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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作用问题研究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作用问题研究

  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作用问题研究2007-02-1016:

50:

04  中国加入使中国经济并入了世界大舞台,也同时使中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入了世界大舞台。

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必将使治安管理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迎接挑战,是我们面临的唯一选择。

强化治安管理,加大刑事侦查的攻坚能力,是我们必须采取和解决的当务之急。

  一、针对社会形势的复杂性,采取行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手段

  如果说当年的中国改革开放使世界进一步了解了中国,也使中国进一步认识了世界,加强了中国与世界的联系和沟通。

那么加入,则使中国融入了世界大家庭中,世界就在中国人的身边,在中国人的生活当中。

随之而来的社会治安形势也必然呈现出多样性、世界性的特点。

人、财、物的大流动已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中国的流入国外,国外的流入国内,呈现出大交流、大融合。

社会治安管理形势纷繁复杂。

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尚未完全打破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要想掌握和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一方面需要世界适应中国,另一方面也需要中国适应世界。

这就需要对现有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更新或改变。

  

(一)治安管理的动态性。

社会日益动态化,以致人们习惯把地球比喻成“地球村”。

世界大潮的涌入和中国大潮的流出,一切都变得活跃起来,各种不安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充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过去那种“坐堂办案”、“坐堂办公”的治安管理手段已明显滞后,必须实行全方位的动态化管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变静坐等待为主动上门,变消极反馈为积极掌握,变守候为出击,打好提前量,减少“马后炮”。

  

(二)治安管理的灵活性。

外国企业、人员、科技、文化的大量流入使得中外融合交汇,色彩纷呈,在原来的基础上治安特点更加复杂,保卫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新情况、新特点的出现,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之内就使治安管理与入市后市场经济环环相扣,完全吻合。

这就需要有一个相当时期的探索实践的过程。

治安管理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前提,在稳定大局的情况下,达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

  (三)治安管理的时效性。

融入世界大市场,就会更加突出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

各种节奏加快,突发性事件、案件增多。

治安管理必须提高时效性,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人员繁多,鱼目混珠。

表面的,潜藏的;本地的,外地的;国内的,国外的;普通刑事的,敌对破坏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会以各种面目形式出现。

美国“”事件所表现出的突然性就是最好的例证。

这就要求社会治安管理必须突出“高效”。

达到判断准确,出击迅速,处理果断,足以应付各类突发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适应世界经济市场运行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世贸经济是法制经济。

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中国必须加大法制建设的步伐,以尽快的步入法制经济的轨道,步入世界经济发展的轨道。

公安机关要想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活动,就必须强化对法律武器的运用,在法律政策、法制环境方面有开拓和创新,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世贸经济的发展,使治安形势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特点。

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

同时还要建立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保持公安法律法规的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

靠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世贸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

经济要发展,法律要先行。

  

(二)建立健全既符合中国实际国情,又吸收国外优秀法制成果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方面,同样需要打破因循守旧、固步自封、闭关锁国的思想意识,要敢于借鉴、善于借鉴国外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制定适合世贸经济发展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以提高防范和控制社会治安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可操作性强,既便于管理,又利于惩治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世贸经济深入发展,诱发各类犯罪的因素将会极大增多。

为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必须强化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震慑力,增强管理和打击的功能,使得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种手段都能充分发挥作用,增强对社会的控制能力。

  三、建立和强化大刑侦格局

  着眼于中国在世界贸易市场的运行,治安形势就呈现出全新的特点:

跨国犯罪、高智能犯罪、高科技犯罪、恐怖活动、颠覆破坏、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走私、洗钱、绑架、杀人越货、侵财害命等各类犯罪五花八门,使刑事侦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只有登高望远,未雨绸缪,才能达到高屋建瓴,了然于胸。

过去的小地域、小范围的刑事侦查工作必然转向大区域、大范围,甚至于转移到了国际大背景下。

这就要求建立大刑侦格局,既立足于本国,又立足于世界。

  

(一)强化大刑侦格局的机制建设。

既然犯罪既有国内背景,又有国外背景,仅仅拘泥于过去的区域刑侦协作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全新的大刑侦格局来代替。

达到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贸易成员国之间的层层协作的机制。

对于大要案、集团犯罪案件以及跨国犯罪案件,能够在确立和掌握社会背景的条件下,划定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达到闻警而动,牵一发动全身,高效、便捷,攻坚克难。

  

(二)充分发挥高科技的手段。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技术犯罪、高智能犯罪日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达到以动制动,以快制快,领先于犯罪分子。

在刑事侦查领域普遍建立和运用高科技手段。

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刑事侦查服务。

必须牢固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加大刑事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真正实现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爱岗敬业的刑侦队伍。

形势不论怎样变化,科技不论如何发展,社会生产力不论怎样提高,决定一切的最关键因素仍然是“人”。

高素质的爱岗敬业的刑侦队伍是在加入世贸组织情况下侦破大要案、打击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保卫人民、服务经济建设的生力军。

面对纷繁复杂的治安形势,要想应付各类突发事件和各类刑事犯罪,就必须建立超前意识强、接受新事物快、热爱刑侦事业、反应敏锐、行动迅速、措施果断、精明强干的刑侦队伍。

有这样的队伍做保证,就能够在关键时刻拉得出,打得响,叫得硬,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治安形势的新变化,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四、牢固坚持公安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加入新形势下,公安队伍规范化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它内容和涵义非常深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通过近两年来抓队伍规范化管理,我感到,至少,应该遵循如下四个原则:

  ⒈以人为本的原则。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任何社会活动都是人们进行的活动;离开了人以及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实现任何社会生活目标。

”毛泽东同志对人与物的因素作为精辟的辩证的论述:

“武器是战争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决定的因素是人不是物。

”管理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管理对象中的各个不同因素和管理过程中的各个不同环节都需要人去掌握和推动。

因而,一个管理者如果不能正确地、坚定地抓住人这个核心,忘掉或忽视人们在主动积极性这个动力,而把注意力集中在钱、物等客观因素上,那就是舍本求末,难以做好管理工作。

公安队伍规范化管理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个原则,要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地知道,做好队伍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紧紧抓住做好人的工作这个根本。

因为规范化管理涉及到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财、物、信息、时间等因素的管理,也包括对业务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但其核心,应该是对人的管理。

通过一系列针对人的有效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人的内在积极性,使每个民警都能够不遗余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要坚决反对和防止见物不见人,见钱不见人,重技术不重人,靠权力不靠人的认识和做法。

  ⒉激励的原则。

行为科学认为:

“管理应是对人的控制和激励”。

因此,队伍规范化管理应该本着能够足以有效地调动起广大民警积极性,形成一种催上向上,使人奋进的竞争激励的原则,切实形成一套新型的,可以使单位与单位之间,民警与民警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展开激烈竞争的鼓动激励机制,最后达到恪尽职守,共同做好本职工作的目的。

我省一些公安机关在抓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中,实行了等级化管理、目标管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低分培训、末位调整、辞退和立功创模等一系列的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民警的内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民警中,形成了居安思危、优胜劣汰、奋发向上的竞争局面。

这些激励办法的实施,能为队伍规范化管理,提供实事求是、科学管理、明确个体的目标和科学管理的考评标准,以便与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挂钩,以此激发民警的内在潜能。

  ⒊级差化管理的原则。

即分层次、分等级管理的原则。

这是由于我们队伍管理体制所决定的。

队伍规范化管理涉及到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警种,因此,应遵循级差化管理的原则,即,要根据各个地区、各个单位、每个民警的实际,确立科学的指标,最后评定出其级差来。

具体地说,一方面,要实施分层次管理,即,进行分级建立,分级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

从省厅、应该有统领全省公安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案。

各市地需要遵循这上指导思想和方案,但又不能拘泥于此,要有自己特色,切合自己的实际。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是实施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最“前沿阵地”,更应该在上级总的指导思想和方案统领之下,认真探索和研究符合自己队伍实际和规范化管理模式,走出一条符合自己队伍实际的规范化管理之路。

另一方面,要实施等级管理,即,要对各个警种,各个民警的工作任务进行科学的细化量化,然后进行等级评定,评定各个等级的民警,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

我省大庆市公安局在抓规范化管理,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民进行了等级评定,把全体民警的工作目标全部进行了界定,籍此来评定等级,极大地激发了全体民警的工作热情。

  ⒋效益管理的原则。

《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把管理对象中的各个要素的功能统一起来,从总体上予以放大,使总体功能大于各部分相加之和。

这一论述说明一个道理,就是,无论什么管理,其根本目的,是要创造更好更好的效益。

那么据此,公安队伍规范化管理也要讲究效益,即,要遵循效益管理的原则。

要注意讲求实效,从社会的、经济的效益出发,为实现队伍出战斗力这一总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因此,各级组织和领导(管理者)在抓队伍规范化管理中,要把追求效益作为目的,始终围绕这个目标去计划、组织、控制整个队伍。

要像经济管理那样,讲求低投入,高产出,花最小的代价,做最大的事情。

所实施的规范化管理要紧紧围绕提高效益这个中心,科学地、节省地、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人力资源和时间资源,以创造最大的队伍管理方面的效益。

  ⒌依法管理的原则。

队伍规范化管理,首先就是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对公安队伍和队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规范化管理的内容、手段,一经确定,就具有了“小立法”,以此来强化队伍管理。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完整的体系建立之后,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管理队伍,违反规范,就是违反了队伍管理的“小立法”,应该受到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一是所制定的“规范化”必须在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一个单位狭小的管理目的,逾越宪法和法律,制定出的“规范化”。

二是,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范化”,必须是带有法律的制约性的。

它必须体现出一种规范,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并以这种规范来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有确定的质量的界限,要求必须人人遵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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