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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xxxxxx

承包人:

分包工程名称:

xxx别墅工程

施工地址:

顺义区(县)天竺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制

发包人(全称):

xxx建筑工程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xxx别墅工程

1.2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四层(含地下一层)别墅;建筑面积:

29592m2;檐高:

12.65m;

1.3分包工作内容:

图纸所含水电安装项目,包括所有原已经施工不合格项目的拆改,本专业剔凿和辅料(详见辅料清单)。

1.4工程监理单位(全称):

xxxxx

第二条作业人员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共80名。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年11月1日,

完工日期2009年6月30日,工期为240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

1124496元(人民币)

大写:

壹佰壹拾贰万肆仟肆佰玖拾陆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①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38元/平方米:

其中,

地上结构:

/元/M2;地下结构:

/元/M2;

初装修:

/元/M2;水电:

38元/M2;

;;

②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65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③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标准补偿。

4.3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

1、建筑面积按设计图纸确定为:

29592M2

2、承包单价按中标通知书价格,即38元/M2。

3、合同价款即:

38元/M2×29592M2=1124496元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工作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25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

在/年/月/日付款/元,

在/年/月/日付款/元,

/。

5.3.2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已办理结算额的80%,余款在发包人对决算资料予以确认后28日内付清。

5.3.3合同价款的支付必须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付款时发包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5.3.4办理支付的手续为:

承包人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据“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款交付给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6.2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6.2.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6.3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配齐各项专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7.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7.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7.4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按施工图组织施工;质量标准

确定为合格,达到验收标准。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8.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双方约定:

/

/。

第九条文明施工

9.1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9.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食宿的,由发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予以补偿。

9.3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严格按照市级文明安全工地标准组织施工。

第一十条材料机具供应

10.1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

无.

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

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由承包人承担。

10.2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400米内)。

10.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10.4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承包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并负责修理;由承包人提供的机具,承包人自行负责修理。

第一十一条文物保护

对施工中发现的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24小时内向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应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

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的、法律的责任。

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1套,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

12.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2.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2.5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2.6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12.7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12.8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xxxx,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发包人也可委托/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一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3.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合同附件。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15%,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3.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3.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3.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3.7承包人确认李世敏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时应按实际发生情况向承包人赔偿损失。

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可作为决算依据。

发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14.1.2由于发包人施工人员指挥措施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余款,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及损失赔偿费。

14.1.4发包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约支付劳务费的,除纠正违约支付行为外,还应当在违约支付的额度范围内与过错方对承包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5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当退出施工现场。

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结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或由监理公司、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14.2.2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承包人自负),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直至终止合同。

14.2.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决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一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以份,备案保存一份,副本5份

第一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1、前列5.3.1,5.3.2款合同价款分期支付经协商,约定如下:

合同范围内工程验收达到标准后,发包人所属项目部出据工程量结算单,财务部出据对帐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劳务费。

2、前10.4款经协商补充约定如下:

由发包人提供的机具,由于承包人违章

操作或蓄意破坏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承包人按设

备的购入价格予以赔偿。

3、根据发包人劳务分包方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之规定,承包人安排的负责现

场及生活区环境卫生的专职保洁人员的劳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临建房使用的管理约定:

承包人入住时,发、承包人对临建房屋共同进

行签认,承包人撤场时要保证房屋无损,如有损坏,承包人承担相应的

修理费用。

5、材料、设备使用的约定:

承包人对周转性或可二次利用的材料完工后进

行清理和维修。

6、租赁材料使用的约定:

租赁材料(钢管、卡子、油托)由发、承包人的

保管员共同进行签认,退租时若有损失,由承包人全额赔偿,其他租

赁材料按招标文件执行。

7、成本控制的约定:

依据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材料损耗量执行,发包人

(项目经理部)与承包人签订成本控制协议,依据为国家施工规范及2001

概预算定额,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中由于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承包人自行调解人员安排。

发包人不予支付或赔偿任何窝工、误工损失。

9、在施工承包范围内不发生零工,具体执行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施工现场临建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具体要求负

责完成,发包人承担此部分人工费用。

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租赁材料延期费用及相

应管理费。

1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等以2001概算定额核算数量,若超出定额计算数量,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本工程的劳务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承诺书及发包人所属项目经理部与承

包人签定的各项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14、承包人负责检查各土建班组的日常施工,发现浪费材料不合理现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处罚200元/次。

15、现场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无条件提供必要人数清理现场。

16、现场土建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不计零工。

施工过程中所有洽商一律不给零工,不增加任何费用。

 

发包人(章)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施工队队长(签字)

地址:

驻京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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