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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收入实现及分配管理

第九章收入实现及分配管理

第一节收入实现、成本补偿与利润管理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不包括所有者出资或接受捐赠等业务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经常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利润形成的主要来源。

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以及提供代制、代修品等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除基本业务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和资产出租的收入等。

  确认营业收入应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即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计量就是确定营业收实现的金额。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

是指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应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合同规定的责任已经履行,预计不会发生大量的售后成本,即营业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实质完成。

如果企业将商品提供给客户后,还有大量的安装工程,会发生大量的售后成本,则不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伴随营业收入而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取得或原有债务已经消失。

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要取得新增资产。

取得新增资产一般是指取得货币资金或索取货币资金的权利。

如果企业以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抵偿原有债务,则表现为债务的减少,从而使净资产增加。

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既未取得货币资金又未取得索取货币资金的权利,如委托某企业代销商品,则不能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3)营业收入可以计量。

是指伴随营业收入而应获取的资产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

营业收入的计量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取得的资产如何计价的问题。

一般来说,取得的资产可以根据购销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和成交量确定。

但是,如果在营业收入赚取的过程中存在现金折扣等不确定因素,则在营业收入的计量中应予以考虑(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

  明确了营业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以后,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营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时间标志。

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志一般分为发出商品时、发出商品后和发出商品前。

  

(1)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只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收取了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权利,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应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虽未收到货款,但已经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因而应将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账款入账。

  (3)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到代销单位转来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商品虽然存放在代销单位,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4)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收到货款,也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

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商品虽已交付给买方,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5)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应在产品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从事各项对外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三)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附加费返还款,物资及现金溢余。

  上述三项收入中,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增加,而营业收入则要与当期营业费用配比以后才能计算利润(或亏损)。

  此外,以前年度收益调增也属于收入。

以前年度收益调增是指在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需要调增利润的事项进行的调整,也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增加。

第九章收入实现及分配管理

第一节收入实现、成本补偿与利润管理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但不包括向所有者进行分配等业务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主要包括营业费用、投资损失和营业外支出。

  

(一)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确定营业费用的归属及金额,一是为了对上一生产经营过程所耗费的价值进行足额补偿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二是正确确定期间损益和财务状况供决策者正确决策。

可以说,营业费用的计算和补偿是连接不同生产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

  确认营业费用应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营业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关系;二是营业费用的归属期。

具体来说,确认营业费用的标准有以下几种:

  1、按其与营业收入的直接联系确认营业费用。

如果资产的减少与负债的增加与取得本期的营业收入有直接联系,就应确认为本期的营业费用。

例如,已销商品的成本是为了取得营业收入而直接发生的耗费,应在取得营业收入的期间确认为营业费用;又如,为了推销商品发生的送货费用,也与取得营业收入直接相关,也应在取得营业收入的期间确认为营业费用。

  2、按一定的分配方式确认营业费用。

如果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与取得营业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能够为若干个会计期间带来效益,则应采用一定的分配方式,分别确认为各期的营业费用。

例如,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需要采用一定的折旧方法,分别确认为各期的折旧费用。

  3、在耗费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营业费用。

如果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与取得营业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且只能为一个会计期间带来效益或受益期间难以合理估计,则应确认为当期的营业费用。

例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其支出的效益仅及于一个会计期间,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营业费用;又如,广告费支出,虽然可能在较长时期内受益,但很难合理估计其受益期间,因而也可以直接确认为当期的营业费用。

此外,对于某些虽然受益期限较长但数额较小的支出,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按照重要性原则,也可以直接确认为当期的营业费用,如管理部门领用的管理用具等。

  营业费用主要包括:

  1、产品销售成本是指已经售出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是对已售产品实际耗费进行直接、合理补偿的界限。

  2、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及销售业务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3、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二)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在从事各项对外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

  (三)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上述三项费用中,投资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减少,而营业费用则要与营业收入配比后才能计算利润(或亏损)。

此外,以前年度收益调减和所得税也属于费用。

以前年度收益调减是指在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需要调减利润的事项进行的调整,也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减少。

所得税是指应在会计税前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第九章收入实现及分配管理

第一节收入实现、成本补偿与利润管理

  三、利润

  利润也称为净利润或净收益,是指收入与费用的差额。

利润按其形成过程,分为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

税前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损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净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与营业费用的差额;投资净损益是投资收益与投资损失的差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的差额;以前年度净损益调整是以前年度收益调增与以前年度收益调减的差额。

税前利润减去所得税,即为税后利润(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扣除当期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形成: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从事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是营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工业企业来说,主营业务利润(即产品销售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上式中,产品销售净收入指产品销售收入扣除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后的净额;产品销售成本指已售出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营费用及销售业务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从事基本生产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等取得的利润。

  

(二)投资净收益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扣除对外投资损失后的净额,可用公式表示为:

  投资净收益=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损失

  其中,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对外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可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其中,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溢余。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

  综上所述,企业收益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活动的成果,是企业各项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它反映了企业收入取得和成本补偿的效果,对维持简单再生产和进行扩大再生产貝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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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即:

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

  “税务筹划”在我国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行为减少或避免纳税义务。

在国外,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是很常见的现象,而且,由于税务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国外许多企业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为自己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要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搞清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同时还要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尽管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难以区分,但从概念上说避税与偷税的界定是明确的,二者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不去从事应税行为,从而规避纳税义务;

  第二,偷税行为直接违反税法,而避税行为是钻现行税法的漏洞,并不直接违反税法;

  第三,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等,所以国家可以根据《刑法》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进行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虽然纳税人避税的后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也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这种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各国对偷税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没有哪个国家对避税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

比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中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而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避税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从实际角度看,纳税人采取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只要不属于偷税,则就可以被列入避税或税务筹划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与避税相关的还有一个“节税”的概念。

“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立法者意图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例如,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对汽油消费征收环境税,人们为了减轻这种税收的负担骑自行车出行而不去开汽车,这种行为就是节税。

这种节税行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纳入避税的研究领域。

  虽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没有直接违法,但它同样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一定损失,所以,各国政府实际上对避税行为也都不是听之任之的。

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

一是完善税法,堵住税法中的漏洞,使纳税人没有可乘之机;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认纳税人有权按使其纳税义务最小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对纳税人完全是出于避税考虑而进行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并将其视为纳税人滥用了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税法中实际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目前许多设在低税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的内资企业在高税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如果不独立核算则不必在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利润可以汇总到总公司按总公司所在地的税率纳税,所以许多企业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为了反避税,目前税法规定,对于总公司在高税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如果认定该分支机构实际上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则有权按照当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对该分支机构课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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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和基本方法

  

(一)纳税筹划的特征

  由于企业纳税筹划的性质仍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此,纳税筹划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理财活动而言的。

企业纳税筹划的特征有:

  政策性。

企业税收理财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涉及的都是属于国家政策性很强的理财活动,税收理财活动不是偷税,它要求财务人员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

  实用性。

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之间利益的调节,而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某种倾斜性和目的性,企业应针对自身的特点,熟悉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理财知识,制订与自身业务关联的税收理财方案,讲究实用至上。

  时效性。

政策的时间性必然要求企业税收理财活动的时效性,要求财务人员针对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应调整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理财方法,避免使用过时的东西。

  整体效益性。

尤其对集团企业而言,要追求整个集团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以能否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为出发点,通过资产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等手段,实现整体效益的提高。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欧美国家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一般都着重于公司所得税的筹划。

至于流转税由于它是按销售额的大小课征,而且税款可以转嫁到价格中去由购买者负担,所以税务筹划一般都不涉及流转税。

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说,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直接取决于其应税所得额的大小。

所以税务筹划的任务就是通过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减少。

但以下几个基本方法是需要税务筹划者了解和掌握的。

  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采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说要让纳税人避免取得实际的经济所得,而是要让纳税人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财富。

例如,各国税法都规定,所得一般是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只有经过交易实现了的所得才需要纳税。

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这笔实物资产的价值才需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所以,企业可以考虑以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经济利益。

只要这部分实物资产不出售,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

  利用借贷也可以达到避免应税所得实现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拥有1000万元的房产,现在该企业急需200万元资金。

当然企业可以出售一部分房产取得收入,但这样企业就必须就这笔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于避税,企业可以用房产作抵押借入资金200万元。

当然借债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额小于出售房产需缴纳的税款,借款筹资就是可取的。

  另外,各国税法中都规定有一些免税的所得。

我国税法就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充分利用这类规定来避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

比如,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如果购买了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就要就这些债券的利息缴纳所得税,而如果购买国债,其利息所得就可以不纳税。

因此,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或金融债券的税后利率时,企业就应当购买国债。

  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纳税人如果能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推迟纳税。

推迟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有两个好处:

一是可以继续享用这笔资金,并从中获利;二是用利息率进行贴现后,未来应纳税款的现值会有所减少。

例如,假定纳税人将推迟纳税而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投资,投资的收益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0%,那么纳税人投资的税后收益率为7%。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纳税人将1000元应纳税款推迟到10年后缴纳,则这1000元税款的现值仅为508元。

如果纳税人当年就用这508元进行投资,则下一年的本金和税后利息之和为544元。

纳税人如果每年都将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资,则十年后508元则会增值到1000元。

如果纳税被推迟的时间较长,市场利息率更高,则推迟纳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更大。

  国外企业主要是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的办法来推迟所得的实现。

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会减少,但由于企业前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较大,应税所得额较小,税款主要被推迟到后期缴纳,所以各年缴纳税款之和的现值会有所降低。

我国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一般为直线法,外资企业如果要采取加速折旧法必须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内资企业中只有电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

所以总的来说,在我国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办法进行税务筹划可能性不是很大。

  当然,我国税法也并不是没有给企业推迟应税所得实现的机会。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如果预期本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从长期来看呈上涨的趋势,则应当选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当期计入成本的原材料价格。

因为在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会比先购进的原材料价格高,企业优先用较高的价格计算原材料的成本,无疑会把一部分利润推迟到后期去实现,从而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3、在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利润

  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资本三个方面。

关联企业之间由于在资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它们之间进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场价格,因而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

尤其是当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利用转让定价向适用税率低的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

国外有些国家公司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边际税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以利用与边际税率较低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机会向其转移利润。

不过,为了堵住这个避税的漏洞,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但由于税务机关在判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实践当中这种避税方法仍给各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留有一定的空间。

  4、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

即使这两种筹资方法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但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就应当对筹资方式加以慎重考虑。

因为,企业无论是发行股票筹资资金还是举债筹集资金,都要给出资者一定的回报。

但根据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记入费用,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所以,从税收的角度看,借债筹资比股本筹资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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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管理的原则

  收益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章程,对所实现收益进行分配以满足各有关方面经济需求的一种财务行为。

为了充分发挥收益分配协调各方经济利益,促进企业理财目实现的功能,要求贯彻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

  从广义上讲,收益分配包括三个方面:

  1、收入取得及成本的补偿,即将一定期间内的收入弥补与之配比的成本和费用,以确定该期间的损益。

因此,一方面应及时确认收入实现,另一方面必须正确计算成本、费用,以便足额补偿上这一生产过程的耗费,维持简单再生产。

  2、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要求调整为纳税利润,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满足国家及社会的共同需要。

  3、按《公司法》及《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要求,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1)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这一分配顺序的逻辑关系是: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因此,要求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进行。

  

(二)积累优先原则

  收益分配要在给投资者即时回报的同时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留存一部分利润作为积累,收益分配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在利润分配上采取的财务约束手段。

企业的积累从最终产权归属看,仍为企业的投资者所有。

因此,必须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要求,为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抗风险能力进行必要的积累,其数额必须与企业所承受的经济责任的大小和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的高低相适应,避免因缺乏应付经营风险的能力而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当然,在保证积累的前提下,还要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扣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经董事会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兼顾各方面利益原则

  企业在分配时应从全局出发,充分考虑企业、所有者、债权人、职工的利益;企业的员工,包括经营者和普通职工,受聘于企业并为企业工作,其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企业支付的工资及奖金。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购建开支,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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