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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

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

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

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

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

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

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

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

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

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理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

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

例如:

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例如:

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

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

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

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

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六、基金的托管

  说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例如,说明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说明基金只能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三)投资决策

  订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四)投资组合

  说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订明股票、债券的投资分别在基金资产中的拟占比例;

  订明选择不同证券构成投资组合所依据的原则。

  (五)投资限制

  列明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申请设立基金等。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

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资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权利,例如运用基金资产、获得管理人报酬、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具体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

获得基金托管费;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权利,例如:

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运作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等。

  说明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列明《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例如: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公告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召开事由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例如: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订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订明基金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例如:

现场开会或书面开会的方式,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应说明是否需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和程序。

  (六)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

例如: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表决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例如: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列明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例如: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订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提名事宜。

例如: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

说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

说明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说明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退任。

  4.公告:

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具体列明基金资产总值的构成。

  

(二)基金资产净值

  列明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以“××(证券投资基金名称)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说明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例如,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客观、标准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事项

  说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暂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列明基金费用的种类。

例如,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上市年费、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

  订明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并说明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税收

  说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说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说明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说明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数、分配时间、分配政策等。

例如;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取现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对象、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说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订明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

例如: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自公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说明基金应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订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必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说明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说明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

  说明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

  

(二)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说明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列明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终止;

  11.其他重要事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说明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说明基金的投资组合每三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开说明书

  说明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金简介;

  2.投资组合;

  3.经营业绩。

具体列明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最近三个基金会计年度各年度基金单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额、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

基金成立不满三年者公布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况;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他应披露事项。

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如果受到处罚,应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载明基金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和公开说明书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具体列明出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的具体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时间:

说明自基金终止之日起××日内成立。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

说明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

说明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订明基金清算的程序。

例如:

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清理;基金资产的确定;基金资产的估价;基金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费用

  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说明依据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订明基金清算过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一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对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四)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二十二、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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