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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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阅览),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境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

(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

(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与受理时间

第九条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网址:

)。

第十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网络指引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执行有关网络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附件2),对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执行网络所有程序后同时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七份)一并上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附件6)。

第十二条原则每季度(或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确定认定时间)评审一次,高企认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5-7名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财经专家),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高企认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和,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传至“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公示1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执行完国家审批程序后,省领导小组颁发文件向全省公布,同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企业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后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高新区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具体的书面推荐意见,报高企认定办公室。

第十五条高企认定办公室全年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事宜。

第五章复审和复核

第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件3,并注明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工作报告,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务、省地税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向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高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情况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对第八条(四)款产生争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累计总额与同期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政策。

第六章享受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章中介机构和专家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企业委托,严格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上岗资质由省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管理。

(二)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接受高企认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专家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居住和工作。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采取聘任制度,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家职责和纪律

(一)受聘专家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高企认定办公室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时填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4)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5)负责。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六)未经高企认定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高企认定办公室在5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义务。

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布,并五年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中介机构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

附件1: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企业上市代码

股权结构

(本表可续加)

中国

公民

姓名

(护照)号

投资额(万元)

外籍

公民

中国企业法人

名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万元)

外国企业法人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是□否

投资额(万元)

附件2:

中介机构(第一批)

1、赣能会计师事务所()

2、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3、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4、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5、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6、兴瓷会计师事务所()

7、鑫达会计师事务所()

8、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9、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

10、安石会计师事务所(抚州)

11、会计师事务所()

12、人和会计师事务所()

13、万佳会计师事务所()

14、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15中税税务代理()

16国瑞税务师事务所()

17奥铿特税务师事务所()

18金瑞税务师事务所()

19华泰会计师事务所()

20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21普信和泽税务师事务所()

22普沁税务师事务所()

23鑫源税务师事务所()

24诚誉税务师事务所()

25同惠税务师事务所()

26新余宏鑫税务师事务所(新余)

27市世纪星税务师事务所()

28书乡税务师事务所()

29和悦税务师事务所()

30市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省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月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填报说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栏目不得空缺,无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

详见《工作指引》四、

(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容。

“其他领域”是指: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容。

5.“近3年”是指:

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

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

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

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

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

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

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

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

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领域

近3年

获得的自主

知识产权数

(件)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其他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

(人)

大专以上学历

科技人员数(人)

从事研究开发

人员数(人)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

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

(万元)

第1年

近3年每年

总资产

(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2年

第3年

第3年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其中:

在中国境

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

情况

(限400字)

 

科技成果

转化及

研究开发

管理情况

(限400字)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

项目编号:

RD…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

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

总预算

(万元)

研发经费

近3年总支出

(万元)

其中: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立项目的及组织

实施方式

(限400字)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限400字)

取得的

阶段性成果

(限400字)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编号:

PS…

产品(服务)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来源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关键技术

及主要

技术指标

(限400字)

 

与同类产品

(服务)的

竞争优势

(限400字)

 

产品(服务)

获得知识

产权情况

(限400字)

四、近3年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序号

授权项目名称

类别

授权

日期

授权号

获得

方式

所属项目编号

PS…(RD…)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

年度单位:

万元

研发项目编号

科目累计发生额

RD01

RD02

RD03

RD…

合计

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

费用摊销

设计费

设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

境的外部研发投入额

研究开发投入额(、外部)小计

企业填报人签字:

中介机构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申请企业受理号

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核定数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评价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得分:

□A.6项,或1发明专利□B.5项   □C.4项

□D.3项    □E.1~2项□F.0项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得分:

□A.4项以上□B.3~4项□C.2~3项

□D.1~2项□E.1项□F.0项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得分:

□A.5项均符合要求□B.4项符合要求□C.3项符合要求

□D.2项符合要求□E.1项符合要求□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得分:

总资产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

(依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

专家签名:

年月日

附件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

近3年在中国境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

综合得分

其中:

知识产权得分

转化能力得分

管理水平得分

成长指标得分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对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组长签字:

日期:

附件6: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

序号

姓名

学历

所学专业

所在岗位

科技人员分类

研究开

发人员

技术人员

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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