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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

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

  篇一: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

  法律风险提示:

  劳动合同违约金,也称为违约罚款,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未对劳动合同当事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作具体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为了保证用工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在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有一个违约金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该条款的签订往往使很多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违约金,很容易损害到劳动合同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法无规定的情况”,增加了违约金的条款,对其适用范围及标准作出了规定:

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

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相关重点注意事项:

  依法履行辞职手续

  1、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须履行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除协议中有约定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条款外,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否则,劳动者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享受经济补偿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行使提前30天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如无有效通知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解除通知且主张劳动者违法辞职并提出巨额索赔,则劳动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3、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协商或者请求公司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应写请公司批准此类语言。

2)如果公司不肯当面签收,应通过邮局EMS快递,并在快递封面内容一栏中填写清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单据和快递回执。

  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需注意的事项

  在适用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

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二,具体标准

  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救济措施

  劳动者若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数额有争议,可与单位进行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金典型案例:

  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擅自“跳槽”的面点师傅被法院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违约金10000元,被告何某在20XX年8月13日前不得在亳州任何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与永和豆浆店相同或相似的食品。

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市审理的首例因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被告何某自20XX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

20XX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某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某离开该店到该市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

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XX年元月7日,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同年4月21日,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

被告在原告处学会永和豆浆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从事面点工作,应属于竞业禁止的对象。

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永和豆浆店与另一豆浆店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类似于永和豆浆店的工作,违法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注意事项》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教师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合理吗

  在教师聘用合同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有违约金条款,并且是教师违约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而极少有校方违约向教师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据笔者对某师专31名毕业生(分别到15所学校任教)的调查,他们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且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如果教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则按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来计算支付违约金;一般以没有履行期限一年赔偿校方一万元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聘用合同约定,如果教师不遵守单位工作纪律,或在年终各项工作综合评比中不达标或处于后进的,要向校方交纳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违约金。

近年来,因违约金原因引起的教师聘用纠纷越来越多,对聘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把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及责任方式认识清楚。

  一、聘用合同及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学校聘用教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但对聘用合同的性质、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律界,认为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参照《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签订聘用合同已成共识。

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虽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对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及计算标准未作规定,实践中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呢先要从违约金的性质说起。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看来,《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在功能上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在性质上

  属于赔偿性质的,而不是惩罚性质的。

一般合同如此,那么劳动合同也应如此,尤其是劳动者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更不应当是惩罚性质的,即不应当用违约金由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劳动者进行惩罚,这样做,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应当以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基础,违约金过高,就变成了惩罚性违约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变成了恃强凌弱的工具;反过来,如果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则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处理违约金争议时应遵循的法律精神。

  就笔者了解到的违约金争议的情况,主要是教师一方违约而校方索取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

合同未到期被聘用人找到了更合适的工作,单方解除了聘用合同的;因生病导致身体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教师家庭变故,教师只能单方解除合同的;因校方违约在先而教师单方解除合同的;教师虽工作努力,但因自身能力所限,达不到校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要求,只好单方解除合同的,等等。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教师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给校方所造成的损失,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校方的实际损失,高出部分则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教师一方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争议的认定及处理,首先看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那种只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有违约金,而校方无论如何违约都没有违约金的“霸王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其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的精神。

在违约金有效的情况下,看违约金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过大的差距,有过太差距的,一方提出要求变更的,应当予以变更。

另外,教师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教师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违约才承担违约责任;教师一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都应当由学校一方负举证责任。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篇三: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否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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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时间:

20XX-5-2517:

38:

53浏览:

105

  案情:

  20XX年7月,吴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北京某研究院(事业单位)工作。

双方的聘用合同约定,该研究院为吴先生解决北京户口,吴先生应当为研究院服务满5年。

如果期间因吴先生的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他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XX年12月18日,吴先生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研究院同意了吴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研究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要求吴先生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吴先生认为,研究院仅凭着解决了自己的北京市户口就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何况,《劳动合同法》已经取消了一般性违约金。

但研究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那么,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点评: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适用对象上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与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3条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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