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责任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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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配处
3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负责编制和申报国有企业破产项目计划,审批破产项目并组织实施。
负责协调和审批企业解散、清算和依法关闭破产工作。
研究提出国企改革政策及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点问题。
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4
负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及领导人员的考察并提出任免建议。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人事处)
负责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
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法。
负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建议。
5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起草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负责拟订派驻监事会(董事)企业名单及人员派出方案。
负责监事会成员(含职工监事)的培训、考察工作;
指导监事会(董事)及有关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监事会专项检查和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负责承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董事工作报告及有关报告的审核、呈办、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
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的督导检查工作。
负责派驻监事会企业职工监事的审批,指导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监事会制度,依法开展工作。
6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工作。
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
7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
8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依法对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和核准备案。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政府规章草案;
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9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
指导企业民主生活会;
评先评优工作。
党建工作处
负责监管企业及代管企业党内统计工作、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发展工作;
组织关系管理。
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指导监管企业青年和共青团工作。
负责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企业稳定工作的政策及法规,并指导监管企业进行信访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群众工作处
负责接待监管企业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
负责监管企业信访、稳定案件的协调、督办工作;
负责对监管企业的稳定信访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市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合并等方案审批事项
市国资委
负责《改制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
《保定市国企改革攻坚年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7]7号)
某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市国资委在依规对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同时,指导企业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对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国企改革成员单位进行论证,达成一致意见,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对企业下达批复。
市人社局
负责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批准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办
等部门
参与《改制实施方案》论证会,根据部门职能对《改制实施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所监管企业改革方案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企业改制、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行为的规范操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进行重点检查;
对审核批复的相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及时上报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上市等相关工作实际情况;
2.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指出相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前制订检查工作方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时可听取企业实施情况介绍,进行质询,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召开相关人员座谈,核实情况等。
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1.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对有违纪、违法情节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整改;
3.采取通报方式进行警示、宣传、教育。
(二)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市属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国有股东。
(一)企业贯彻执行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及对外担保监管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三)企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下放审批权限,未按国有产权监管规定处置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及改制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情况;
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
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执行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资产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对重点企业、重点事项进行重点抽查。
(二)专项检查。
市国资委根据日常国有产权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对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到企业现场检查内控制度、相关方案、文件、财务会计凭证、董事会档案等。
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定期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监管企业资产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因企业改制、产权交易、资产处置以及投资并购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方法、依据及评估过程情况。
采用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
每年1月底前,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对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国资委。
(二)重点抽查。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资产评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检查。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市国资系统内通报,并责令整改,若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监管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二)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市国资委在各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抽查。
(四)对监管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情况。
(一)各级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情况;
(三)办理产权登记的及时性;
(四)产权登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等情形,如应评估未评估,应备案未备案,应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与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自查。
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产权登记自查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监管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先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市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年报审计情况组织力量开展对监管企业的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同时对监管企业的产权重新登记数据深入分析,理清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布局结构,找出问题,对监管企业下一步布局结构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限时整改,严重问题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报告、总结和不定期督导。
(一)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二)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总结和成果报告。
(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
(二)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督导。
对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责令企业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监督检查
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推进落实情况。
前期工作检查,检查规划编制方法、目标指标的预测科学性等;
规划内容检查,检查各企业规划与国家、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接情况,规划目标定位是否准确,重点板块是否明确,重大举措和保障措施是否具体等。
监督检查企业五年规划实施进展完成情况。
采取重点抽查方式,重点抽查重点企业重点任务实际进展完成情况。
将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企业每年的具体指标中,通过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扎实推进规划实施,及时化解发展过程遇到的矛盾问题。
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下一步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等,全面推进规划的落实。
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权利,及《公司法》、《国有资产法》赋予的股东权利,依法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指导管理。
供领导决策参考。
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因客观因素导致目标不能落实的情况,指导企业对规划目标进行调整和修订,非客观因素造成严重偏离规划目标的情况,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对监管企业本级投资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备案监管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采用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一)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不定期抽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企业财务决算监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及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财务决算。
每年1月至6月。
对上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一)统一招标,确定负责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工作布置,向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工作要求;
(三)由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企业沟通协调。
质量不合格的决算报表,要求企业重新修改填报。
(九)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一)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三)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
(六)履行出资企业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七)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中所占比重不少于60%。
组织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协助完成;
(二)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一)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一般为三年。
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
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被审计子企业总户数的50%。
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2.由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子企业;
3.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4.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
5.任期内未经审计的子企业;
6.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所在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范围内的事项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四)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评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正常的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等已有的检查成果。
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单独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五)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1.企业领导人员审计期间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3.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5.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6.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7.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审计立项
(二)确定审计组
(三)审前调查
(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下达审计通知书
(六)进点公告
(七)审计实施
(八)交换意见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下达审计意见
(十一)建立审计档案
向企业下达审计整改书,要求企业对照检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移交有关机构予以处理。
(十)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及薪酬发放情况的监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合规情况:
1.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包括审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2.当年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与年薪核定批复文件的规定。
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
每年择期,检查全覆盖。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执行业绩考核结果的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1.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2.企业自查;
3.市国资委审核检查。
对不合规的情况,要求企业予以整改。
(十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及履职表现管理监督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
(一)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情况。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事中事后全面监督检查。
(一)任前公示。
(二)信访调查。
(三)考核评价。
(一)任前公示
1.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
任前公示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具体承办。
2.任前公示期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等工作,对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