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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深化和推进青浦区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区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的精神,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师待遇、提高管理效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校人事制度如下:

一、落实校长负责制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学校深化“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形成“三位一体”立体管理的合力。

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

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党政干部聘用考核制、任用公示制以及校务委员会审议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

(一)加强编制管理和控制。

根据区师生服务社的编制数来聘任教职工。

(二)加强聘任合同制的规范管理。

教职工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将自然中止与校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劳动关系则需再签合同。

(三)规范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

1、全员聘用合同制是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等实际情况对全体教职员进行“双向聘任”,竞争上岗。

2、聘任顺序

(1)教师本人申请应聘

(2)学校择优聘任

(3)教师受聘或拒聘

(4)学校调整安排拒聘人员

(5)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6)双方履行岗位协议

3、考核:

每年度对教职工岗位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为:

德、识、能、绩。

考核顺序:

自我小结→小组交流→相互推荐→学校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档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凡是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作为下一年聘任的条件。

(2)对基本合格的教师延长一年试用期。

(试用期内只发工资,不发奖金)

(3)不合格的就不予聘任。

三、落实学校人事管理

(一)人事

1、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2、凡被聘用教师,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影响予以解聘合同,工资按临时工发放。

3、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

4、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属自动解聘。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负责考勤工作。

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作为月年终绩效考评依据。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擅自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

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叙中民办小学

2011年9月修订

流均镇中心小学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010:

34|#2楼

教师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师资强、师风纯、教风正的教师队伍。

一、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二、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加意见,由学校上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

三、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县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六、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

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

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七、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每学年组织我校教师到基层学校支教。

学校根据区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由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支教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基层学校开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支教工作。

凡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支教安排的,学校不再聘请,由教育局调配到其他学校任教。

八、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九、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中学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013:

15|#3楼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提升人事管理层次,在公正、透明的原则下,建立灵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录用规定

1、管辖

学校教师、职员(含临时工)的招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所有新进人员的工资待遇、调入手续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2、招聘原则

公开公正、严肃认真、宁缺毋滥。

3、部门申报程序

各部门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需到行政办公室填写《人员需求申报表》,并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别签字同意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具体招聘事宜。

4、招聘程序

(1)教师招聘程序

由办公室牵头组成教师招聘工作组,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

收集、整理应聘人员的基本资料,对应聘人员的从教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筛选出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教师,集中进行教学业务能力测试。

(试卷由用人部门提供)。

根据专业测试成绩的高低,按1:

3的比例分学科从高到低确定试讲人员名单。

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试讲时间。

符合招聘条件的人数不足

需求人数的3倍的,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招聘;如急需使用人员时可继续进行,但符合招聘条件人数不得低于需求人员的2倍。

邀请校级领导、教导主任、学、副部长、学术委员组成试讲评审团,进行听课并无记名投票。

评审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

办公室负责整理投票结果,并根据得票情况,当场确定并公布预备录用人选。

试讲人员得票低于70%的,不予录用。

教师招聘工作组构成: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职员招聘程序

由办公室牵头组成职员招聘工作组,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以学校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

收集、整理应聘人员的基本资料,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根据《人员需求申请表》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工作中对职员基本素质的共性要求,筛选出符合用人部门要求的应聘人员(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人数不得低于需求人数的2倍),按1:

3的比例确定面视人员名单。

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面试时间。

邀请校级领导、科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面试评审团,进行面试并无记名投票。

评审团成员不得少于5人。

办公室负责整理投票结果,并根据得票情况,当场确定并公布预备录用人选。

面试人员得票低于70%的,不予录用。

职员招聘工作组构成: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5、复核

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办公室、纪检委联合组成录用人员资格复核小组(必要时须进行外调),对招录人员的政治背景、个人经历、学历等进行仔细审查,审查合格者,准许正式录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1)有刑事违法记录;

2)应聘时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失实;

3)近五年内,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

录用人员资格复核小组构成: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6、试用

复核合格的人员,进入试用期。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结束后,由办公室组织对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范围包括业务能力、师德师品、个人综合素质等。

考察合格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二、解聘、辞退规定

1、管辖

教师、职员解聘、辞退工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

2、解聘、辞退程序

(1)教师解聘、辞退规定

各教学部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出现师德师品等其他严重影响教学及学校声誉的情节,建议解聘、辞退的,由学部负责人或该学部5名以上教师向行政办公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成解聘辞退教师考核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1)在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2)在教导处组织考核的连续两个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评教评学活动共8项指标中,有5项指标排在本学部后1/3;或在一个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评教评学活动共4个指标中,有3项指标排在本部后1/3的;

3)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5次以上;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2次以上;

5)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或一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3次以上;

6)其他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教师解聘、辞退考察组构成: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职员解聘、辞退规定

各科室职员不能胜任部门工作,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问题,建议解聘、辞退的,由科室负责人或该科室1/5以上职员向办公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办公室负责组成职员解聘、辞退考核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全面考察,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或辞退:

1)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

2)违反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一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3次以上;

3)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3次以上;

4)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职员解聘、辞退考察组构成: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实验中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08:

55|#4楼

第一条教职工应努力学习和积极宣传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际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职工参于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工作,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一)、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学校要经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按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聘。

(二)、教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旷工。

教职工应病、应事必须请假,具体操作程序按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处理。

(三)、教职工在上班、开会期间不准会客,不准谈天,不准做家务事,不准带小孩。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一)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者,按学校《教职工管理制度》处理。

(二)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对侮辱学生,强迫学生退学、转学者,视情节予以处分。

(三)严禁教职工利用学生办私事。

违者按体罚学生论处。

第五条教职工要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一)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分工不同,分别实行定时授课、辅导或定时、定点坐班的办公制度。

所有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必须专心办公,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溜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二)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对教育教学科研取得成果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教职工应谦虚谨慎,尊长敬贤,互相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芮城中学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015:

18|#5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通知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党团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通知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依据县教育局有关精神,竞聘上岗,党委、校长室的聘任决定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四)其他教职工均与校长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条第1、2、3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又继续在本校工作的,按本条例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分为1年、3年、5年三种。

聘用合同期限应由学校与受聘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

第十条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应聘竞争。

应聘教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或符合有关教师职业资格管理过渡办法;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章 续聘、拒聘、缓聘、待岗、挂靠、内退、解聘、辞聘

第十二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第十三条职工不愿与学校订立合同的,学校应给其3个月的自动流动期,逾期仍拒绝订立聘用合同又不调离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暂缓聘用: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

(二)确因特殊原因不在岗的;

(三)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

(四)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或受处分暂不宜聘用的。

(五)因病长期病休,尚未复工的;

第十五条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被聘任上岗的,为校内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待岗期满后仍未上岗的,关系可挂靠县师资开发服务中心或劳务市场,挂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挂靠期满仍未上岗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

待岗人员、挂靠人员可以辞职,调出系统或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或见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因不胜任工作,未被聘任而待岗、挂靠,且规定期满后未能重新上岗的;

(四)严重失职,损害了学校利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一)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

(二)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三)经学校审核,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聘人员自费上学、出国留学、出国定居、调动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中有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未满时,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的违约处罚协定支付违约金。

教职工系学校出资培训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可按培训后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并对有关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 岗位任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根据本校的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学校岗位分四个系列:

管理干部系列、教师系列、职员系列、工人系列。

第二十五条聘用前,学校要公布岗位设置方案,要以岗位书的形式公布拟聘用岗位数及其职责、目标任务和聘用条件。

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应聘岗位。

在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通过相互选择、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受聘人员岗位,签订岗位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根据满负荷工作量上岗的要求,部门、学科中超编或本人不胜任工作而未受聘任的,或受聘工作量不足的,实行校内换岗或跨系列兼岗。

跨系列兼岗,按干部、教师、职员、工人系列顺序,一般采取顺向兼岗。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享受与其受聘岗位相应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解聘、辞聘后的次月起,原待遇取消。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缓聘、待岗人员在缓聘或待岗期间,只享受工资的固定部分,不享受津贴工资、学校自筹奖金福利。

挂靠人员不享受津贴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学校自筹奖金福利,但每月最低不得少于350元。

第三十二条拒聘人员在自主流动期间,不享受津贴工资和学校自筹资金福利。

第三十三条教师因各种原因换岗的,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教龄计算、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奖金按现岗位确定。

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内退期间,其待遇参照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工资调整,则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退休手续待到龄时办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为此,学校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聘用合同使用上级人事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在1个月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鉴证。

第三十九条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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