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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备贷款风险,提升贷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公则》等法律法例,拟订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一定依照的基本准则,是拟订农业银行各样类贷款管理方法的基本依照。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钱人自主供给的并按商定的利率和限时还本付息的钱币资本。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含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法例,执行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促使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一致的原则,自主经

营,自担风险,差别对待,择优扶助,有借有还,到期送还。

贷款管理推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别的体系。

贷款发放推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推行受权和转受权。

本制度合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

农业银行向境外借钱人供给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借钱人)应该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赞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条借钱人申请贷款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钱从事切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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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对付贷款利息和到期

贷款已清账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同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

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发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察和结算监察,

照实向开户行供给有关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还有规定外,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出其净财富总数的50;

(五)推行贷款证的地域,应拥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赞同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该经

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别行业须拥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允许

证;

(七)不切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切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

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钱人的财富欠债率应低于70。

申请中、长久项目贷

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赞同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切合国务院规定比率的资本

金;

(九)申请单据贴现,一定拥有合法有效的单据。

、机构和个人不得违反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贷款如限时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久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限时在1年之内(含1年)的贷款。

一般用于借钱人

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本需要。

短期贷款依照借钱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

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限时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久贷款,系指贷款限时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久贷款一般用于借

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财富项目投资需要。

用担保贷款方式。

技术改造中固定财富投资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财富投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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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单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钱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只对经审察确认

资信优秀,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钱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许诺在借钱人不可以偿还贷款时,按商定担当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格审察,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依据抵押物的不一样情

况,合理确立贷款抵押比率。

贷款额不超出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钱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益作为质物发放的

贷款。

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出质物现值的80。

(三)单据贴现,系指以购置借钱人未到期商业单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限时和利率

贷款限时依据借钱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两方共同磋商确

定,并在借钱合同中载明。

技术改造贷款限时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出5年;基

本建设贷款限时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出10年,特别状况需要超出10年的应报

总行赞同。

6个月。

不可以如期送还贷款的借钱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钱展

期申请。

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

或出质人)出具赞同展期并持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按限时的一半;长久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出3年。

借钱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

展期未获得赞同,其贷款从到期日第二天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贷款利率确实定和利息计收。

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立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钱合同中载明。

息由利息补助者直接赔偿给借钱人。

银行按正惯例定向借钱人计贷款利息。

暂停、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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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贷款经营

行受权或转受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

未经受权和转受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

各级

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司行受权,负责贷款检查、贷款审察、贷款检

查、贷款发放回收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保证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照

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兼顾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

限内贷款的审察、审批。

充散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渐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

突出效益原

则,努力培养全系统要点信贷地区、高效信贷行业和优秀客户集体,实现集约经

营。

推行人民币、外币贷款一致经营。

第六章贷款程序

借钱申请。

借钱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钱,应该向开户行直接申请,声明借钱

金额、借钱用途、借钱限时、借钱方式、偿还可以力及还款来等基本状况,并供给以

下资料:

(一)借钱人及保证人基本状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赞同的借钱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申请借钱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状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罚权人的赞同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赞同

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推行贷款证的地域、应供给人民银行颁发给借钱人的贷款证;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动工先期准备工作达成状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率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行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及资本金到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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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贷款有关的其余资料。

贷款受理。

开户行赞同受理的借钱申请,由借钱人填写《借钱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订建议,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检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对贷款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内容包含公司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本构造、履约状况、经营效益和发展远景等要素。

贷款公司信用等级一致区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

评定公司信用等级坚持公司自发,脚踏实地,公正合理,一致指标,综合评论,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由总行拟订。

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同。

贷款检查。

开户行信贷部门检查人员应实时组织对借钱人的信用等级及借钱人基本条件进行检核查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建议,移交审察人员进行审察确认。

贷款审察。

贷款审察人员应该对换查人员供给的资料进行核实、审察,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建议,按规定权限报批。

贷款审批。

贷款推行按确立程序分级审批制,上司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察,并提出建议,报同级行贷款审察委员会审察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再报上司行审批。

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一致印制的《借钱合同书》。

《借钱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若有必需,也可独自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贷款发放。

借钱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钱合同规定如期发放贷款。

贷后检查。

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钱人执行借钱合同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常常性追踪检查或按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应成立贷款风险初期预警制度。

对借钱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实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纳相应的防备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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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回收。

要坚持按借钱合同规定的限时回收贷款。

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久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钱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如期回收贷款。

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实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竣工作。

贷款总结评论。

贷款开户行对付借钱人的贷款使用及送还状况进行总结评

价。

中、长久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论报告实时报贷款审批行。

贷款档案。

应成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好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钱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不良贷款看管与核查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板贷款、逾期贷款。

(含展期后逾期)超出规定年限以上仍未送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

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含展期后到期)未送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板贷款)。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供给数据,经稽核部门审察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成立台帐,按期逐级上报。

在报上司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不良贷款的核查。

按月核查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论各级行信贷财富质量。

按季通告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达成状况,并与有关赏罚指标挂钩。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

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状况的检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管理推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在受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负所有责任。

行长能够受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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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均应成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察委员会

(小组),负责贷款的审察。

成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总行依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易贷款风险度授与其不一样的贷款审批权限。

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行转授。

推行审贷分别制,禁止个人自批自贷。

贷款检查人员负责贷款检查评估,担当检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察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察,担当审察失真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担当决议失误的责任;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担当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

回收各环节的责任系数目化到岗、到人。

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担当清收等有关责任。

推行大额贷款专管束度。

对大额贷款和要点公司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特意管理。

对大型公司公司且贷款达到必定额度的,应相应成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增强贷款管理和供给信贷服务。

推行贷款管理人员辞职稽核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时期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稽核。

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

推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经过考试或核查,获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在此基础上推行等级管理。

不一样样级的信贷员授与不一样的贷款管理权限。

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

核)、评定,由总行拟订一致标准和一致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

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核查)、评定一次。

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账的管理

提防借钱人借吞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门路躲避农业银行债务、侵害信贷资本和借承包、租借等门路躲避信贷监察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贷款开户行应参加借钱人在吞并、被吞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钱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状况实时向上司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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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承包、租借经营的借钱人,应在承包、租借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对推行股份制改造的借钱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所有担当,从头签订借钱合同;对推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钱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钱人的资本或财富的比率担当原借钱人的贷款债务。

春联营后构成新的公司法人的借钱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公司法人,并从头签订借钱合同。

对被吞并(归并)的借钱人,应在被吞并(归并)前清账贷款债务或供给相应的担保。

也可由吞并(归并)公司或归并后新成立的公司担当原借钱人贷款债务,并从头签订借钱合同。

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钱人,应持续担当合资(合作)前的贷款送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利润优先送还贷款。

借钱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富与外商合资(合作)时一定获得开户行的赞同。

对分立的借钱人,应在分立前清账贷款债务或供给相应的担保。

或由分立后的各公司依照分即刻所占资本或财富比率担当贷款债务。

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钱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账贷款债务。

对破产的借钱人,开户行应依法参加借钱人破产财富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理。

对已设定财富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财富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率受偿。

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

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拟订,并组织开发一致的贷款管理信息收集、传输系统。

逐渐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准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钱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实时上网传输。

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码见告没关人员或泄露借钱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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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钱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纪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获得环境保护部门允许的;

(四)借钱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借钱用于财政性进出的;

(六)在推行租借、承包、联营、归并(吞并)、合作、公司产权有偿转让、股

份制改造等体系更改过程中,未清账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供给相应担保的。

禁止违犯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包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办理。

严格恪守人民银行拟订的公司贷款主办行制度。

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借钱人发放贷款。

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经人民银行赞同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花费。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踊跃推行担保贷款。

第十二章罚则

借钱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义务,以致贷款债务悬空,开户行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早回收原发放的贷款。

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借钱人有以下情况之一,可对其部分或所有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钱人还没有使用的贷款,并提早回收部分或所有贷款。

(一)不按借钱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获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钱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钱合同规定清账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互相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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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要责令其限时更正。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更正的,可

停止支付借钱人还没有使用的贷款,并提早回收部分或所有贷款。

(一)向农业银行供给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富欠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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