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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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
备用名称1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皖工商)农社名预核字【2018】第号
住所
XXX
生产经营地
XXX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2362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XXX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兀)
XXX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业务范围
农作物、瓜果、中药材(不含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花卉苗木种植;畜禽、淡水养殖;农产
品加工、储藏;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土地流转;农机服务。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章程
□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
其他
□成员名册口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
□早程规疋的解冃攵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疋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头、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2019年6月19日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XXX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XXX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
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
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
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9
年6月19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
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
1
XXX
货币
2
XXX
货币
3
XXX
货币
4
XXX
货币
5
XXX
货币
成员出资总额:
XXX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9年6月19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XXX
XXX
农民
2
XXX
农民
3
XXX
农民
4
XXX
农民
5
XXX
农民
7
8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9年6月19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口不同意口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8年月日至2018年12月7日
固定电话:
指疋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口法定代表人口清算组全体成员口)签名或盖章:
2019年6月19日
联络员信息
姓名
XXX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XXX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XXX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
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XXX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X,
第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X万元,成员人。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内部刊物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农作物、瓜果、中药材(不含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花卉苗木种植;畜禽、淡水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藏;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土地流转;农机服务。
第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本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货币共出资XXX万元。
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出
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
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FE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
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
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
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沁经全体成员大会
决定。
第四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
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
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终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纪录、理事会纪录、监事会纪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鲜泽鲜润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持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10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
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纪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成员
第三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六章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提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
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上成员联名提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担任理事,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及高级员工。
第三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选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决定,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纪录承担决策责任,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报告;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及时向理事会、成员大会报告;
(四)接受理事会、成员大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理事长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八)接受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临时授权;处理具体事物,经理列席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五条理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自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
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的,其中三分之一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选举,三分之二由成员大会选举,理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员工不得兼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纪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
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六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乍为公积金,当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100%t,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十章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五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方签订协议,各方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予以清算;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五)其它情形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农民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六十日内全部已通知成员、债权人、免除公告之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第六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共益债务。
4、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5、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六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情势变更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有成员10%^上提议
3、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其决议与章程同等效力
4、拟定成员大会决议,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正报告
第六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
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余在报纸或电视广告通知,如果全部通知免除报纸和电视公告通知义务。
通知应告知通知内容、决议结果。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决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及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全体成员签名:
2019年6月19日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
理事长、监事任职书
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
,任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XXX同志担任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选举XXX担任合作社监事,任期三年
全体设立人签名:
2019年6月19日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经第一届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
任命XXX同志为合作社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行使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期三年,该人不是法律、法规限制的人之一。
特此任命。
全体设立人签名:
2019年6月19日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一届合作社成员大会纪要
一、时间:
2019年6月19日
二、地点:
社办公室
三、参加人:
XXXXXXXXXXXXXXX
四、主持人:
XXX
五、会议内容
1、审议合作社章程。
2、审议选举合作社理事长。
3、选举合作社监事。
经全体设立人研究决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合作社章程共计十二章、六十八条。
2、选举XXX同志为合作社理事长,任期三年。
3、选举XXXXXX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任期三年。
4、选举XXX同志为合作社监事,任期三年。
全体设立人签字:
2019年6月19日
2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颍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颍上县XXX农业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XXX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