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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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模板.docx

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模板

 

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

为建立健全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市会商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参照《山西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晋卫药食发〔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有关精神和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二、主要目标

建立部门会商联动机制,构建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部门协调、分级应对、行业引导“五位一体”工作格局。

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机制,健全监测预警、联动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三、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和评估,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2.加强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等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方面的政策统筹和协作配合,增强综合应对能力,协调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对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3.承办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组成

太原市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晋阳海关12个部门组成。

市会商联动机制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会商联动机制成员。

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确定。

会商联动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内设立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承担。

 

五、会议制度

1.市会商联动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市会商联动机制会议的建议。

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市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2.市会商联动机制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由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召集,研究提请市会商联动机制全体会议审议事项。

六、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

1.市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季度(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

2.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按季度(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我市各成员单位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相关监测和应对情况上报省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同时上报市政府和通报各成员单位。

3.市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年(原则上每年11月的15

 

日前)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报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4.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每年年底前(原则上每年11月

的20日前)向省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和市政府报告履职和工作情况,并适时对未完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七、工作流程

1.市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协调有关部门查清情况。

经评估需市级层面应对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应对措施。

2.原则上5个以上县(区、市)同时出现较大范围短缺情况的,即由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牵头应对。

3.对市级不能协调解决的,经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同时通过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附件:

1.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名单

2.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联络员名单

 

附件1

 

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级)

张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级调研员

李春瑞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级调研员(党组成员)

胡春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级调研员

魏毅

市公安局

副局长

张文玲

市财政局

副局长

刘永慧

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梁世斌

市商务局

一级调研员

张效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范利

市医疗保障局

副局长

薛伟民

市邮政管理局

副局长

冯喜良

市税务局

副局长

杨涛

晋阳海关

关长

 

附件2

 

太原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联络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级)

何进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科长

于占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长

李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科长

刘静萍

市公安局

支队长

刘慧萍

市财政局

科长

赵玲

市生态环境局

科长

赵奇华

市商务局

二级主任科员

王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长

刘芳

市医疗保障局

科长

李涛

市邮政管理局

科长

张斌

市税务局

科长

孙波

晋阳海关

科长

 

太原市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健全和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山西省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卫药食发〔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短缺药品清单管理

1.对省级制定的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中的药品实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

对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做好应对。

(市卫健委,各成员单位。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对于部分替代性差、企业生产动力不足、市场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品,通过完善和落实集中采购政策等方式保障供应。

(市医保局)对短缺药品清单内的品种无企业生产或企业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应及时会商各成员单位,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协助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措施,确保药品供应稳定。

(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因超标排放等环保因素需要停产整

 

治的短缺药品原料药或制剂生产线,依法给予合理的生产过渡期。

(市生态环境局)

3.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6个月前向省药监局报告,同时

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及时关注省医保部门关于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并上报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监测信息,评估短缺风险,及时预警。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工信局)

4.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调整储备结构,发挥市级医药储备功能。

以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易发生短缺的品种为主,筛选部分短缺药品储备,由市卫健委提出计划,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储备计划。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政策对短缺药品储备工作给予支持。

(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建立短缺药品储备调用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短缺药品储备品种数量情况通报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发生相关药品短缺时,根据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意见,由市卫健委有偿调用。

(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

6.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药品库存警戒线,保障

 

易短缺药品2~3个月的库存量。

医联体牵头医院要按照“基数储备、动态平衡、有序调剂”原则,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等要求,加大储备力度。

(市卫健委)

7.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

(市商务局)流通企业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每季度将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的库存情况报市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市卫健委)

二、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管理

8.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原则上乡村两级基本药物采购品规和金额均不低于70,县级机构(二级)采

购品规和金额不低于40,县域内基本药物采购品规和金额比例

均不低于50,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含中医院)采购品规和

金额均不低于30,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含中医院)采购品

规和金额均不低于25。

其他专科医疗机构比照同级别综合医疗

机构可适当下调5。

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

(市卫健委)

 

9.积极参与完善省、市、县、乡四级短缺药品监测直报系统和药品使用监测网络,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强化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上报等要求,落实短缺药品管理指南。

鼓励采取有效方式,推动医疗机构主动公开用药品种信息,探索社会药店向社会公开在售药品品种信息,畅通购药渠道,确保群众用药需求。

(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10.指导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的易短缺药品进行分类分级评估,开展替代药品科学遴选,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

加强处方审核点评,规范使用药品处方集,开展诊疗合理性评价,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市卫健委)

三、完善短缺药品采购政策

11.对于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在省医保局允许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后,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议价采购。

市医保局要及时关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对“两个清单”药品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收集分析信息的相关情况,并上报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

12.执行备案采购药品管理规定。

对于“两个清单”中的药品,省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

 

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各部门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监管。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13.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对于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14.依托省药械采购平台及省级短缺药品监测平台,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推动医疗机构按合同及时结算货款,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药品费用。

(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15.短缺药品配送不受“两票制”限制,在短缺药品的配送企业选择上不受数量限制。

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鼓励邮政企业探索在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开展配送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短缺药品稳价水平

16.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落实全省建立的药品采购价格常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关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对“两个清单”药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进行的提示预警,同时上报市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市医保局)

 

17.强化药品价格常态监管。

完善价格管理,落实全省建立的价格成本调查和约束机制。

对于省医保局公布的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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