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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课题农食产品相关资料

农食产品方面

一.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等对出口农食产品有重大影响法律、制度和措施

(一)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修改的背景

过去4年来,美国频发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土豆、辣椒、菠菜和鸡蛋等都上了有毒食品的“黑名单”。

2006年和2007年,加利福尼亚州相继出现“毒生菜”、“毒菠菜”等事件。

2008年,该州一家肉食品公司大量牛肉再次因安全问题被召回。

2009年,佐治亚州爆出“花生酱事件”。

2010年8月,爱荷华州一家农场出产的鸡蛋因存在沙门氏菌污染,致使22个州的1200名消费者患病。

舆论一时哗然,人们在选购鸡蛋时也小心翼翼。

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该农场不得不主动召回配送各州的大量鸡蛋。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标志着这个历时两年多的提案正式上升为法律,从而对现有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FDCA)》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其变更内容多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其立法之严也是前所未有的。

美国长期作为我国第二大出口贸易伙伴国,也是我国第二大食品出口国,由此可见美国在我国食品出口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对我国相关经济产业的重大影响。

然而,目前这一良好的食品出口贸易伙伴关系可能因美国将在2011年正式实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案》而受阻,作为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了解其修订的思路和要点,以便以后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顺利对接。

作为我国对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更有必要认真研究并做好充分准备,以降低或避免对输美市场的不利影响。

(二)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针对农产品的相关政策

PS:

超叔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新法案好几百页,而且法学性比较强。

我从中摘取的关于农产品的,其中可能不太全。

但我尽量做到完整。

如果你想看源文件请在压缩文件中查找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1.农产品审查方面

如果部长有理由认为食用或接触某种食品,以及部长有理由认为可能以相似的方式受到影响的任何其他食品,会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则在部长指定的官员或者雇员的要求下,任何从事生产、加工、包装、配送、接收、存储或者进口这些食品的个人(农场和餐馆除外)都应允许该官员或雇员在出示有效证件并持有写给其本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在适当的时间和权限内并以适当的方式查看并拷贝所有和该食品以及部长有理由认为可能以相似的方式受到影响的任何其他食品的相关记录,以有助于部长判断使用或接触该食品是否会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死亡。

2.农产品食品工厂的登记注册方面

如果按照此小节规定,某个工厂的注册被暂停,则任何个人不能通过此工厂向美国进口或出口食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通过此工厂进行把食品提供给美国州际或州内的贸易活动。

3.农产品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方面

每个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评估可能会影响该工厂生产、加工、包装、或存储食品的危害因素,确定并实施预防性控制措施以使危害最小化,或是杜绝危害的出现,并且保证这些食品中不存在掺假或者贴错标签的情况,同时应监督这些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监控记录的保存作为一种例行规范。

4.绩效标准方面

至少每2年,部长应在合适的时间于农业部长一起审核和评估相关的健康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通过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研究和分析获得的数据和信息、部长发布的关于食品的现行《良好制造规范》以及相关的咨询委员会所提供的建议以确定最严重的食源性污染。

5.农产品安全标准方面

在《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颁布不到1年的时间里,部长应协同国家农业部部长和州农业部的代表(包括考虑到依照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案》而确立的有机食物规范),并在咨询了国土安全部长的意见后,为属于未加工的农产品且部长认为这些标准能降低出现严重不良健康后果或死亡的风险的那些水果和蔬菜的安全生产和收获发布以科学为基础的安全生产和收获最低标准的拟议法规通知。

对于生产和收获属于未加工的农产品,且部长已认定其导致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风险很低甚至没有风险的那些水果和蔬菜的小型企业和非常小型的企业,部长可以决定不将这些水果和蔬菜的生产和收获添加到法规中,或者也可以修改按照本节规定所颁布的条例中的适用要求。

6.防范蓄意掺假方面

部长应对食品系统进行脆弱性评估,包括对国土安全部的生物、化学、放射学或其他恐怖主义风险的评估加以考虑;在防范脆弱环节的蓄意掺假杂方面,应考虑对不确定性、风险、费用和利益的最佳认知;而且确定必要的防范食品蓄意掺假的科学缓解策略或措施的类型。

为了国家安全而考虑,在咨询了国土安全部长的意见后,部长可以决定在何时、以何种形式和格式向公众公布所做的决定。

在《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颁布之后18个月以内,部长应协同国土安全部长和农业部长颁布防范本法案中所述蓄意掺假的法规。

此法规应规定如何评估某人是否需要实施缓解策略或措施,以防止发生食品的蓄意掺假;并且规定恰当的以科学为基础的缓解策略或措施,以便为食品供应链中特定的脆弱环节提供准备和保护。

7.收取农产品费用方面(这个应该是针对美国国内企业)

在2010年的财政年度和以后的每一个财政年度,部长须按照此节要求进行评估并向以下人员收取费用:

向该财政年度需要复检的每个国内工厂的负责人以及每个国外工厂在美国的代理人收取用于支付此财政年度里与复检有关的所有费用;

向每个国内工厂的负责人以及未遵守此财政年度内依照规定而发布的召回令的进口商收取用于支付由部长发布的召回令有关的食品召回活动相关的费用,其中包括本年度内的技术支持、后续的效力检验以及向社会公示的费用;

向在该年度自愿参与规定的进口商资质评定计划的每位进口商收取用于补偿该年度此计划的行政支出的费用;

向在该财政年度须进行复检的进口商收取用于补偿该年度复检相关支出的费用。

8.国家农业和食品防御战略方面

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一年以内,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和农业部部长在和国土安全部部长协调的基础上,须编制国家农业和食品防御战略,将其提交给国会的相关委员会,并将其公布在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和农业部的互联网网站上。

所述的战略应和下面的计划相一致:

(A)国家事故管理系统;

(B)国家应急反应框架;

(C)国家基础设施保护计划;

(D)国家防备目标;

(E)其它相关的国家战略。

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农业和食品系统的准备工作

(i)对农业和食品系统进行脆弱性评估;

(ii)减轻系统的脆弱

(iii)改进与系统相关的交流和培训;

(iv)建立污染物清除和处置的计划并进行演习以对其进行测试;

(v)开发建模工具以改善事件后果的评估和决策支持;以及

(vi)筹备风险交流工具,并通过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以下方式来改进农业和食品系统的监测能力:

(i)尽早识别食品中的污染物;

(ii)进行监控以阻止疾病的蔓延。

通过以下方式来确保对农业和食品紧急情况能做出有效的反应:

(i)及时调查动物疾病的爆发和可疑的食品污染;

(ii)防止更多人群感染疾病;

(iii)组织、培训和装备以下部门的动物、植物和食品应急反应小组:

(iv)根据农业和食品保护计划来设计、制订和评估相关的培训和演习;

(v)确保以下部门与公众进行一致的、有组织的风险沟通:

在发生农业和食品紧急情况之后,应通过以下方式来保证农业和食品的生产:

(i)和私营部门一起制订商业恢复计划以快速恢复农业和食品的生产以及国际贸易;

(ii)执行上述(C)款中描述的计划以达到长期恢复的目标;

(iii)迅速转移并有效的处置:

(Ⅰ)受到污染的农产品和食品;

(Ⅱ)受到感染的植物和动物;以及

(iv)净化和恢复受农业和食品紧急情况影响的区域。

9.农产品和农业协调委员会方面

国土安全部部长应协同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和农业部部长,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的180天内(以及之后每一年的相同日期)向国会相关的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土安全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此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关于食品和农业的政府协调委员会以及食品和农业的部门协调委员会的活动,包括上述委员会在以下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1)促进公共机构和私人实体间的合作关系,以共同加强对美国农业和食品系统的保护;

(2)使每一个与农业和食品系统有关的委员会之间能够进行定期的和及时的交流信息(包括机密情报);

(3)确定改善联邦、州、地方和私营部门为实现农业和食品保护而制定的各种准备和应急反应计划之间的协作关系的最佳实践和方法;

(4)介绍可以保护美国经济和公共健康免受下述危害影响的方法:

(A)动物或植物疾病爆发;

(B)食品污染;

(C)影响农业和食品的自然灾难。

10.构建国内能力方面

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两年内,部长须协同农业部长和国土安全部长向国会提交一份综合报告,在其中确定一些能够促进食品的安全和食品供应链的保障,并阻止食源性疾病和其它一些可以通过预防手段加以避免的食品相关危害的爆发的计划和实践。

此报告应涵盖以下方面:

(A)分析是否需要对行业制定更多的法规或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B)向食品行业进行宣传,包括通过上述提及的食品和农业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宣传,以便识别对食品供应的安全和保障造成新的威胁的潜在来源以及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这些威胁。

(C)确保有关预防措施的信息和技术支持能够及时地传递给食品产业的系统。

(D)确保关于食品供应的安全和保障的具体威胁的信息能够迅速而有效地传播出去的沟通系统。

(E)对食源性疾病的爆发和其他与食品相关的危害能够做出快速检测及反应的检测系统和实验室网络,还应包括此系统和网络相互协调的机制。

(F)为了建立州和当地的食品安全和食品保护能力而向州政府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根据第108节和第205节而制定的分阶段执行策略。

(G)评估五年内有效执行本节所述报告中确定的程序和实践所需的资源。

(H)本法案中的要求(包括本法案所做的修正)对得到认证的有机农场和设施(以第415节(即《美国法典》第21编第350d条)中的定义为准)带来的影响。

(I)依照(经过第201节增补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中第421(c)节而批准的协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如果有必要的话)有助于改进海鲜食品安全的任何其他机构的描述。

部长须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如下事项:

(A)审核先前的食品安全程序和实践;

(B)概述这些程序和实践所获得的成功;

(C)确定未来应采取的程序和实践;

11.农产品的卫生运输方面

部长须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18个月内颁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416(b)节(即《美国法典》第21编第350e(b)条)中描述的条例。

食品运输的研究部长应通过食品和药物专员来对美国消费食品的运输(包括空运)情况进行一项研究,其中应对农村和边界地区在食品安全运输方面的特殊需求进行考察。

12.食品过敏症和过敏反应的管理

部长制订的自愿性导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且在部长认为需要时可做出更新:

(A)父母有责任在每学年开始前向学校或学前教育机构提供:

(i)其子女的医生或护士提供的以下材料:

(I)食品过敏症和任何食品过敏反应的诊断依据;

(II)学生对某种食品过敏的鉴定;

(III)学生过往过敏反应史的描述;

(IV)学生曾经的过敏反应的医学处方清单;

(V)过敏反应应急处理程序细节;

(VI)学生过敏反应体征和症状的清单;

(VII)学生是否准备好自行服用处方药物的评估;

(ii)学校或早期教育机构的食品供应人员提供给学生的替代餐的清单。

(B)针对每个人建立并维护的食品过敏管理计划。

此计划需参考家长意见,针对每个儿童的不同需求而专门制定,其中应包括过敏反应的风险记录,以及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儿童自行服用药物的规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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