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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一条招聘事宜

根据甲方要求,甲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乙方代为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乙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甲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工作要求

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商定协议执行。

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甲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用工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

7、乙方配合甲方处理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劳动纠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乙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甲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用工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和个人。

4、甲方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甲方不能及时按乙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甲方应于每月日前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以及各种福利,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每月按实进行代扣代缴。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甲方汇至乙方后,乙方通过银行卡或现金的方式发给劳务派遣人员;

6、甲方应足额为乙方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基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如政府法律发生变化,应根据政府法律作相关调整后的金额为准。

7、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如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失踪、违法犯罪等),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依法对劳务派遣人员解除、终止用工关系,需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乙方,递交乙方办理退工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的解除:

1.甲方拖欠、延时发放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和保险,乙方提出后拒不更改,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与劳务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未能按时发放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未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本协议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工性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列情形所产生的社会保险以外的费用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都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劳务过程中的纠纷解决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甲方如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争议和纠纷,由乙方负责调解。

工伤事故的处理:

在履行劳务过程中,劳务人员如发生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调解及办理相关流程,工伤保险以外的经济差额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并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收费标准

1、按照劳务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元,收取劳务管理费。

2、结算时间和方式:

甲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拨付到乙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明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第九条劳动争议

在履行协议期内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假期。

2、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由甲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用工待遇、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的税收等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需招、退派遣员工时请在每月24日之前通知乙方。

5、甲方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伤、非因工负伤、经济补偿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都由甲方负责支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甲方与派遣人员办理解除、终止用工关系,应经甲、乙双方及派遣员工协商无异后,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甲方须乙方派遣:

协保、内退、停薪留职、退休等劳务人员,应为此类人员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险。

8、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以劳务派遣员工表或个人补充协议为准。

9、乙方就派遣员工到甲方用工单位所产生的残疾基金由甲方全额承担。

10、国家规定企业的献血指标及兵阅指标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11、甲方聘用乙方的派遣员工前应给派遣员工体检(体检费由甲方承担),否则引起后果由甲方负责。

12、乙方就本合同对甲方的追溯权保留至所有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的劳动争议时效结束。

13、本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具有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省)市                                  

居住地:

      (省)市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省、市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以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双方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条甲方作为具有人才派遣许可资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据用工单位业务用人需求,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用工单位是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供劳动岗位的合法单位。

第三条乙方也称派遣人员,是经用工单位选择和确认,并决定与之建立工作关系的合格人员。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被派往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

第四条乙方在用工单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甲方与用工单位的派遣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已经知晓。

对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项内容,确信已无异议。

第五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前个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派遣其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乙方在甲方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服从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各项工作安排,按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职责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管理。

第八条乙方工作地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如需要乙方经常公出的,公出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点:

用工单位在国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用工单位关联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客户和供应商所在地;用工单位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地区。

第九条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税前),经用工单位考核后,由按月发放。

第十条如由甲方发放工资,则每月日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汇入银行;银行按其支付流程将报酬汇进乙方账户,如遇公休假期,发薪日期可以提前或顺延。

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或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按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或结束派遣的,工作时间按甲方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按期向指定机构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负伤及女职工三期保护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在其他期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或用工单位制定的全部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将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    本合同期满前,若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续订意向或未就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本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

2.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c.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立即将乙方退回,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或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招用乙方的,包括

但不限于:

乙方提交虚假入职材料、伪造学历、学位、技能等证书的;

2.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工单位借用工录用条件的或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包括

但不限于:

乙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入职、社会保险等所需材料的;不能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累计旷工3天(含3

天)以上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乙方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壹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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