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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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

(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五届七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6)《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

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4.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区涉及到本区部门、单位及人员。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本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1.6突发事件现状

1.6.1自然灾害

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

1.6.2事故灾难

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

1.6.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

1.6.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6.5突发事件基本特征

龙岗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联系,一种突发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龙岗区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详见附件6.1。

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区应急办负责制定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由区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成一般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研究制定(起草)本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修订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应急规划;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支援,并在市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龙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览表》详见附件6.2。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牵头单位的相关区领导担任,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编制和修订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组织编制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一般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街道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2.3应急专家组

各级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4基层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值守和先期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区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区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快速处理劳资纠纷、社保纠纷的应急机制。

3.1.2监测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有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采取行政政策、法律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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