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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管理制度

宁夏同心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GPS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营运客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宁夏道路营运车辆GPS汽车动态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客车运输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由于公司所属营运客车的动态监控。

第三条公司GPS监控平台及监控人员、各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经营者、乘务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控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公司GPS监控平台设在公司二楼,在GPS监控平台实行监控。

第五条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员。

所配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控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安技科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监控平台日常工作的管理,负责对本公司所有营运客车的24小时监控管理工作。

白天工作时间(夏季8:

—-18:

30冬季8:

--18),由监控平台负责本单位的车辆监控;夜间(夏季18:

30——8:

00冬季18:

00—8:

00)由公司安技科安排监控值班表。

夜班值班人员按第十条规定履行职责。

负责夜间监控记录收集和信息处理.

2、负责监控平台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操作程序使用。

管理GPS监控系统,确保系统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4、检查、监督、指导监控平台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及违规人员处理落实情况,对使用不当的及时给予纠正。

排除监控平台一般性故障.

5、对车载终端设备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有计划做好有关储备。

6、按月统计、分析系统监控数据信息,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提供系统消息、数据分析报告,为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及制度修改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

未经公司允许严禁对外发布系统监控信息。

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所有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违规驾驶)情况,重点检查、抽查营运线路上事故多发路段、事故黑点、驾驶员换乘点车辆的换驾运行情况实时监控过程。

8、收集、汇总监控平台对系统软件或监控工作过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改进监控工作质量。

9、协助技术人员做好GPS车载系统设备安装工作。

10、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查明原因,必要时与GPS系统相关单位联系,及时排除GPS系统发生的技术故障。

11、每月清算单车GPS车载终端发生的维护费、材料费、通讯费,并通知各单车营收中划转到公司。

负责报废及转出车辆GPS车载设备费用的清单。

12、了解和掌握公司车辆运营线路覆盖区气象信息,遇雪、冻雨、雾霾大风、暴雨、沙尘等恶劣气象时,通过GPS监控平台向车载终端发布气象信息。

13、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节假日期间监控中心值班安排工作。

第七条公司监控平台职责

1、监控平台必须要有领导主管GPS监控工作,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本公司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

常年负责对本公司白天(夏天8:

00-18:

30冬季8:

00—18:

00)经营车辆的监控工作。

安排好夜间轮值监控工作。

2、公司安技科应根据公司实际,制定GPS管理实施细则。

3、指定专职人员按规定操作程序使用管理监控平台,每月定期检查一次车载终端设备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使分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完好,系统运转正常。

4、及时了解包租车、加班车的信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按规定在平台上设置车辆数据信息。

5、对本单位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系统中各种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反馈及时,对报警求救信息,应及时查明原因,确有求救的反馈信息必须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以便采取救援措施.

6、做好监控记录,对违法违规车辆、驾乘人员的信息记录不得涂改,每月对本单位违法违规车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上报负责的分管领导,及时对违法违规驾乘人员进行处理和教育,对违规车辆不得隐瞒不报或能虚作假。

7、对新聘用的车辆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将监控系统相关知识和制度作为岗前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学习。

8、分析、归纳GPS系统中车辆运行数据规律,向运管部门上报对系统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9、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确保按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车载终端。

10、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报案、转让和新购车辆车载终端的回收、流转和安装。

建立本单位车载GPS设备台帐,掌握费用收集情况。

第八条公司调度员工作职责

1、每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应将本单位夜间运行(包租车)及次日8时前发班车辆的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运行线路、发车时间等情况汇总,于下午下班前按时报送至夜间值班人员的GPS监控平台。

2、负责将当日的包租车、加班车及驾驶员、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等信息及时上报GPS监控平台.

3、及时掌握每天车辆运行安排,并交监控平台监控。

4、车辆派班前要与监控平台联系沟通,车载GPS终端出现故障的不得安排运行。

第九条营运客车行车速度标准

高速公路最高速度限定≤100KM/每小时(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以道路法定限速标准为准)。

三级以上公路最高速度限定≤70KM/小时。

不同路段以道路法定限速标准为准

3、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道路的客运车辆不得运行。

4、在高速公路、三级以上公路,夜间2时至次日5时严禁车辆运行,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休息。

运行的车辆行驶速度按限定标志降低10KM/小时。

5、遇有雪、冻雨、暴雨、大雾、雾霾、沙尘、冰雹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行驶速度规定.

⑴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60KM∕小时;能见度≤20KM∕小时;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20KM∕小时,并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⑵普通公路遇以上气象条件车速≤30KM∕小时。

第四章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职责

1、必须熟知GPS监控系统配置、安装、操作的各项基本功能,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爱护平台设施,保证系统运转正常.

2、坚守工作岗位,在微机上不得操作与该系统管理无关的任何作业,确保系统使用安全和防病毒工作。

3、监控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收集对系统软件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使之得以改进解决.

4、监督、检查各分控平台对违法违规驾乘人员的处理和教育落实情况,做好违规人员记录,并分析违法违规原因,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5、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各分控平台监控人员是否坚守工作岗位和无违规操作现象,做好检查记录。

6、GPS监控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因停电、网络中断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除外,但要做好记录).

7、负责车辆监控相关信息、数据的设备。

监督做好白天、夜间长途班线营运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换驾、休息点等的监控。

对无法监控的车辆,要做好记录,同时车属单位查明原因。

报警求救信息,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公司的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查明原因,无法联系的,应通知公司领导。

8、认真填写营运客车GPS监控违规信息记录和GPS监控值班记录,不得修改监控设备存储的数据,对违规车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9、及时做好相关监控数据的备份,未经公司主管或安技科科长同意,不得对外提供监控数据。

10、及时向车辆发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指令,安全信息和恶劣气候预报信息。

第五章系统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系统监控平台管理

1、监控平台属系统专用,严禁利用系统平台办理其他业务。

2、GPS系统监控业务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访客上岗,其他人员严禁操作使用平台。

3、监控中心平台加强管理,对车载终端设备建立台帐、对操作员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监控人员故意造成设备损坏和系统运行故障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GPS车载系统管理

1、营运客车不安装GPS车载监控系统公司不得入户和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GPS车载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修复正常的不得运行。

2、公司对车载系统设备实行台帐登记,对终端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处罚。

3、车辆经营者、驾乘人员对GPS车载系统设备管理和正确操作负责。

4、车辆经营者、驾乘人员严禁拆卸车载系统设备,严禁随意改变初装系统安装位置.

5、车辆经营者、驾乘人员故意损坏车载系统和有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安装费用外,还要按规定接受处罚。

6、车载报警装置除需紧急求救外,不得随意起动。

7、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禁驾驶员触摸车载显示屏和解读显示屏内容.

8、车辆在行驶中,乘务员或双班驾驶员要及时查看车载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并及时告知给驾驶员进行落实。

9、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道路、气候等异常情况,及时通过显示屏反馈给监控平台。

10、车载GPS终端系统设备(配件)发生故障时,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免费给予更换。

超过保修期的,应按照厂家售后服务条款的规定,由车辆经营者一次性付清更换设备(配件)所需款项。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对GPS监控及管理人员违反工作职责的处罚规定

1、GPS监控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给予其300元至600元的违约金处罚。

2、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3、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车辆经营者、驾驶员的处罚规定

1、故意损坏GPS车载系统设备或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监控,并经技术人员鉴定属实的,车辆停运3各班,或者对驾驶员(或经营者)给予1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2、故意遮挡、扭转摄像头或天线,无法实施监控作业,根据情节严重,车辆停运1至3个班,或者给予驾驶员(或经营者)1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3、监控平台发出警告信息拒不执行者,根据情节严重,车辆停运1至3个班,或者给予驾驶员600元的违约金处罚.

4、驾驶员违反公司换驾、休息点规定,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给予驾驶员600元至800元的违约金处罚。

5、驾驶员超过限速规定(GPS设定或道路区间限速)行驶的,超速2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600元的违约金处罚。

超过20%以上的、30%以下的,给予驾驶员1000元的违约金处罚.超过30%以上的,给予驾驶员2000元的违约金处罚,同时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

6、营运客车超员运行时,每超一人给予驾驶员200元以上至500元的违约金处罚。

超过荷载人数20%以上(含20%)的,每超一人给予驾驶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处罚。

给予车辆经营者停运3个至7个班的处罚,同时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

7、发现私自承揽包租车业务、擅自改变经营线路,或超过班次量对定运行,不按规定发车时间发车等情况,上报运管部门,由运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8、未经允许私自开车外出或夜间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给予经营者或驾驶员300元的违约金处罚。

9、私自聘用无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给予车辆经营者600元的违约金处罚.

10、驾驶员驾车时接打手机、与他人闲谈、观看电视、吸烟等有妨碍安全驾驶不良行为的,给予驾驶员100元至300元的违约金处罚。

11、其他违规行为参照《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2、以上罚款统一交予公司。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同心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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