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锅炉房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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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锅炉房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锅炉房-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锅炉房是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确需布置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

文末附疑难探讨:

锅炉房,灭火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的选择及应用!

 

第一章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要求

一、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5)

二、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1)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三、以上一、二分别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锅炉房设计规范》要求,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比如:

1、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他均应为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

一、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4.1.1)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三、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

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四、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5)

五、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3)

六、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5)

七、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1.6)

第三章平面布置要求·防爆措施

一、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2)

二、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4)

三、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3)

注1:

锅炉房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布置有困难,需要与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为确保安全,特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和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注2: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地下一层,对泄爆、安全和消防比较有利。

注3:

需要说明的是:

锅炉房本身高度超过1层楼的高度,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可能要占2层楼的高度,对这样的锅炉房,只要本身是为1层布置,中间并没有楼板隔成2层,不论它是否已深入到该建筑物地下第二层或地面第二层,仍将其作为地下一层或首层。

注4:

锅炉房必须要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部时,应靠建筑物外墙部位设置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如锅炉房发生事故,可使危害减少。

四、燃油或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2)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注: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3.0.3)

2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章的规定。

注:

以上三、四分别引自《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相对较严要求为准。

五、快装锅炉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

(5.4.12)

六、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1.3)

七、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5.1.14)

八、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4)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九、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5)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十、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4.16)

十一、除住宅建筑外的木结构建筑,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11.0.5)

十二、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²。

(11.0.6)

十三、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2.6)

十四、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2)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

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²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十五、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

其他不为宿舍建筑服务和配套的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均建议设置在宿舍建筑之外。

(5.1.2)

十六、旅馆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宜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3.6)

十七、办公建筑的总平面应合理布置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

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

(3.2.4)

十八、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

(4.1.5)

十九、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1)

第四章安全疏散

一、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3.7)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²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二、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3.8)

三、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4.12)

第五章消防设施

一、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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