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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为基础制定。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

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

如对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格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应征得本地区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此次示范文本是试用版,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管理体制和实际需要进行细化和修改。

修改后的文本和使用中的建议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事宜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应按照甲方具体提出的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

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2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

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5.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种计费方式计算:

5.1.1本合同采用固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总额为:

元人民币(币种),大写:

5.1.2本合同采用风险代理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师小时费率的计费方式。

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5.2本合同的律师费用采用下列第种支付方式:

5.2.1一次总付,在全额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日内,支付总费用%的款项;

5.2.2.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宜完成后日内,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杂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税项、税费由方承担。

5.5其他约定:

5.6乙方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名称:

6.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3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6.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记录、证据等全套资料;

6.1.5其他

6.2甲方义务

6.2.1在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材料、证据等;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这些工作条件的费用由方承担;

6.2.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3乙方权利

6.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材料、证据等;

6.3.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享受代为答辩、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出庭及参加庭审活动、代为参加调解及与对方和解(需特别授权)、代为递交或接受并转递各种法律文书等;

6.4乙方的义务

6.4.1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4.2对甲方交给的资料、材料、证据妥善保管,并在委托事宜完成后一个月内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材料、证据,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

甲方对在委托期间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及其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10.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0.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0.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0.3.3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0.3.4其他情形: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发生破产、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4.3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10.4.4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仍未能对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0.4.5其他情形:

11.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1.1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1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2.通知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服务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3.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13.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签字人:

签字人:

附件:

保密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我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作为一家中介机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甲方”)就甲方就事宜(下称“本项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1.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乙方同意除向其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执行的合伙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有关人员”)外,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保密资料。

2.除本函第3、4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保密资料和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

唯在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机构及其他政府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出适当的披露。

3.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4.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并非由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披露或乙方从事本项目有关人员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2和第3条获得的授权)披露的信息;(3)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5.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可以在甲方同意后可以公开。

但乙方对于在本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的保密义务,在以第3条为前提下,继续有效。

6.除本函第3、4条另有规定者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7.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举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后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8.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项目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本函作为本项目签订主委托服务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9.本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争议,双方按照主合同的条款解决。

10.本函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份。

11.本保密函自本函落款之日起生效。

除本保密函另有规定外,本函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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