗位津贴,经劝说不改者,停发其所有工资和福利。

(8)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通报批评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年内按降一个档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从处分之日算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者,一年内停发岗位津贴(从处分之日算起)。

(9)调离人员从调离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退休人员自发放退休工资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10)留职停薪人员和待聘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

(二)实职领导责任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书记、院长

副书记、副院长

中层正职

中层副职

三级机构

正职

三级机构

副职

600

450

350

260

100

50

2、发放说明

①实职领导责任津贴是指担任学院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包含副厅级督导)、院属各单位、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三级机构正、副职的津贴,上级文件规定的纪检员、组织员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②主持全盘工作的中层副职,参照中层正职标准的90%发放。

③实职领导责任津贴按12个月发放,由学院按月发放到人。

(三)特殊津贴

1、津贴标准(元/月)

博士且

正高

正高

博士

硕士(两证)

且副教授

   硕士(一证)

   且副教授

硕士(两证)

且旁系副高

     硕士(一证)且旁系副高

副教授

旁系

副高

硕士研究生

 硕士或研究生

1300

1200

1100

600/550

550/500

500

400

300/200

2、发放说明

①一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条件者,就高一项发放。

②特殊津贴按12个月发放,由学院按月发放到人。

③两证是指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

(四)离退休、离岗休养人员校内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1、津贴标准(元/月)

离休

干部

退休厅级干部、教授

退休副高职称人员、正副处级干部

退休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

其他退休干部、职工

500

460

420

380

340

2、发放说明

①离岗休养人员参照正式退休人员相应职别标准发放。

②全年按12个月与工资一起由学院按月发放。

(五)教学系综合管理目标津贴(绩效津贴)

1、综合管理目标津贴的经费来源

(1)岗位津贴:

专业系人员(含专业系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纳入专业系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之中,学院按月一次性将岗位津贴下拨到各专业系,各专业系根据本系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发放到个人。

(2)教务干事、学生干事、行政秘书每缺1人,学院按90课时/年计入各系总课时,实验人员每缺1人,学院按120课时/年计入各系总课时。

(3)教研室主任按40课时/年、实验室主任按50课时/年、既担任教研室主任又担任实验室主任的按60个课时/年的标准计入各系总课时,各科研所按110课时/年计入该科研所所在专业系。

(4)学生人员经费学院按100元/人(以学生缴清学费人数为准)的标准下拨学生人员经费,不足400人按400人下拨,班主任津贴按各系的实际班级数以120元/月的标准(按10个月计算)下拨到各专业系。

(5)超课时津贴:

各系完成其总基本课时量(即360节×教师人数,其中公共课和校选修课均计入各系总课时)后的课时,学院按27元/节发放到系。

只有当教学单位缺编,且担任相关课程教学的在职专职教师人均课时超过500课时/年时才能返聘或外聘该课程教师,且须经人事处和教务处批准。

其中公共课由学院按课时从被授课系划拨到授课系,校选修课由学院按课时下拨到授课系。

2、综合管理目标津贴发放办法:

(1)教学系(部)获得的上述各项经费,都作为综合管理目标津贴,纳入系(部)的二次分配。

但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中的第4项(学生人员经费)的下拨与各教学系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挂钩,学院将组织人事处、组织部、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武保处、计财处、团委等部门及各教学系于本期制订相关的岗位责任和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责任和考核办法对各系每学年度进行相应的考核(见相关附件),从而确定其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中学生人员经费的发放。

对于系部各项工作没有达到相应要求的将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按比例予以扣除学生人员经费(最多不超过学生人员经费)。

同时,各系在进行二次分配时,每学年均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和相关考核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将方案和相关量化考评结果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长审定后,交计财处备案,再由计财处在年底前将各项津贴发放到各系进行二次分配。

二次分配方案的制定应该体现以下原则和要求:

①本单位教师的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及班主任、实验室主任、教研室主任、科研所所长等津贴均在综合管理目标津贴中发放,但其津贴的发放标准都要根据系部及相关部门制订的岗位职责(含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后,分等级地按年发放。

②课时酬金应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差别。

参考标准:

教授35元/节、副教授30元/节、讲师25元/节、助教20元/节、教员(未评职称)15元/节。

③兼职政治辅导员及兼任党务工作、共青团工作的专任教师及分工会主席,系部在进行二次分配时可根据各岗位按20~30课时/年的参考标准予以补助(从目标管理经费中支出)。

④专职政工干部、行政和教辅人员的收入比照本系(部)在岗教学人员的平均水平考虑。

⑤专业系可在其综合管理目标津贴的总收入中支出不高于30%的经费用于平均分配,其他收入可用于发放工作量酬金、教学与科研奖励。

此外,系部要适当拿出部分经费用作系部发展基金。

(2)机关、教辅单位人员兼课一年不得超过专业系教学人员基本课时的30%(超过部分不发课时费),其课时津贴由学院参照有关标准发给,但其酬金必须扣除20%到所在部门。

(3)专业系的综合管理目标津贴按学年度核算,按年发放。

(4)专业系留职停薪人员、待聘人员不享受绩效津贴。

(六)实行岗位津贴后,将降低各类慰问金的标准,原则上取消节假日(含寒暑假)加班补助。

各职能部门、各专业系在上班时段内所担负的管理工作也不再发放政策规定之外的补贴,只保留经院长批准的或节假日的值班补贴。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此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学院决定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黄懿斌同志任顾问,姜正国同志任组长,郭军、张银秀、李尚益、谢祥清、刘和云、刘楚魁等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刘铁铭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包括人事处、工会、组织部、纪委监察室、党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科技处、武保处、招生就业处、计财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分配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负责协调解决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方案自2005年10月起执行,由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2005年11月3日印发

录入:

金湘毅校对:

尹钟宏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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